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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7 11:28:41瀏覽200|回應0|推薦0 | |
請領條件: 1.身心障礙年金:加保期間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加保前已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需符合排富條款,但有下列情形得扣除:(1)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者,或(2)屬個人且唯一居住之房屋-以扣除土地及房屋價值400萬元為限)。 給付標準: 1.身心障礙年金:月投保金額(17280元)×投保年資×1.3%(基本保障4000元)。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4000元(需符合排富條款者)。 身心障礙年金之給付計算標準 1.加保期間致重殘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保險年資每滿1年,按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 (3)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例:1.參加國保年資35年,不幸因故致重度身障 2.家庭主婦 林美美 女士40歲加入國保,18年後有一天她在巷口被摩托車騎士搶劫,以致摔倒受傷,脊椎嚴重移位,又因心律不整不能開刀,經過一年的復健治療仍不能行走,失去生活自理能力,醫生判斷她為重度障礙。由於她未滿65歲,還不能申請老年年金給付,但她的情況符合資格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她可以領多少月給付金額呢?以目前核定的月投保金額為例試算: 17280元×18×1.3%=4043元 但如果林美美出事時的保險年資只有12年,那麼計算出來的月給付金額僅2696元低於基本保障的 4000元,則她能請領的月給付金額就是4000元。 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條件: 1.加保前致重殘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申領前3年內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無下列情形之一,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4000元: (1)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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