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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評述之二
《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係財團法人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於民國九十五(2006)年二月出版,該研究報告結論是蔣介石為二二八事件「元兇」。茲就該報告所述論點加以評述如下(以下【括弧】內之文字係摘自上述報告): 四丶貪贓枉法,可恥可恨,但是七十年來仍然縷縷不絶! 1、【原本,臺灣民眾以為從日本殖民統治掙脫出來,重新「回歸到祖國」,從此 可以當家作主,一解日治時期屈居日人之下的怨氣,然而無情的政治壟斷與差別待遇使有志者幻想破滅,大失所望。】(詳請參閱第021頁第15行) 2、【然而誰能料到,各種牽親引戚丶營私舞弊丶貪贓枉法等接收弊端卻一一浮現。】(詳請參閱第023頁第4行) 3、【目不識丁的校長岳父充任教員,引起學生開會反對,向政府請願。】(詳請參閱第023頁第18行) 4、【陳儀卻留任大批日籍官員、警察、教授,以及銀行、公司、鐵路、電信局和郵政局等相關日籍職員,形成接收過程中留用日人多於臺人的現象。】(詳請參閱第021頁第13行) 【評述】:政府官員貪贓枉法,不僅人民受苦受害,更傷害國家政形象和信譽。國民政府奉派接收臺灣大員,牽親引戚丶營私舞弊,貪贓枉法,不僅成為「暴亂」的藉口,更是令人不齒痛恨! 但是,根據「歷年臺灣肅貪起訴人數與涉貪金額」及「臺灣地區司法偵貪瀆案件之統計分析」二文【註一】與【註二】所述,二二八事件發生後七十年來,臺灣地區發生貪瀆案件,不減反增,每年都在1500件以上,而且層級不斷升高,上至總統、部長、次長及行政院秘書長,而且大多是省籍人士,更是駭人聽聞,令人費解! 日本人後藤新平(曾任臺灣總督府民政長官)「治台三策」,第一「臺灣人貪財愛錢,可用利益誘惑」;第二 「臺灣人貪生怕死,得用高壓手段威脅」;第三 「臺灣人非常愛面子,可用虛名攏絡。」這種說法衍生為評斷台灣人民性的知名論點,即:貪財、怕死、愛作官。 貪贓枉法,可恥可恨,可憐至今仍然縷縷不絶,真是令人痛心疾首!更諷刺的是,貪贓枉法不但已不是外省人的專利,更已不分省籍及藍綠!而且已不幸印證了後藤新平對臺灣人「貪財、怕死、愛作官」性格的描述! (註一) 【地檢署偵辦貪瀆起訴案件、人數、民代與金額】 年度 件數 人數(公務員、民代、民眾) 民意代表 涉貪金額 1998 522 1,340 60 2,999,802,907 1999 493 1,206 73 1,584,303,301 2000 518 1,339 146 4,838,575,083 2001 585 1,737 120 5,916,553,448 2002 605 1,278 61 7,210,219,431 2003 640 1,276 65 6,716,359,847 2004 414 920 68 2,657,351,319 2005 466 1,299 36 1,363,136,291 2006 543 1,668 65 1,109,343,933 2007 559 1,862 49 1,989,674,364 2008 534 1,932 64 1,523,103,211 2009 484 1,607 45 1,266,673,756 2010 394 1,209 40 633,215,551 2011 375 1,063 48 466,287,675 2012 441 1,119 28 530,861,526 (註二) 【臺灣地區司法偵貪瀆案件之統計分析】 政風是法治標竿,亦是社會風氣及政府形象的觀測站。公務員貪瀆是政風敗壞之主因,不僅造成國庫重大損失,且嚴重影響民眾對政府施政的信任。