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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25 07:37:00瀏覽753|回應0|推薦0 | |
去年12月7日 我進入某知名連鎖火鍋店工作〔板橋市〕~今年1月31日 準備下班回家時~突然的~店長留我下來一下~一開口就說:希望上到今天就好 ~說最近業績只做幾%而已但是人事支出卻有多少%~被上頭ㄉ一ㄥ~又問我說:要不要轉調P.T人員?或者調店?我本來正職做好好的沒事選擇當P.T幹嘛?薪水和工作時數都會受損~我自然不可能同意~我也不能店長隨意草率詢問就隨即答應~無奈只能被迫選擇離開~隔天我回去找店長~希望店長向公司傳達發"資遣費"給我一事~在我尚未向勞工局提勞資協調前~人事部科長在電話中講:因為當初我未過適用期~工作表現不適任公司可以隨即停止我的工作~當我向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後~公司才發資譴費〔會議未開前~既然公司給資譴費了~因此我撤銷了會議〕隔了差不多快一個月~我才想到我好像可以辦失業給付~我請公司開離職證明書~但是公司先是用傳真方式給我~我有請公司用郵寄方式寄送~〔但是公司卻是開立我不接受轉調及職務〕~之後~我又向勞工局申請勞資協調〔離職證明爭議〕~會議訂在3月23日~很快就要開了~但是我對會議後的結果沒有信心~誰可以告訴我?我是否有資格辦失業給付? 2007-03-15 11:42:57 補充 申請失業給付目的無非就是減緩因為失業造成經濟困難~我不是想貪求失業金福利~而是我也很想趕緊有工作~但是前些日子卡在即將過年所以打算過完年再出來找工作~日子依然要過開銷難免~因此積蓄也瀕臨乾枯~我連應徵找工作的車錢都沒有了要如何去工作?我只是希望借助失業金能讓我有車錢可以去找工作罷了~偏偏遇到公司如此對待員工~爭取不到福利反而失去利益~ 2007-03-15 11:56:47 補充 我的勞保年資早已滿1年了.[原本我當初應徵這家公司時~面試時我曾經詢問公司是否有提供勞健保?當初公司明明說有~但是我從進公司到離開時~公司都沒有幫我們保過~而且離職證明書沒有先解決~就業服務站不會讓我們辦~ 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請領失業給付,須符合下列規定: 1、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 2、辦理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 3、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並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 4、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經完成失業認定。 就業保險法第16條規定,失業給付之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就業保險法第38條規定,投保單位不依本法之規定辦理加保手續者,按自應為加保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以十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法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依你所述,你從進公司到離開時公司都沒有幫你們保過勞保,則同樣的公司也不會有幫你投保就業保險,如果你在這家連鎖火鍋店沒有投保就業保險,則你就無法以被這家連鎖火鍋店資遣的理由去申請失業給付,縱使這家連鎖火鍋店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資遣)職證明給你,你仍然無法申請失業給付,你只能依就保法第38條規定,請這家連鎖火鍋店賠償你不能申請失業給付的損失,這一點你一定要在3月23日召開的勞資調解會上主張你的權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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