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以下簡稱《研究報告》)係《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以下簡稱《紀念基金會》於2003年9月成立「二二八事件真相研究小組」,邀請張炎憲、黃秀政、陳儀深、陳翠蓮、李筱峰和何義麟等六位教授共同執筆撰寫,並於2006年2月出版。同年2月《紀念基金會》董事長薛化元拜會內政部長,要求將《研究報告》列為官方文件,以便教科書得以引據,要求似未有結果,原因亦不得而知。
根據《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的說法,二二八事件爆發的原因有四:一是政治因素:「來臺接收官員以戰勝者姿態,視臺灣人為戰敗者,存著歧視與敵視之心,高高在上統治臺灣;接收人員佔據要職,臺灣人只能位居下層,其地位與日本統治時代無異,仍是第二等公民」;二是社會因素:「臺灣經日本統治50年,已邁入近代社會,臺灣人又接受近代教育的薰陶,具有近代國民觀念和奉公守法的精神,遠較中國社會進步,接收官員卻忽視這些進步事實,反而以中國惡習治理臺灣,貪贓枉法、公然收賄,並且牽親引戚、特權壟斷,致使社會亂象頻生」;三是經濟因素:「接收官員不只壟斷資源,更將臺灣物資運往中國,賺取利潤,致使臺灣米糧短缺,物價飛揚,通貨膨脹,生活比日治時代還苦」;四是文化因素:「接收人員歧視臺灣文化,處處排斥臺灣人的價值觀,造成臺灣人與中國人之間文化認知與衝突」[註1]。事實上,臺灣光復後,政府派員來台接收至二二八暴動發生,僅只一年又四個月,當時臺灣同胞大多不諳國語文,而奉派來台接收官員學經歷都不差,例如行政長官公署各處正、副首長多擁有美、英、德、法、日等國碩、博士,或自大陸大專名校畢業[註2],所稱「接收人員佔據要職」,或而事實需要而有其實,但是絕非「臺灣人只能位居下層」。再者,奉派來台接收人員並不多,且大多隻身前來,所稱「牽親引戚」應是絕無僅有。至於「臺灣米糧短缺,物價飛揚,通貨膨脹」,與戰時美軍轟炸臺灣各地,工廠毀損,戰後人力資金不足,未能立即修復,另戰時農民逃避空襲休耕,戰後肥料又闕如,以及米糧走私猖獗,都有相當關連,從臺大電氣工程系學生林麗鏘走私「運米到琉球賣,⋯,買了一噸米約三百包,裝滿一船運到琉球,沒多久,人跑回來,米卻丟在那邊」[註3],「有人送好多錢來我家,拜託(新竹檢察官)王育霖通融,手下留情」[註4]等情形,即可見一斑。此外,當時擔任記者的吳濁流先生「就決定收下她(日本人角小姐)的房子了」[註5]、「他的學生「余君跑來勸慰我搬到他接收的店舖去」[註6]和「得到總務課長的幫助,接收一間在大正町的日本房子」[註7],嘉義三青團主任陳復志「接收房子公家用」、「有一棟房子是(省參議員)劉傳來占的」以及花蓮鳯林中學校長張七郎涉嫌「侵佔政府的財產」「做為校長宿舍」[註8],從而亦可知當時接收日產屋以及社會秩序混亂的情形,也由此可見所稱「接收人員佔據要職,臺灣人只能位居下層」、「接收官員⋯以中國惡習治理臺灣,貪贓枉法、公然收賄,並且牽親引戚、特權壟斷」、「接收官員不只壟斷資源,更將臺灣物資運往中國」和「接收人員歧視臺灣文化,處處排斥臺灣人的價值觀」等節,都尚須更進一步並深入查證。
