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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叛亂、獨立、起義或革命,都是不法〉
2023/12/31 22:33:31瀏覽134|回應0|推薦0
〈叛亂、獨立、起義或革命,都是不法〉
        民國肇始,「政府」是人民委託用來管理「國家」事務的機器,有如一個公司的董監事會,所僱用的員工就都是人民的「公僕」,而不再像是古代皇帝派任的「官吏」。因此二二八事件是人民生活痛苦,一時激憤又未加深思,把生活痛苦完全歸咎於「公僕」的貪污腐化[註1],並把責任指向「公僕」,因此被視為一場「官民衝突」的事件。其實,當時已經沒有「官吏」,只有「公僕」,哪來「官民衝突」?
        再者,當時「公僕」人數眾多,人民把生活痛苦完全歸咎於高階「公僕」的貪污腐化,因當時高階「公僕」大多是外省人,乃把責任指向所有外省人,進而加以打殺洩恨,因此又被視為一場「族群衝突」。其實,人民針對的是少數貪污腐化的高階「公僕」,也就是只針對少數外省人,而非所有外省人。二二八事件見證者吳克泰曾說,「事件開始的頭一天,台北街頭憤怒的群眾『也誤打了一部分無辜的中下級公務員等外省同胞』」,「但這只是事件開始的一陣子,因一時難於分辨好人壞人所致」[註2],由此可知群眾針對的並不是所有外省人,又哪來「族群衝突」?
        事實上,二二八事件是當時《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發起的一場遊行抗議活動,不幸因一時失控而造成的一場「暴動」(詳請參閱《臺北大都會》第七九頁第3行至第八一頁最後一行)。這場暴動姑且不論是「官民衝突」或「族群衝突」,不論是曾經參與協助王添灯草擬「卅二條處理大綱」的蘇新所說的是「起義」是「反蔣」[註3],或是前日本台獨聯盟發起人王育德所稱的「大叛亂」或「沒有喊出」的獨立運動[註4],抑或是台獨運動的理論家陳隆志所稱的「革命」[註5],對國家、社會或人民都造成莫大的的傷害,舉凡打殺外省同胞、侵佔官署倉庫、攻擊軍事要塞,以及搶奪軍警槍械彈藥,都是不法行為,政府當然應該依法加以處置,予以敉平。二二八暴動發生後,「中央已派軍隊赴台維持當地治安」[註6],此與1992年美國美國加州洛杉磯發生暴動[註7],「市長湯姆·布拉德利宣布洛杉磯進行宵禁。總統老布希公開反對群眾的暴動,並且表示無政府狀態是不被容忍的」,「5月1日星期五,⋯上午1點整,加州州長皮特.威爾遜向聯邦政府請求支援。各種不同的聯邦執法人員來已開始前往洛杉磯協助洛杉磯警察局,並且保護聯邦政府的設施」,「加州國民警衛隊也成立了大約2,000人的應變小組」,隨後國民警衛隊宣布宵禁並嘗試控制局勢,最後在美國陸軍的介入之下平息了整起暴動」的作法並無二異!


★[註1]:〈奇妙的是,吳克泰等人認定二二八事件「完全是貪污腐敗的國民黨政府逼出來的,是官逼民反」的同時,總會強調二二八事件所表現的「並不是省籍之間的矛盾」。包括國民黨主席馬英九,2006年2月27日也在一場研討會致詞說:二二八事件並不是族群衝突,而是官逼民反。甚至陳水扁在2007年1月發表〈回首民主來時路〉的長文中,雖然對「官逼民反」說不以為然,卻又提到:「過去很多人都把二二八事件詮釋為族群衝突或是省籍矛盾,但事件本質上是民主的問題。」筆者認為,二二八事件存在族群衝突的一面是不需要詮釋的,那是事實問題,倒是本質上是否官逼民反或民主問題才需要詮釋。〉(《拼圖二二八》第219頁第二行)

註:二二八暴動有遠因、有近因,除了行政制度特殊化、貪污腐化、軍紀敗壞、專賣制度、未起用台灣人之外,日本戰搜刮台灣物資,徵調台灣壯丁送住中國和南洋支援侵略戰爭、戰爭期間美軍嚴重轟炸工廠毀損不堪,農民逃避空襲疏於耕作,戰後資金和技術缺乏,工廠未能迅速修復,以致農工生產不足,物價高漲,加上台籍軍伕復員,造成嚴重失業,人民生活更加困難等等。)


