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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法律問題
2014/08/03 22:17:59瀏覽178|回應0|推薦0
車禍事件的發生,通常都是肇事之駕駛人過失的行為所致,發生事故時第
一時間應通知警方現場處理,如有人受傷也應通知救護車至現場救護,千
萬不要撞到人後駛離現場,這樣會觸犯刑法第185-4條,可處1年以上7
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車禍造成受害者受傷,如果沒有與受害者和解,受害者可向肇事者提告,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果是從事業務之人(如計程車司機)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如果提起告訴後,之後要附帶民事訴訟,必須注意相關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488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所以受害者必須在刑事起訴後(即接到地檢署起訴書),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在檢察官尚未起訴前,是不能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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