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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13 20:46:35瀏覽2968|回應0|推薦0 | |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9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其處罰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二、未投保汽車肇事,由公路監理機關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扣留車輛牌照至其依規定投保後發還。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50條規定,公路監理機關於執行路邊稽查或警察機關於執行交通勤務時,應查驗保險證。對於未依規定投保本保險者,應予舉發。 如果沒投保汽、機車強制險,你或你的親友是否曾經有接到監理處(所)罰單的經驗呢?如果有,你可以不必繳,因為那樣開罰單是違法的;依據強保法第49條規定,投保義務人未依本法規定訂立本保險契約,或本保險期間屆滿前未再行訂立者,經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者,由公路主管機關處以罰鍰。為汽車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為機車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也就是說沒投保汽、機車強制險,必須被公路監理機關或警察機關「攔檢稽查舉發」才能開罰單,如果只是被監理處(所)電腦查獲沒投保汽、機車強制險,這樣就不能開罰單,如果監理處(所)還是開罰單處罰車主,車主可依強保法第49條規定,向監理處(所)申訴,這樣就可以免罰。不過,還要呼籲所有的車主,汽、機車強制險一定要投保,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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