該《研究報告》又說,「自2月28日下午,臺北市發生長官公署前衛兵開槍事件,造成臺灣群眾累積已久的不滿情緒爆發而怒打『外省人』的情形後,消息透過電臺廣播及民眾口耳相傳,衝突事件因而逐漸擴大至全臺各地」[註9],「3月4日,臺北多數政府機關已被民兵佔領,唯有位於上海路的警備總司令部與中華路的憲兵第四團團部尚未能據守」[註10]、「隔日(三月一日),板橋鎮秩序也失控,民眾…衝入縣政府,毆打職員,…襲擊供應局倉庫,搬走軍用物資,並放火焚燒倉庫」[註11],「士林與新店地區發生供應局物資被搶、武器被劫之情形」[註12],「淡水、瑞芳等地則是毆打外省人,金瓜石銅礦籌備處職員宿舍被搗毀」[註13],並很快向中南部蔓延,大致情況是基隆「在事件發生後當晩,已有群眾攻擊警察局、派出所、機關宿舍等,以及毆打外省人和軍人的情形」[註14]、「桃園鎮自1日起接收縣政府及驅趕警局官員」[註15]、「新竹市則於3月2日清晨,有一批從臺北來到新竹的青年和學生,…並呼籲民眾參加起義。…市民開始毆打外省人,或是搗毀外省人經營的商店,或是分頭襲擊派出所、法院、市府機關和官員宿舍」[註16]、「臺中市民於3月2日先是遊行示威,爾後分別包圍警局、專賣局臺中分局以及臺中縣縣長劉存忠的住宅」[註17]、「彰化市爆發市民毆打警官,搗毀什物,向市長要求罷免警察局督察長沈寶通和保管武器等事件」[註18]、「義市民則是包圍市長孫志俊公館,民眾除燒毀市長公舘物品外,並毆打外省人及接收警察局、電臺、市府等機關」[註19],「3月5日,嘉義民軍發動攻擊紅毛埤軍械庫以及水上機場,⋯,期間曾有阿里山原住民及臺中、斗六的武裝部隊前來增援民軍,形成與機場、紅毛埤守軍相互對峙的情形」[註20]、「3月7日,民軍又攻下紅毛埤軍火庫,⋯。3月8日,機場守軍糧食有匱乏之情形,然由於得自臺北空運與民間的補給情況逐漸好轉;又和民軍之和談也暫時達成協議」[註21]、「雲林於2日發生地方青年、學生襲擊區署辦公室和警察局所,焚毀物品並接受槍械彈藥,以及編組武裝部隊」[註22]、「同(6)日,另一支民軍則包圍雲林的虎尾機場駐軍,⋯,駐守軍隊因糧食不足等原因,乃突圍而出,逃往林內」[註23]、「高雄市發生衝突事件是從3月3日傍晚開始,先有一〇五後方醫院(即陸軍第二總醫院)的獨立團第7連第1排軍隊遭到攻擊;塩埕區也聚集四、五百民眾,欲攻擊憲兵隊。市警察局也被群眾包圍,警察局長童葆昭的座車遭人焚毀,槍械彈藥被接收。街上亦可見到毆打、搶奪外省人及商店之事不斷發生」[註24]、「3月5日,高雄市軍政機關都已被民兵佔領,唯一尚未攻破只剰高雄要塞。民兵以日軍遺留之噴火車多輛逼近壽山,喊話要求投降,揚言不繳械投降即用火攻」[註25]、「屏東至3月4日…是日清晨有群眾在火車站毆打外省人,不久又集合在郵電局前抗爭」[註26]、「宜蘭…3月4日地方民眾收繳宜蘭機場倉庫及市警察局槍械,以及將外省人悉數集中保護」[註27]、「東部及離島地區…在事件發生後約2至3天才有抗爭動作,⋯⋯⋯僅有接收警所武器或代為保管之事」[註28]。「觀察各地的衝突反抗,可以發現大部分的反抗行動多為反對官署的腐敗,進而包圍佔領地方機關單位,有毆傷人員或是接收警察局、派出所、兵營軍火庫武器及物資等情形,另外也有許多因「省籍」的摩擦而引發的街頭流血衝突」(註29],由此可見當時各地民眾是因「反對官署的腐敗」、或因「省籍」的摩擦而「包圍佔領地方機關單位,有毆傷人員或是接收警察局、派出所、兵營軍火庫武器及物資等情形」,並「引發的街頭流血衝突」[註30]等情,乃是千真萬確的事實。
