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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5 07:48:30瀏覽3325|回應0|推薦0 | |
請問各位!!我於96/02/28 被公司資遣,公司也開給我非自願離職證明,但我母親於3/10過世,這樣我還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喪葬補助嗎???因為我有很大的經濟負擔,不知道是否能不能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2007-03-25 00:02:20 補充我沒有繼續以個人身分續保勞保??還可以申請嗎?? 2007-03-25 00:11:05 補充 我們家只有我ㄧ個小孩??好像也不 能以我 先生去申請,因為他不是我母親的小孩?? 勞工保險條例第62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依左列規定,請領喪葬津貼: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投保單位將退保申報表送達保險人或郵寄之當日24時停止;投保單位非於勞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24時停止。 前二項郵寄之當日,以原寄郵局郵戳為準。 依勞保條例第62條規定,「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3個月喪葬津貼。你說在96年2月28日被公司資遣,你母親於3/10過世,公司依規定會在資遣當天將你的勞、健保退保,縱使公司沒有當天退保,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你的勞保資格在96年2月28日24時就停止了,即你在96年2月28日已經喪失勞保「被保險人」的身份,所以你母親於3/10過世,你無法以勞保「被保險人」的身份向勞保局申請3個月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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