★[註2]:〈1947年台灣發生的二二八事件,初期也有「十天內發生的激烈現場狀況」,性質應該如何界定?如果從2月28日長官公署開槍事件以後,到處都有「打阿山」的現象,用語言界線分别敵我,反過來說握有槍械的外省人對付台灣人亦然,無疑是一種「族群衝突」現象,不過此一現象事出有因,一方面台灣才剛經過半世紀的日本統治,發展程度和不少文化特徵皆與中國產生差異,不只是語言不通而已;另方面新移入的中國政權(行政長官公署)弊政甚多,包括貪污腐化、用人歧視、物價飛漲、台灣人產生「被剝奪感」,省籍矛盾不言可喻,一且發生衝突,族群衝突或是官民衝突豈易劃分?就連認定二二八事件是「官民衝突」的見證者吳克泰也說,事件開始的頭一天,台北街頭憤怒的群眾「也誤打了一部分無辜的中下級公務員等外省同胞」,「但這只是事件開始的一陣子,因一時難於分辨好人壞人所致⋯⋯再說這種現象也是自發的、大規模的群眾運動初起時所難以避免的」。不過,這種現象恐不只是「頭一天」,也不是「台北街頭」才有的現象。〉(《拼圖二二八》第219頁第二行)

(評註:二二八事件見證者吳克泰說,「事件開始的頭一天,台北街頭憤怒的群眾『也誤打了一部分無辜的中下級公務員等外省同胞』」,「但這只是事件開始的一陣子,因一時難於分辨好人壞人所致」,由此可見群眾並不是針對所有「外省人」。)

★[註3]:〈代表台灣人一方面與國民黨政府交涉的處理委員會,所提出的卅二條處理大綱與十項要求,無疑是研判二二八事件「性質」的重要依據。曾經參與協助王添灯草擬「卅二條處理大綱」的蘇新(1907~1981,舊台共領導人之一),直截了當說這卅二條「條條是『反蔣』,沒有一條是『叛國』,也沒有一條是『反中國』,即使是後來增加的十條,雖然提法不妥,但也不成為『叛國』或『反中國』的東西」。⋯⋯。蘇新或因二二八之後流亡中國的緣故,他在1977年於北京撰寫的回顧文章,矛盾地稱二二八是「起義」是「反蔣」,卻又否認它是「叛國」,只有在中共氛圍的邏輯才能成立;不過蘇新以過來人的身分說:「二二八起義是『官逼民反』的自發事件,事前毫無準備,誰也沒有預料到。」除了起義二字之外,是値得重視的描述。〉(《拼圖二二八》第229頁第一五行) 

註:雖說卅二條「條條是『反蔣』,沒有一條是『叛國』,也沒有一條是『反中國』,即使後來增加的十條,雖然提法不妥,但也不成為『叛國』或『反中國』的東西」,但是誠如王育德所言:「二二八大叛亂,是給台灣人和中國人的關係帶來決定性作用的大事件。他們固然沒有喊出尋求獨立的明確口號,但『卅二條要求』等於要求實質上的獨立,任何人都承認。叛亂如果成功將會從高度自治走向分離獨立,這是很自然的趨勢。」再者,即使二二八事件不是起義、革命或叛亂,打殺外省同胞、侵佔官署倉庫、攻擊軍事要塞和搶奪軍警槍械彈藥,都是不法的行為,自應依法加以處置。)


★[註4]1960年在日本東京創立「台灣青年社」(台獨聯盟前身)的王育德博士,在他1964年出版的著作中說:「二二八大叛亂,是給台灣人和中國人的關係帶來決定性作用的大事件。他們固然沒有喊出尋求獨立的明確口號,但『卅二條要求』等於要求實質上的獨立,任何人都承認。叛亂如果成功將會從高度自治走向分離獨立,這是很自然的趨勢。」如前所述,卅二條處理大綱和十項要求,是不能隨便「等於」要求獨立;王博士站在台獨運動的立場根本否定當時國民黨政權治台的合法性、正當性,使用「叛亂」的字眼或許有特別的作用(或者,日文二字與漢語的意義有些落差),但就歷史事實及漢語的意義而言則顯得牽强。〉(《拼圖二二八》第230頁第一五行) 

註:誠如王育德所言:「二二八大叛亂,固然沒有喊出尋求獨立的明確口號,但『卅二條要求』等於要求實質上的獨立,。叛亂如果成功將會從高度自治走向分離獨立」,挽言之,是否「叛亂」決定於有無叛亂行動,而不在於言語或口號。再者,即使二二八事件不是起義、革命或叛亂,打殺外省同胞、侵佔官署倉庫、攻擊軍事要塞和搶奪軍警槍械彈藥,都是不法的行為,自應依法加以處置。)

