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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申請勞保遺屬津貼及喪葬津貼,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匯到帳戶,可向勞保局敘明理由改由郵政匯票付款
2007/12/25 07:56:59瀏覽3122|回應0|推薦0

我大姨的勞保在工會 他現在過世了 請問死亡給付要到工會辦還是可以自己去勞保局辦還有要準備哪些文件還有給付可以匯到其他親戚的帳戶嗎 比如妹妹 2007-03-26 16:54:42 補充

我表哥因為欠銀行卡債 怕會到他的帳戶 會被銀行扣走 入到我姨丈又怕以後拿錢會很痛苦 所以想會到我媽那裡妹妹不行嗎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其支給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遺屬津貼。
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遺屬津貼。
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三十個月遺屬津貼。

勞工保險條例第65條規定,受領前二條所定遺屬津貼之順序如左:
一、配偶及子女。
二、父母。
三、祖父母。
四、孫子女。
五、兄弟、姊妹。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89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請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者,應備左列書件:

一、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申請書。

二、給付收據。

三、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90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時,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依勞保條例第65條規定,申請死亡給付之順序為,第1順位:配偶及子女。所以你大姨死亡必須由你姨丈或表哥來申請,你說錢如匯到你姨丈又怕以後拿錢很痛苦,則你可由表哥來申請,表哥因為欠銀行卡債,在申請時可說明理由,請勞保局將死亡給付改由郵政匯票付款,這樣就不會被銀行給扣走。

申報死亡給付要到工會辦理,因為必須由工會蓋章才可以送件。

申請死亡給付所需文件,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89條規定,應備左列書件:

一、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申請書。

二、給付收據。

三、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如果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90條規定,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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