近來政府最高行政當局為加強端正政風及促進廉能政治,以破除紅包文化,並檢肅貪瀆,澄清吏治,使公務員不敢貪、不能貪、不願貪、不必貪,進而提升政府清廉之決心,特別展現非凡的氣魄,誓言向貪瀆開刀,且劍及履及,雷厲風行,繩之以法者,不在少數。 本文以統計角度,整理過去十年法務及司法單位偵審貪瀆案件量化資料,加以解析。探討我國檢察及司法單位偵審貪瀆案件流程,其數量及因果變化,各級法院量刑情形,冀一窺司法官認事用法量刑之概況。另對入監執行之貪瀆犯背景資料略加究,並專章討論公務員,尤其是司法人員,觸犯貪瀆罪之各種分類情形。部分資料缺乏時間數列,但甚具價值,乃闢數節略加陳述,免遺珠之憾。最後則以分析貪瀆案件之特性及如何防杜貪瀆犯罪之發生作結。 自民74年至83年台灣地區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受理貪瀆案件,計新收14,182件,其中一般偵查13,812件,占97.39%,而終結件數與件數趨勢大致吻合,因檢察官偵察期限,一般偵查案件為4個月,重大案件為2個月內偵結。近五年終結件數較前五年增加23.54%,而終結人數則增加34.53%,貪污有集體化的現象。偵結13,350件,起訴者4,466件,占33.45%。 刑事訴訟制度除公訴外,尚有自訴規定,自74年至83年總計終結貪瀆案件4,629件,其中公訴2,932件占63.34%,自訴1,697件,占36.66%。被告人數十年來終結9,987人,其中公訴6,599人,占66.08%,自訴3,388人,占33.92%。 過去十年來各地方法院暨分院對貪瀆案件終結判處有罪予以科刑者計4,541人占45.47%,無罪者2,113人占21.16%,諭知不受理者大多為自訴案件,計2,249人占22.52%,三項合計達89.15%。高等法院終結貪瀆案件一審上訴二審者十年共計2,878件、6,614人,各占終結總件數及人數之58.85%、56.80%,餘為第三審發回更審者,計2,012件、5,031人,占總數41.15%、43.20%,二審之貪瀆案件近半數為三審發回更審案件,究其原因為無法深入查證,致事實認定不夠明確,判決理由欠缺詳細情形下,造成三審屢屢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不僅無法提昇裁判品質,反而更加重負擔之惡性循環。 高等法院暨分院審理貪瀆案件終結情形上訴駁回及撤銷改判維持原刑期占37.06%,撤銷改判減免或無罪占44.52%,撤銷改判加重刑期占6.05%,諭知不受理占8.23%。科刑情形以逾一年至三年以下占35.91%,其次為逾三年至五年以下占20.74%。 最高法院七十四年至八十三年總計終結3,563件,其中發回高院(或高分院)更審者占55.32%,確定判決占44.68%,裁判至為謹慎。終結件數中駁回上訴占40.74%,其中程序違法而不合法駁回者占該類案件60.73%,而撤銷原判占總數58.90%,其中發回二審更審者占總數達55.32%。科刑以有期徒刑1,784人最多,占59.23%,其中以逾一年至三年以下者最多占該類36.6%最高,次為一年以下占該類29.60%,二者合計已逾科刑者60%以上。 自八十一年至八十三年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司法人員貪瀆案件計850人,其中法務部所屬504人,司法院所屬346人,以法官最多占36.24%,其次為檢察官占33.88%。起訴處分者為58人,司法院暨所屬2人。 綜上所述,歸納貪瀆案件特性如下: 1.貪瀆案件數量雖少,影響甚大。 2.肅貪政策對偵查件數成長大有影響。 3.起訴率偏低。 4.科刑比率偏低。 5.上訴率最高。 6.被撤銷及發回更審比率偏高。 7.東部地區犯罪人數比率以貪瀆較偏高。 8.貪瀆犯之教育程度較一般人為高。 9.貪瀆犯大都因貪貪所害。 五、臺灣光復前,中華民國是台灣人心中的祖國;光復之後,中華民國已成為台灣人的「本國」,中華民國政府當然不是「外來政權」! 