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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高虹安案看司法如何把一個好人羅織入罪
2024/07/29 06:59:44瀏覽1167|回應3|推薦8

高虹安冤案一判,天降六月雨。我們還能從賴清德的法官判決新聞,看到如從前武則天時代,酷吏把好人羅織成犯下貪汙罪的畫面,真實上演。新聞說:

高虹安貪污判刑!他唯一無罪 法官認:確實有加班

新竹市長高虹安被控涉貪立法院公費助理補助費12萬餘元,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宣判,判處高虹安7年4月有期徒刑,同案被告助理也分別被判刑,並獲緩刑宣告。全案共5名被告,唯獨曾任高虹安立委辦公室法務主任的陳昱愷獲判無罪,引發注意。法官認為,綜合各項事證及證詞,可認陳昱愷確實有加班,無法適用貪污治罪條例,因此判決無罪。根據判決,雖然偵查中陳昱愷認罪,檢方並認定,黃惠玟有浮報陳昱愷3個月份的加班費,但陳昱愷確實有加班,不構成違反貪污治罪條例之條件,因此判決陳昱愷無罪

(轉貼到此)

有人說,這助理明明就有加班,沒貪汙。偏偏要出來認罪,作證高虹安共犯貪汙,這不是存心搞事嗎?依據刑法偽證罪,

第 168 條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怎麼法官在判無罪時,連這麼明顯的偽證罪也看不見?我的看法是要把案子學法官顛倒起訴書的方式倒過來看,也就是法官只是要把高虹安判貪汙關七年以上在湊答案,這麼小的矛盾就渾然不顧了,反正塔綠班沒讀書又不識字,給他們看判決書不如教他們去吃屎。只不過法官這裡,恰證賴清德的司法改革,真的就改得跟武則天的酷吏集團跟羅織經所述一個模樣...

底下重貼我寫的【認罪貪汙者生,不認貪汙者死

現在我們知道,檢察官起訴高虹安貪汙,應該是用上來俊臣編的羅織經。《羅織經》就是一部專門教人如何「羅織」罪狀、陷害無辜的書籍,有人評價此書是「人類有始以來第一部製造冤獄的經典,第一部由酷吏所寫,赤裸裸的施惡告白,第一部集邪惡智慧於大成的詭計全書,第一次揭示了奸臣為何比忠臣過得更好的奧秘。」相傳與來俊臣齊名的酷吏周興臨死之際看過此書,自歎弗如甘願受死..(博客來網站書籍介紹)

那麼來俊臣是如何讓周興自白認罪的呢?

成語「請君入甕」說,唐代武后稱帝時,周興和來俊臣同時擔任審理訟案的司法官,都是當時有名的酷吏。天授年間,有人控告周興有意謀反,於是武后下詔要來俊臣審問周興,周興不知此事。來俊臣趁著和周興一起吃飯時,問周興道:「犯人不肯承認罪行時,你有什麼好辦法來對付他們?」周興說:「這容易,你拿一個大甕,在四周升炭火將它烤熱,命令犯人站在裡面,還怕他們不俱實招供。」來俊臣聽了,立即命人取來大甕生火。等準備好,他站起來跟周興說:「朝廷送來公文要我審問你,現在請你進入這個甕中吧!」周興嚇得立刻跪在地上叩頭,老實的招認罪行。

時代進到到現在,現代版來俊臣,又是如何讓清白如馬英九,沒貪過一毛錢的小助理們,嚇得立刻在地上..點頭,老實招認貪汙罪行呢?其實只要如法炮製,把這一群涉世未深,善良的小助理們找來,問他們「犯人不肯承認罪行時,你有什麼好辦法來對付他們?」「這容易,你也拿一個大甕,在四周升炭火將它烤熱(以上無作用),然後找律師給犯人分析利弊得失,還怕他們不俱實招供。」

律師林智群說,

「公衛文」慘了?高虹安4助理僅她未獲建請緩刑 律師嘆:為脫罪老闆會拚命踩妳

律師林智群表示,一般而言,貪污案件裡面,有幾個減刑條款可以運用,1.自首自白認罪&交出犯罪所得,可以減刑一次(打5折);2.供出其他正犯共犯,可以減刑一次甚至免刑。3.貪污財物金額低於5萬元,可以減刑一次。4.刑法第59條。

