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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因病住院2個月後死亡,其家屬除了可申請死亡給付外,仍然可向勞保局申請普通疾病補助費
2007/12/25 18:49:12瀏覽2789|回應0|推薦0

親戚在上禮拜因為肝硬化在醫院去世,他先前有保勞保以及勞工團保,都有超過兩年以上,也有辦過重大傷病證明,住院接近2個月,是否可以補辦住院期間的給付?以及死亡給付的問題?如何辦理,能夠有多少補助?請詳盡回答,謝謝!!

勞工保險條例第19條第2項規定,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其以日為給付單位者,以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三十為日給付額。

勞工保險條例第33條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治療中者,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發給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勞工保險條例第35條規定,普通傷害補助費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以六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者,增加給付六個月。

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時,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給與喪葬津貼五個月。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妹者,並給與遺屬津貼;其支給標準,依左列規定:
一、參加保險年資合計未滿一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十個月遺屬津貼。
二、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二十個月遺屬津貼。
三、參加保險年資合計已滿二年者,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三十個月遺屬津貼。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89條規定,依本條例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請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者,應備左列書件:

一、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申請書。

二、給付收據。

三、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90條規定,請領死亡給付時,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你說親戚在上禮拜因為肝硬化在醫院去世,先前住院接近2個月,雖然你親戚經去世,其家屬仍然可依勞保條例第3335條規定,向勞保局申請普通疾病助費。你說親戚勞保年資兩年以上,則依勞保條例第63條規定,可申請喪葬5個月及遺屬津貼30個月,共35個月,而給付金額依勞保條例第19條第2規定,是以死亡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所以你親戚是以9510月至963投保薪資總合除以6來計算平均月投保薪資。

團保部份,必須看公司當初投保時有無納入定期保險及醫療保險,如果沒有戚就無法獲得理賠。

申請死亡給付所需文件,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89條規定,應備左列書件:一、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申請書。

二、給付收據。

三、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四、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受益人為養子女時,並需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

如果請領人與死亡者非屬同一戶籍者,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第90條規定,應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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