【原本,臺灣民眾以為從日本殖民統治掙脫出來,重新「回歸到祖國」,從此可以當家作主,一解日治時期屈居日人之下的怨氣,然而無情的政治壟斷與差別待遇使有志者幻想破滅,大失所望。】(詳請參閱第021頁第15行) 【評述】:台灣光復前後,除了原住民及日本人外,台灣住民絕大多數是來自廣東省及福建省的移民及其後裔,無論姓氏、語言、文字、宗教及習俗都跟中國人完全一樣,因此大家都自認是中國人,而且認為中華民國是「祖國」。 民國三十四年抗戰勝利後,台灣重回中華民國懷抱,從此中華民國成為台灣人的「本國」(當然不再是台灣人「祖國」)!因此當「本國」國民政府派員來台接收時,台灣人歡天喜地,列隊夾道歡迎,並高呼中華民國萬歲! 民國三十八年政府播遷來台後,台灣人跟中華民國的關係更形緊密,並已成為命運共和體。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雖然佔據中國的大部分土地,但是臺澎金馬地區住民,既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更不曾把「中華人民共和國」當成「本國」或「祖國」! 大多數臺灣人【從日本殖民統治掙脫出來】時,都說是【重新回到「祖國」懷抱】,而一些人想【當家作主】,遭遇【無情的政治壟斷與差別待遇】時,竟說【幻想破滅,大失所望】,甚至完全否定當年的「祖國」中華民國。今天臺灣人已【當家作主】,但是可以忘恩負義,全盤否定當年「中華民國」矢志光復臺灣的苦心與努力嗎?再者,「中華民國」政府若是「外來政權」,那麼當今「中華民國」總統蔡英文領導的政府,豈不也是「外來政權」嗎? 天下父母心,癩痢頭兒子永遠是寶貝!父母無奈把子女送人,有良知的子女絕不應該因而嫌惡家窮母醜!滿清政府把臺灣割讓日本,情出被迫無奈,臺灣同胞何忍因而懷恨?英國清教徒為爭取自由,移民北美獨立建國,從不諱避其身世!有志氣的臺灣人想當家作主,又何必否認自己是中國人,徒貽世人非議和笑柄? 六、查緝員「敲擊」、「誤擊」百姓身亡,違紀瀆職,自當法辦;「群眾」、「民眾」、「市民」以及「學生和青年」因而呼籲民眾起義、毆打攻擊並殺害外省人與軍警、攻擊侵佔電臺與官署丶搗毀並焚燒倉庫物資丶搶奪槍械砲彈,以及編組武裝部隊,已嚴重觸法犯罪。 1、【(2月27日晚上,某一查緝人員)竟一氣下,隨手以所配手槍槍柄敲擊林(江邁)婦頭部,以致林婦頭部鮮血直流】(詳請參閱第044頁第7行) 2、【其中查緝員傅學通跑至永樂町(西寧北路一帶),被緊追者拉抱住,傅員一時情急乃開槍掙脫,卻誤擊當時在自宅觀看熱鬧的民眾陳文溪(部中彈、送醫後次日身亡,年20歲),此舉更引起現場民眾的不滿,遂將查緝人員的卡車搗毀焚燒」,以及(二)、2月28日下午「約1點多,約四、五百名的群眾,以鑼鼓為前導,高喊口號地由臺北車站走向長官公署請願,群眾方抵中山路口,尚未到公署廣場前,即被公署衛兵舉槍阻擋前進。不久,槍聲噠噠作響,造成現場民眾2人身亡,數名受傷之慘狀,其餘民眾則四處躲避逃散】(詳請參閱第044頁第10行) 3、【(2月28日下午)約1點多,約四、五百名的群眾,以鑼鼓為前導,高喊口號地由臺北車站走向長官公署請願,群眾方抵中山路口,尚未到公署廣場前,即被公署衛兵舉槍阻擋前進。不久,槍聲噠噠作響,造成現場民眾2人身亡,數名受傷之慘狀,其餘民眾則四處躲避逃散】(詳請參閱第049頁第16行) 4、【自2月28日下午,臺北市發生長官公署前衛兵開槍事件,造成臺灣群眾累積已久的不滿情緒爆發而怒打『外省人』的情形後,消息透過電臺廣播及民眾口耳相傳,衝突事件因而逐漸擴大至全臺各地。 (1)、如北部地區大多在當日下午或傍晚時分即傳出零星衝突:以基隆為例,在事件發生後當晩,已有群眾攻擊警察局、派出所、機關宿舍等,以及毆打外省人和軍人的情形。 (2)、隔日,板橋鎮秩序也失控,民眾⋯衝入縣政府,毆打職員,⋯襲擊供應局倉庫,搬走軍用物資,並放火焚燒倉庫; (3)、士林與新店地區發生供應局物資被搶丶武器被劫之情形, (4)、淡水、瑞芳等地則是毆打外省人,金瓜石銅礦籌備處職員宿舍被搗毀; (5)、桃園鎮自1日起接收縣政府及驅趕警局官員; (6)、新竹市則於3月2日清晨,有一批從臺北來到新竹的青年和學生,⋯並呼籲民眾參加起義。