他說,自己之前處理過幾件貪污案件,有一件,最低消費額10年有期徒刑,因為符合《貪污治罪條例》2個要件,再加上《刑法》第59條,減了三次,判2年以下,宣告緩刑,不用關。他分析,這次的案件,高虹安四個助理裡面,三個認罪,無犯罪所得,地檢署起訴,要求法院給予減刑後宣告緩刑。「公衛文」不認罪,地檢署不要求法院減刑,就是要她去關的意思。

用這種羅織經法,要叫犯人自白認罪,可說是無往不利。比如說,把隨便一群人(不一定要是助理)找來,也同樣學律師分析利弊,簡單說就是認罪沒事,不認罪關死你。然後把一個死鴨子硬嘴巴,不信邪的人真的起訴關上七年,這樣其餘的,保證大家嚇得跪在地上叩頭,老實的招認罪行。這時檢察官還可以再測試一下犯人是否是志願認罪,

你,你認罪?

是,我認罪。

你認甚麼罪?

長官不管要我認甚麼罪,我都認,貪汙罪認,殺人罪也認。

那你是殺誰?

長官說我殺了誰,我就殺了誰。

保證乖得跟小貓一樣,殺人罪都認,還有啥笑死人的詐領自己的辛苦工作的薪水跟努力加班的加班費貪污罪不去認?當然這裡並不排除賴清德去中國化,司法鷹犬學到的,極可能是外國的羅織經。剛好我這裡也有研究,請看:

「良善天使」一書作者史帝芬平克說:

酷刑本身是一種過度且不公的裁決,意圖以比犯人所犯罪刑更殘酷的手段來嚇阻犯罪。這個假設本身就缺乏根據和合理性。更何況,大部分酷刑施行的罪名根本未涉及暴力,許多更未達現代法律制裁標準。像是異端邪說,褻瀆神明,叛教改宗,批評政府...當時包括基督教會和非教會司法系統,見到羅馬教廷作法便有樣學樣,都使用酷刑作為刑求逼供的手段,卻全無視於一個再明白不過的道理:被刑求逼供的人,為了不再受刑,甚麼都肯招。相形之下...套出可靠消息,像是共犯名字或是武器藏匿地點,試圖藉由酷刑逼人認罪實在毫無意義。

作者還說了一個歐洲黑暗時代真實的故事:

有一個公爵,第一次知道獵巫的慘事,大感震撼。找來兩個耶穌會學者參與一個女巫審判,兩人研究起訴書跟公爵報告:裁判官很公正,只逮捕女巫自白供出來的人。公爵於是帶著這兩人去行刑房。女巫此時正被綁在肢刑架上行刑。公爵說我來問女巫:
這位女子,你既已招認自己是巫婆,那我懷疑我身邊這兩位也是巫師,不知妳看法如何?行刑官,麻煩你再轉緊一圈
婦女聞言大喊,不,住手!你說得都對。我常在安息日時見著他們,他們會化身為山羊,野狼和其他動物。
公爵又問,對於他們的事,妳還知道甚麼?
婦女答:有其他女巫為他們生過孩子,有名婦女還為他們生了八個孩子。生下來的孩子頭似蟾蜍,腿似蜘蛛。
公爵此時對兩名嚇呆的耶穌會士說,兩位好友,我該不該也把你們送去刑求逼供一番呢?(轉貼到此)

故說這個被判無罪的認罪助理是做偽證或來搞事,我絕不同意。

 
 

 

 

(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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烏龜
2024/07/30 00:31
高虹安案應該會吵好幾天的

jun5238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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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08:43
顏寬恆案看起來也很怪,但我沒打算給他申冤,因為他是國民黨,黨政資源豐沛,有冤自己申。但怪的是顏高兩案判法天差地別,簡單說,要知道顏有無貪汙,怎麼只查一個助理,不是該學高案,把所有助理全查一遍,是不是每個助理都記帳,把助理錢全用在顏家?假如只有一個助理,那是助理個人行為,跟顏無關,不是嗎?又,假如跟顏無關,助理不是人頭,確實在幫顏做助理的事,那他領了錢,那就是他私人的錢,愛怎麼花,帳愛怎麼記,到底干法官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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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29 08:09
高虹安要戰清白 郭正亮:辭職反而比較好打

