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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3 17:07:54瀏覽513|回應2|推薦0 | |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如果開(騎)車與他人發生車禍受傷,受傷者可以依民法相關規定向肇事者求償,如果對方在車禍中有肇事責任,則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對方因過失傷害人,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果受傷者要向肇事者提出刑事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必須在6個月內提出,否則將喪失刑事告訴權。 受傷者可依民法第193、195條向肇事者求償的項目如下: 1、醫療費用:因本次車禍受傷所花費的費用,須有收據,健保局已給付的部份不能請求。後續的復健費用也可請求。 2、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如看護費、義肢、拐杖、交通費等。 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失:因本次車禍受傷致無法上班,按實際天數或月份計算金額。如果造成殘廢可另請求喪失勞動能力損失。 4、精神慰藉金:此部份較無標準。受傷者可自行斟酌金額。如10萬元、20萬元不等。 5、財物損失:汽、機車修理等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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