⋯市民開始毆打外省人,或是搗毀外省人經營的商店,或是分頭襲擊派出所、法院、市府機關和官員宿舍 ; (7)、宜蘭⋯3月4日地方民眾收繳宜蘭機場倉庫及市警察局槍械,以及將外省人悉數集中保護和設立救護站,救護傷患。」(詳請參閱第051至052頁); (8)、「中南部則約在3月2日才開始有反抗行動:如臺中市民於3月2日先是遊行示威,爾後分別包圍警局丶專賣局臺中分局以及臺中縣縣長劉存忠的住宅; (9)、彰化市爆發市民毆打警官,搗毀什物,向市長要求罷免警察局督察長沈寶通和保管武器等事件; (10)、雲林地區於2日發生地方青年丶學生襲擊區署辦公室和警察局所,焚毀物品並接受槍械彈藥,以及編組武裝部隊; (11)、嘉義市民則是包圍市長孫志俊公館,民眾除燒毀市長公舘物品外,並毆打外省人及接收警察局丶電臺、市府等機關; (12)、高雄市發生衝突事件是從3月3日傍晚開始,先有一〇五後方醫院(即陸軍第二總醫院)的獨立團第7連第1排軍隊遭到攻擊;塩埕區也聚集四、五百民眾,欲攻擊憲兵隊。市警察局也被群眾包圍,警察局長童葆昭的座車遭人焚毀,槍械彈藥被接收。街上亦可見到毆打、搶奪外省人及商店之事不斷發生; (13)、屏東至3月4日⋯是日清晨有群眾在火車站毆打外省人,不久又集合在郵電局前抗爭。」 (14)、「東部及離島地區⋯在事件發生後約2至3天才有抗爭動作,⋯僅有接收警所武器或代為保管之事。」 「觀察各地的衝突反抗,可以發現大部分的反抗行動多為反對官署的腐敗,進而包圍佔領地方機關單位,有毆傷人員或是接收警察局、派出所、兵營軍火庫武器及物資等情形,另外也有許多因「省籍」的摩擦而引發的街頭流血衝突。」】(詳請參閱第051至054頁) 【評述】:查緝人員【竟一氣下,隨手以所配手槍槍柄敲擊林(江邁)婦頭部】固然不當,查緝員傅學通跑至永樂町,【被緊追者拉抱住】,【一時情急乃開槍掙脫,卻誤擊】陳文溪,應屬不幸意外! 現代法治國家,人民將武力交給國家,使武力專屬於國家所有,因此國家有保護人民的義務,人民不得私自動用武力。此外,公安人員依法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合法行為,嫌疑人不得以任何藉口實行所謂的「正當防衛」。 綜合上述可知,任何崇尚自由民主的國民都應該知道,除了「正當防衛」外,任何人均不得無故傷害他人,包括軍警人員在內! 因此,二二八事件發生後,各地相繼發生「群眾」、「民眾」、「市民」、「青年和學生」「攻擊警察局、派出所、機關宿舍」、「毆打外省人和軍人」、「衝入縣政府,毆打職員」、「襲擊供應局倉庫」、「搬走軍用物資」、「放火焚燒倉庫」、「供應局物資被搶」、「武器被劫」、「宿舍被搗毀」、「接收縣政府」、「驅趕警局官員」、「呼籲民眾參加起義」、「毆打外省人」、「搗毀外省人經營的商店」,「襲擊派出所、法院、市府機關和官員宿舍 」、「收繳宜蘭機場倉庫及市警察局槍械」、「將外省人悉數集中保護」、「包圍警局丶專賣局臺中分局以及臺中縣縣長劉存忠的住宅」、「毆打警官,搗毀什物」、「要求罷免警察局督察長」、「襲擊區署辦公室和警察局所」、「焚毀物品並接受槍械彈藥」、「編組武裝部隊」、「包圍市長孫志俊公館」、「燒毀市長公舘物品」、「接收警察局丶電臺、市府等機關」、「一〇五後方醫院(即陸軍第二總醫院)的獨立團第7連第1排軍隊遭到攻擊」、「欲攻擊憲兵隊」、「市警察局也被群眾包圍」、「警察局長童葆昭的座車遭人焚毀」、「槍械彈藥被接收」、「毆打、搶奪外省人及商店」、「集合在郵電局前抗爭」、「接收警所武器或代為保管」、「包圍佔領地方機關單位」、「毆傷人員」以及「接收警察局、派出所、兵營軍火庫武器及物資」等情形,都已嚴重觸法,自是法律所不容!
(民國一○六年三月二日星期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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