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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補償基金行使代位求償權時,不能移送行政執行署執行
2007/12/01 14:36:38瀏覽216|回應0|推薦0

汽、機車如果沒有投保強制險而肇事使人受傷、殘廢、死亡,特別補償基金在償受害人後,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以下稱該法) 42條第2項規定:「特補償基金於補償金額範圍內,得直接向加害人或汽車所有人求償。」其性質上屬特別補償基金對侵權行為人之民事代位求償,非屬公法上之金錢給付義務。此由該法第51條第2項規定:「依本法所處罰鍰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並未包括特別補償金額即明。所以特別補償基金依該法第42條第2項規定所為之求償,自不得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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