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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06:59:44瀏覽1092|回應3|推薦8 | |
高虹安冤案一判,天降六月雨。我們還能從賴清德的法官判決新聞,看到如從前武則天時代,酷吏把好人羅織成犯下貪汙罪的畫面,真實上演。新聞說: 高虹安貪污判刑!他唯一無罪 法官認:確實有加班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涉貪立法院公費助理補助費12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判處高虹安7年4月有期徒刑,同案被告助理也分別被判刑,並獲緩刑宣告。全案共5名被告,唯獨曾任高虹安立委辦公室法務主任的陳昱愷獲判無罪,引發注意。法官認為,綜合各項事證及證詞,可認陳昱愷確實有加班,無法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因此判決無罪。根據判決,雖然偵查中陳昱愷認罪,檢方並認定,黃惠玟有浮報陳昱愷3個月份的加班費,但陳昱愷確實有加班,不構成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條件,因此判決陳昱愷無罪。 (轉貼到此) 有人說,這助理明明就有加班,沒貪汙。偏偏要出來認罪,作證高虹安共犯貪汙,這不是存心搞事嗎?依據刑法偽證罪, 第 168 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麼法官在判無罪時,連這麼明顯的偽證罪也看不見?我的看法是要把案子學法官顛倒起訴書的方式倒過來看,也就是法官只是要把高虹安判貪汙關七年以上在湊答案,這麼小的矛盾就渾然不顧了,反正塔綠班沒讀書又不識字,給他們看判決書不如教他們去吃屎。只不過法官這裡,恰證賴清德的司法改革,真的就改得跟武則天的酷吏集團跟羅織經所述一個模樣... 底下重貼我寫的【認罪貪汙者生,不認貪汙者死】 現在我們知道,檢察官起訴高虹安貪汙,應該是用上來俊臣編的羅織經。《羅織經》就是一部專門教人如何「羅織」罪狀、陷害無辜的書籍,有人評價此書是「人類有始以來第一部製造冤獄的經典,第一部由酷吏所寫,赤裸裸的施惡告白,第一部集邪惡智慧於大成的詭計全書,第一次揭示了奸臣為何比忠臣過得更好的奧秘。」相傳與來俊臣齊名的酷吏周興臨死之際看過此書,自歎弗如甘願受死..(博客來網站書籍介紹) 那麼來俊臣是如何讓周興自白認罪的呢? 成語「請君入甕」說,唐代武后稱帝時,周興和來俊臣同時擔任審理訟案的司法官,都是當時有名的酷吏。天授年間,有人控告周興有意謀反,於是武后下詔要來俊臣審問周興,周興不知此事。來俊臣趁著和周興一起吃飯時,問周興道:「犯人不肯承認罪行時,你有什麼好辦法來對付他們?」周興說:「這容易,你拿一個大甕,在四周升炭火將它烤熱,命令犯人站在裡面,還怕他們不俱實招供。」來俊臣聽了,立即命人取來大甕生火。等準備好,他站起來跟周興說:「朝廷送來公文要我審問你,現在請你進入這個甕中吧!」周興嚇得立刻跪在地上叩頭,老實的招認罪行。 時代進到到現在,現代版來俊臣,又是如何讓清白如馬英九,沒貪過一毛錢的小助理們,嚇得立刻在地上..點頭,老實招認貪汙罪行呢?其實只要如法炮製,把這一群涉世未深,善良的小助理們找來,問他們「犯人不肯承認罪行時,你有什麼好辦法來對付他們?」「這容易,你也拿一個大甕,在四周升炭火將它烤熱(以上無作用),然後找律師給犯人分析利弊得失,還怕他們不俱實招供。」 律師林智群說, 「公衛文」慘了?高虹安4助理僅她未獲建請緩刑 律師嘆:為脫罪老闆會拚命踩妳 律師林智群表示,一般而言,貪污案件裡面,有幾個減刑條款可以運用,1.自首自白認罪&交出犯罪所得,可以減刑一次(打5折);2.供出其他正犯共犯,可以減刑一次甚至免刑。3.貪污財物金額低於5萬元,可以減刑一次。4.刑法第59條。 他說,自己之前處理過幾件貪污案件,有一件,最低消費額10年有期徒刑,因為符合《貪污治罪條例》2個要件,再加上《刑法》第59條,減了三次,判2年以下,宣告緩刑,不用關。他分析,這次的案件,高虹安四個助理裡面,三個認罪,無犯罪所得,地檢署起訴,要求法院給予減刑後宣告緩刑。「公衛文」不認罪,地檢署不要求法院減刑,就是要她去關的意思。 用這種羅織經法,要叫犯人自白認罪,可說是無往不利。比如說,把隨便一群人(不一定要是助理)找來,也同樣學律師分析利弊,簡單說就是認罪沒事,不認罪關死你。然後把一個死鴨子硬嘴巴,不信邪的人真的起訴關上七年,這樣其餘的,保證大家嚇得跪在地上叩頭,老實的招認罪行。這時檢察官還可以再測試一下犯人是否是志願認罪, 你,你認罪? 是,我認罪。 你認甚麼罪? 長官不管要我認甚麼罪,我都認,貪汙罪認,殺人罪也認。 那你是殺誰? 長官說我殺了誰,我就殺了誰。 保證乖得跟小貓一樣,殺人罪都認,還有啥笑死人的詐領自己的辛苦工作的薪水跟努力加班的加班費貪污罪不去認?當然這裡並不排除賴清德去中國化,司法鷹犬學到的,極可能是外國的羅織經。剛好我這裡也有研究,請看: 「良善天使」一書作者史帝芬平克說: 酷刑本身是一種過度且不公的裁決,意圖以比犯人所犯罪刑更殘酷的手段來嚇阻犯罪。這個假設本身就缺乏根據和合理性。更何況,大部分酷刑施行的罪名根本未涉及暴力,許多更未達現代法律制裁標準。像是異端邪說,褻瀆神明,叛教改宗,批評政府...當時包括基督教會和非教會司法系統,見到羅馬教廷作法便有樣學樣,都使用酷刑作為刑求逼供的手段,卻全無視於一個再明白不過的道理:被刑求逼供的人,為了不再受刑,甚麼都肯招。相形之下...套出可靠消息,像是共犯名字或是武器藏匿地點,試圖藉由酷刑逼人認罪實在毫無意義。 作者還說了一個歐洲黑暗時代真實的故事: 有一個公爵,第一次知道獵巫的慘事,大感震撼。找來兩個耶穌會學者參與一個女巫審判,兩人研究起訴書跟公爵報告:裁判官很公正,只逮捕女巫自白供出來的人。公爵於是帶著這兩人去行刑房。女巫此時正被綁在肢刑架上行刑。公爵說我來問女巫: 故說這個被判無罪的認罪助理是做偽證或來搞事,我絕不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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