 

★[註5]:〈另一位台獨運動的理論家陳隆志,在1971年於美國出版的著作則稱「二二八革命」,但他的描述是:「當時領導人物未能迎上人民自決、國家獨立的時潮,缺乏明確的革命目標及堅強的組織,加上錯誤的期待,二二八革命終於失敗。」陳隆志是國際法學者,為了突顯戰後台灣地位懸而未決,卻被中國政府違反國際公法擅自將代盟國佔領的台灣宣布為中國的一省,特別對二二八事件賦予「革命」色彩,雖比王育德的叛亂說法更正面、更嚴肅,但仍不免於把局部放大,以史觀代替史實的缺點。〉(《拼圖二二八》第231頁第七行)

註:中華民國政府根據開羅宣言和波次坦宣言收復台灣和澎湖群島,迄今未曾有任何國家正式或公開提出異議或反對,甚至戰後日本、美國、紐西蘭、澳大利亞,教廷以及許多亞洲、非洲中南美洲和大洋洲國家先後與中華民國建立外交關係,並在台北設立大使館,凡此均足證明上述國家已承認中華民國擁有台澎的主權。此外,二二八事件不論是蘇新所承認的「起義」、王育德所稱的「叛國」和「獨立」,或陳隆志所稱的「革命」,凡是涉及打殺外省同胞、侵佔官署倉庫、攻擊軍事要塞和搶奪軍警槍械彈藥,都是不法的行為,自應依法加以處置。)


★[註6]:1947310日,在南京政府「國父紀念週」針對台灣事變首次公開發表談話,說到事件發生以後陳長官秉承中央指示,已公開宣布取消省署改省政府等等改革承諾,事件本可告一段落,「不料上星期五(七日)該省所謂『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突提出無理要求⋯⋯此種要求已逾越地方自治之範圍,中央自不能承認。而且昨日又有襲擊機關等不法行動發生,故中央已派軍隊赴台維持當地治安,」從前後文可知,蔣氏把派兵決策的理由指向37處委會提出「無理要求」及後來的襲擊機關行動,如果與前述實際資料對比,郎可明瞭這是說謊。〉(《拼圖二二八》第180頁第一行)

註:35蔣主席決定派兵來台協助維持秩序,主要原因是「34,臺北多數政府機關已被民兵佔領,唯有位於上海路的警備總司令部與中華路的憲兵第四團團部尚能據守」,「台灣事件已演變至叛國及奪取政權的階段,而其暴動且擴及於台北以外之台中、嘉義等縣市也」,而非只因「37處委會提出『無理要求』及後來的襲擊機關行動」。)


★[註7]:1992年洛杉磯暴動(摘自維基百科)


1992年洛杉磯暴動(英語:1992 Los Angeles riots,又稱1992年洛杉磯內亂),主要指1992年於美國加州南部大城洛杉磯市爆發的一系列動亂,導火線為該年4月29日當地陪審團宣判四名被控「使用過當武力」的警察無罪釋放,導致上千名對此判決不滿的非裔與拉丁裔上街抗議,最終引發一連串暴動,波及包括亞裔(特別是韓裔)在內的各社群。系爭判決為三名歐洲裔白人警察和一名拉丁裔白人警察毆打涉及交通違規事件的一名黑人羅德尼·金。根據事後統計,整起內亂造成各方約10億美元的財產損失,並有63人於暴動中死亡,數千人受輕重傷,震驚全球。


美國首位華裔女市長、時任洛杉磯縣府官員的陳李琬若曾於第一時間親自前往暴動現場向群眾及全國電視新聞網發表「人痛己痛」演說,呼籲洛杉磯各族裔之間維持和諧。騷動結束後,聯邦陪審團裁定「過當武力」案中兩名警察有罪。


〈背景〉:

羅德尼·金曾因搶劫罪判處2年有期徒刑,於1990年12月27日保釋,保釋條件之一是不能飲酒。1991年3月3日,金與兩名乘客在酒後超速,女巡警辛格(Melanie Singer)驅車緊追,由於金不想被抓到違反保釋條件而重回監獄,金逃跑時拐進市區一條小路,被警察堵住。在口頭警告無效後,孔恩警長(Stacey C. Koon)命令鮑威爾(Laurence Powell)等4位白人刑警制服金。由於金反抗,四位警察未能制服金;在警告無效後,孔恩警長使用高壓電警棍,但金連續兩次被擊倒立即站立起來,並向鮑威爾猛撲過來。鮑威爾使用金屬警棍狠擊金的頭部和身體,另外兩名警察用警靴猛踢金。但金拒不服從命令,直到警察打下第56警棍之後,金才求饒。隨後警察停止毆打,給金帶上手銬,並交救護車送往醫院急救。


