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庚堯〈南宋的社倉〉:
南宋社倉在發展演變的過程中,吸收其他制度的長處,
和其他組織相結合,而沒有完全喪失本身民間組織的性質,
即使政府對社倉的控制加強,卻始終沒有因此而取代民間組織。
南宋社倉所以能繼續發展,保持其扶助農民的功用,這應該是一個重要的因素。
社倉的民間組織性質之所以能夠維持不墜,
就其本身組成而論,實繫於負責主持管理的鄉居士人。
這些士人,以家鄉為根基,出則仕宦,退則居鄉,
由於生活在鄉累之中,復加以受儒學的薰染,自必關心其間的一切,
於是以他們的學識能力,在家鄉主持各項事業,造福鄉里。
具體的代表,如在鎮江府金壇縣設立社倉的劉宰,
劉宰於舉進士之後,入仕十餘年,以不樂仕進,歸隱鄉里,買田百畝以自給,
在家鄉中聯結鄉人,設社倉,倡義役,修橋補路,
普及醫藥常識,遇災荒則設粥賑濟災民。
由於民間有這一類士人存在,所以社倉才不必完全依賴政府的管理。
儒家思想便是在這種社會結構中,
轉化成為社倉此一制度,而發揮其穩定社會的力量。
梁庚堯〈南宋的社倉〉:
青苗法雖為農民而設,
但常平倉(源於漢代)、廣惠倉(僅行於宋代)均設於州縣,而非鄉村,
其根本缺陷與義倉(源於隋代)相同,「常平賑糶,其弊在不能遍及鄉村」,
青苗法對農民的澤惠自然也受同樣的限制,
因此青苗法難免有坊郭戶亦可借貸的規定,而授反對者以攻擊的口實。
捨此點不論,
朱熹所創設的社倉無疑取法於青苗法,
社倉也是一種以抑制農村高利貸為目標的農貸措施,初設置時同樣收息二分。
由於王安石以推行新法而獲聚斂的惡名,
所以賞識社倉者斤斤於辨別社倉與青苗之異,
但是朱熹本人不僅不否認二者之間的關係,而且極力為青苗法辯護。
朱熹採用青苗法借貸收息的方式,去其偏於城邑之弊病,
於鄉里中創設社倉,使扶助農民的功用得以確實發揮,
王安石制定青苗法的精神,也至此才得以真正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