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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險只賠人體傷、殘廢、死亡,不賠財物及其他損失
2007/11/13 17:43:17瀏覽115|回應0|推薦0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規定,每一人傷害醫療費用最高以20萬元為限。

醫療費用係指下列各款費用:

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及隨車醫護人員費用

二、診療費用:指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項目受害人自行負擔之門診、急診或住院費用、掛號費、診斷證明書費、膳食費、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義齒或義眼器材及裝置費用,及其他經醫師認為治療上必要之輔助器材所需費用。受害人在合格醫師開設之醫療院所診療或住院,而非以全民健康保險給付者,準用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

三、接送費用:指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

四、看護費用:指住院期間因傷情嚴重所需之特別護理費看護費等。但居家看護以經主治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前項第二款所規定診療費用,其限額如下:

一、自行負擔之住院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二百元為限。

二、膳食費:每日以新台幣一百三十元為限。

三、自行負擔之義肢器材及裝置費:每一上肢或下肢以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四、義齒器材及裝置費:每缺損一齒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但缺損五齒以上者,合計以新台幣五萬元為限。

五、義眼器材及裝置費:每顆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六:其他必要之輔助器材費用:以新台幣一萬元為限

第二項第四款所規定之看護費用,每日以新台幣一千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受害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給付,由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依全民健康保險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向本保險之保險人代位請求。但其代位金額以新台幣二十萬元扣除本保險保險人給付請求權人金額後之餘額為限。

 

強制險的醫療費用在20萬元內實報實銷,也就是說必須有醫療收據才可以申請強制險的診療費用,如所申請的金額不超過20萬元,剩下的金額才是由健保局來申請。

 

住院每天以1200元為限;看護費每天以1000元為限,最高以30日為限。交通費採實際支出。

強制險只理賠醫療費用(採無過失),但對於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藉金、財物損失等都無法理賠,必須另外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任意險)才有理賠,,也就是說強制險不理賠部份,可由第三人責任險(任意險)來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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