整個事件被附近的居民喬治·哈勒帝(George Holliday)從他的公寓拍攝下來,但不包括金拒捕和孔恩用高壓電警棍試圖制服金的畫面,共81秒。次日,喬治·哈勒帝將錄影帶送到洛杉磯的KTLA電視台,電視台將81秒的影片剪輯為68秒並播出,將刪減後的影片提供給ABC、NBC、CBS和CNN。CNN總部在播出三周後始知為刪減後之影片,副總裁特納(Ed.Turner)遂命此後CNN播此新聞必須將刪減部分補上,但是三大電視網和KTLA依然播放刪減後之影片。


在初期,警方宣稱羅德尼·金拒捕才會使用武力手段強行逮捕。警方表示,當時巡邏警力與羅德尼·金在公路上發生追逐,並且連闖多個紅綠燈,員警推測羅德尼·金可能吸食了藥物。在稍後的採訪中,羅德尼·金表示他剛假釋出獄,他擔心因為遭到警方逮捕而被取消假釋資格。


影帶被公佈後隨即引起美國各界的關注。在事件發生後的兩週內,多家的報紙刊登了許多有關此事件的新聞文章,許多的新聞台也在節目中討論這件事情。輿論都認為這是一場令人震驚的悲劇,並強烈的指責警察濫用權力。


洛杉磯地方檢察官起訴4名涉嫌毆打攻擊羅德尼·金的員警,審判的地點為文圖拉縣,它鄰近以白人為主且政治保守的西米谷。不過,並沒有任何文圖拉縣居民擔任陪審團,陪審團成員均為聖費爾南多谷居民。1992年4月29日,陪審團判定四名員警無罪,並無過度使用武力逮捕嫌疑人,引起了洛杉磯暴動。


〈事件過程〉:

結果出爐後,民眾上街抗議,隨後引起長達數日的暴動。暴動的參與者主要是非裔美國人及西班牙裔居民,暴動事件主要集中於洛杉磯中南部。隨後國民警衛隊宣布宵禁並嘗試控制局勢,最後在美國陸軍的介入之下平息了整起暴動。


在暴動期間也發生大規模的掠奪事件。雖然白人所擁有的商店為主要目標,但許多亞洲移民經營的商店也成為了目標之一。


第一日

4月29日星期三當地時間下午3點15分(下敘均為當地時間),四名員警被法院釋放,下午3點45分,大量民眾在洛杉磯地方法院外進行抗議,下午6點時,有部份非裔美國人開始在洛杉磯中南部的佛羅倫薩大道與諾曼底大道十字路口聚集,當地警方派遣24位員警前往驅離,不過因為數量懸殊,警方很快就宣佈撤退。下午6點15分,另一批示威者在帕克中心聚集。下午6點30分,位於佛羅倫薩與諾曼地街口的群眾已經開始進行暴動,搶劫並且攻擊商家及交通工具,絕大部分的受害者都是白人。


下午6點45分,一名叫做雷金·奧利弗·丹尼的白人貨車司機行經佛羅倫薩與諾曼地街口時遭到一群黑人暴徒攻擊,隨後昏死在街頭,整個過程被採訪直升機全程拍攝下來,並且轉播到全美各地。事件發生後,並沒有任何員警前往救援,雖然有部分的行兇者在暴動結束後遭到逮捕。市民羅伯特.格林(Bobby Green Jr)在看到轉播後,隨即趕到現場,將已經昏厥的丹尼送往醫院急救。丹尼必須接受長時間的治療,不過因為傷勢過於嚴重,他的言語及行動能力已經永久受損。


在同一個街口,一名建築工人菲德爾·洛佩斯(Fidel Lopez)遭到其他暴徒攻擊他所駕駛的車輛,並且搶奪了將近2,000美金;另一名暴徒試圖切斷菲德爾·洛佩斯的耳朵。洛佩斯失去知覺後,人群開始對洛佩斯噴漆洩憤。非洲裔牧師本尼·牛頓(Bennie Newton)立即趕過來,將洛佩斯與暴徒分開,並且高喊「若要殺掉他,並須連我也一起殺掉(Kill him and you have to kill me, too)」。他還協助洛佩斯前往醫院急救,並且協助他重新接回及復原洛佩斯被割傷的耳朵。數個月後,洛佩斯開始恢復正常生活。