郭正亮接著點出,高虹安認為自己沒有罪,因為她不是人頭助理,是浮報加班費。然後把多出來的加班費,放進公積金制度。法官、檢察官則認為,公積金有部分的錢是高虹安自己在用。郭正亮指出,高虹安提出來的論點是她沒有私用,即使是衛生棉也是公用,就是辦公室女助理跟她一起用,還有咖啡也不是私用。沒有私用這一點,比較好提證據,而到了高等法院時,法院要提佐證,憑什麼證明她是私用,這一點對高虹安有利。

顯然郭正亮也沒認真看判決新聞稿,法官是判高跟助理共犯浮報薪資及加班費的詐領(貪汙)罪,至助理捐公積金如何使用在所不論,這叫助理費一經領出即犯貪汙的即成犯,與檢方起訴的邏輯完全顛倒。我認為高在一審應該已經說過公積金是公用,法官也完全不去提這段了。故二審高應該要問法官,

1、助理薪資及加班費是立委決定還是未來的一審法官決定?(因法官說高一申報就浮報)

2、助理領錢時沒犯罪,一經捐出才回溯領錢犯罪,有這種穿越時空的即成犯嗎?

3、助理捐錢全憑自由意志,法官卻說有捐就是犯罪,沒捐就沒犯罪,這是法治國嗎?

4、助理捐錢要捐多少,也是自由意志,法官卻因早就訂出浮報金額,即助理該捐多少,若全捐,那就都是高虹安的犯罪所得。沒捐滿的,竟成了助理自己貪汙的所得。有人少捐五千,有人少捐四五百,然後全都共犯貪汙,這是法治國嗎?

5、根據法官邏輯,有助理跟高共犯詐領七萬多(其他幾個助理加一加才是12萬),該助理依據林智群說的減刑辦法,一項都不適用,即1,未交出犯罪所得,2,正共犯是林耕仁告的,3,貪汙所得超過五萬不是五千(一經詐領即犯罪是法官說的喔,我不知是法官邏輯不好還數學不好,社會組的咩),那要如何減刑至緩刑,連一天都不用關?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7-29 08:16 回覆:
至於那個一毛都沒捐的助理,法官就訂不出他的真實薪資,只好用高申報的,然後說他沒詐領浮報,沒共犯貪汙。但法官有沒有查這個助理領錢之後,有沒有捐到別的地方,比如捐給高虹安吃晚餐,看電影,還是捐給慈濟,捐給土耳其震災?這些都沒去查出,法官如何證明該助理沒有浮報詐領呢?想那些助理們領錢之後,還要受法官的長臂管轄,動輒貪汙七年起跳,這種薪水跟加班費,誰領到還要不要睡覺?
jun5238(jun5238) 於 2024-07-29 08:32 回覆:
從判決我們可逆推法官心證,先說結論,此案後,立委助理不得再捐任何的錢了,因為一經捐出,即成立浮報,即詐領跟貪汙。那心證應該是先射箭高虹安,要羅織高虹安貪汙,得先說高的公積金全是她的貪汙,公積金是助理捐的,那就是助理跟高共犯貪汙,此時產生一個矛盾,即助理貪汙所得應恆等於高所得(另一個笑死人的顏寬恆貪汙助理費案供參),但法官竟想成是助理跟高在朋分貪汙贓款,在公積金的全是高貪汙所得,助理依照法官笑死人邏輯該捐出,卻少捐的,則是助理自己貪汙。使成助理非人頭也有加班卻還是貪汙了自己的助理費跟加班費一點點。然後繼續畫靶,要如何說明助理是貪汙自己助理跟加班費呢?那就是因為助理把法官認定該捐的錢,加上法官認定的助理薪資及加班費,跟立法院浮報,遂成了詐領貪汙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最後才能說高虹安跟助理只要在從前高當立委時,敢申報這個助理跟加班費,一經申領即成立詐領的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