下午8點30分,佛羅倫薩與諾曼地街口已經陷入一片混亂,多處的建築都遭到破壞並投擲汽油彈縱火,商店被暴徒闖入搶劫,交通工具遭到破壞,甚至有部分暴徒攻擊前來的救難人員。不久後,暴徒開始向南方的街道移動,後來帕克中心也陷入混亂。下午10點00分止,洛杉磯警察局的B小隊與C小隊在114街與中央大道與暴徒駁火,並且保護救難人員。


第二日

相較於第一日,第二日(4月30日星期四)的情況較為穩定,不過暴動的情緒已經蔓延整個洛杉磯。因為警方放棄韓國城,當地居民自行組織武裝保安隊,以維護城鎮的安全,並且與暴徒發生些許的武裝衝突。救難人員也開始響應洛杉磯警察局的護送,加州公路巡警也派遣支援部隊前來協助洛杉磯警察局處理暴動。市長湯姆·布拉德利宣布洛杉磯進行宵禁。總統老布希公開反對群眾的暴動,並且表示無政府狀態是不被容忍的。


加州國民警衛隊也成立了大約2,000人的應變小組,不過還不得進入城市鎮壓暴動。在114街與中央大道交火的員警擊斃了一名搶劫市民的暴徒,並且擊傷了一名暴徒。


第三日

5月1日星期五,人民的訴求開始出現,民眾高喊「大家聽著,我只是想說,我們是否能夠安然相處(People, I just want to say, you know, can we all get along)」。上午1點整,加州州長皮特·威爾遜聯邦政府請求支援。各種不同的聯邦執法人員來已開始前往洛杉磯協助洛杉磯警察局,並且保護聯邦政府的設施。傍晚,為了抑制暴動,主要的暴動區域遭到斷電。


〈影響〉:

其中牽連許多違法行為,包括搶劫和縱火。這場暴動持續了四日(4月29日-5月2日)並透過媒體震撼了整個世界。在這期間共有53人死亡[4],財產損失約8~10億美元。大約有600起縱火,以及大約1萬人被逮捕。


除了洛杉磯市警察局之外,大約1萬名加州國民警衛隊和數千名美國陸軍和海軍陸戰隊士兵也被部署鎮壓示威群眾。一些美國城市被這場暴動影響,也發生了小規模的暴動,例如拉斯維加斯、舊金山、紐約、西雅圖、芝加哥和鳳凰城等。


被逮捕的人中,約42%為非洲裔、44%為拉丁裔,9%為白人,其他2%。這個數字和這些地區洛杉磯的人口組成是相稱的,雖然和全洛杉磯的人口組成不相稱。雖然其他族裔的商店也有被破壞,但韓國裔所擁有的商店尤其遭受到針對性的破壞;約有2,280間韓國裔店主營運的商店遭到掠奪、縱火和破壞,財務損失約4億美元。針對韓裔美國人商店的攻擊可追溯至1991年3月16日,一位15歲的黑人女孩拉塔莎·哈林斯(Latasha Harlins)和女性韓裔店主斗順子(Soon Ja Du;두순자)發生肢體衝突後,斗順子以自衛手槍擊斃哈林斯的事件。該命案激發了當地非裔美國人的反韓情緒。

死亡的53人中,35人死於槍殺,其中8人被執法單位射殺、2人被國民兵射殺。6人死於火災。2人被棍棒打死。2人被刀子刺死。6人死於交通事故。1人被勒死。按族裔分:25人為非洲裔,16人為拉丁裔,8人為(非拉丁裔)白人,2人為亞洲人,阿爾及利亞人、印度人和中東人各1人。48名為男性,5名為女性[4]。


事後,四名涉案員警被聯邦法院以違反民權被審判,陪審團包括兩名非裔。其中兩名警察被裁定有罪,判處30個月監禁。


羅德尼·金後來控告洛杉磯市,最後獲得了380萬美元的賠償。


1992年洛杉磯暴動
1992 Los Angeles riots

暴動過後被焚燬的建築物

5月1日,被派往洛杉磯支援的國民兵
日期1992年4月29日-1992年5月4日
地點
起因
方法示威搶劫暴力縱火、破壞公共設施及私人財物、駁火、謀殺
結果
  • 騷亂被鎮壓
  • 許多房屋和企業遭到破壞、搶劫
衝突方
暴徒和搶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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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政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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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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