該《研究報告》〈前言〉指「國府面對臺灣民眾的要求,不但不思改革之道,反而派兵前來鎮壓,視臺灣民眾為叛徒,任意逮捕槍殺」[註31],純是揑造事實,尤其「視臺灣民眾為叛徒」乙語,更是挑撥離間,製造仇恨的惡毒字眼;另〈結論〉說「蔣介石擔任國民政府主席,是國家最高領導人,掌握黨政軍特大權,唯有他才能決定派兵來臺,也唯有他的支持,陳儀才敢漠視臺灣民意,任意非為,也『唯有他的默許』,軍隊才敢任意逮捕,不經審判,槍殺無辜;且事件之後,軍政首長無一受到懲處,反而擢升。因此,蔣介石是事件元凶,應負最大責任」[註32],是毫無事實根據的「推論」,確是近代史學界最大的醜聞。此外,上述《研究報告》亦對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陳儀、警備總司令部參謀長柯遠芬、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憲兵第四團長張慕陶、基隆要塞司令史宏熹、第21師師長劉雨卿、地方行政與警政首長、情治人員(包括警備總部調查室、國防部保密局、憲兵第四團和中國國民黨臺灣省黨部)、「半山」份子林頂立、蘇紹文、劉啓光、王民寧、黃國書)、社會團體成員(包括共產黨、三青團、臺灣省政治建設協會、臺灣省憲政協進會、臺灣重建協會)、新聞媒體工作者,以及缐民、告密者和構陷者等等團體或個人都一一追究清算,惟獨對參與各地暴動,包括「包圍佔領地方機關單位,有毆傷人員或是接收警察局、派出所、兵營軍火庫武器及物資等情形,另外也有許多因『省籍』的摩擦而引發的街頭流血衝突」的罪行,則完全視而不見,未置一詞。
綜觀《研究報告》六位教授共同執筆撰述上揭各情,儘管立場偏頗,推論荒謬,可議之處不少(詳請參閱拙作《《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評述》,民國108年2月),但是對於二二八暴動的陳述則頗詳盡,尤其是所謂「民兵」暴動情形更是翔實,因此有關參與暴動的所謂「民兵」之罪行,可謂昭然已揭。暴動發生至今畢竟已七十七年,當時的所謂「加害者」(包括所謂「民兵」),不論是外省或本省同胞,絕大多數已經離開人間,他們的罪行也已踰越法律時效而無法追訴,為了今後社會的和諧和全民的團結,當然不必再去追究。但是,為了避免國人重蹈覆轍,再次造成國家、社會動盪不安和同胞生命財產損失,對於各方指控當時行政長官公署暨其所轄機構人員「貪污腐化」和「軍紀敗壞」等情,以及暴動中所謂「民兵」打殺外省公務人員與同胞、侵佔政府機關倉庫、攻擊軍事要塞基地和搶奪軍警槍械彈藥等罪行,都仍應徹查公布,以供全民藉以警惕,並引以為戒!(寫於民國113/01/18)
[註1]:〈二二八事件的發生有其歷史背景:來臺接收官員以戰勝者姿態,視臺灣人為戰敗者,存著歧視與敵視之心,高高在上統治臺灣;接收人員佔據要職,臺灣人只能位居下層,其地位與日本統治時代無異,仍是第二等公民;臺灣經日本統治50年,已邁入近代社會,臺灣人又接受近代教育的薰陶,具有近代國民觀念和奉公守法的精神,遠較中國社會進步,接收官員卻忽視這些進步事實,反而以中國惡習治理臺灣,貪贓枉法、公然收賄,並且牽親引戚、特權壟斷,致使社會亂象頻生;接收官員不只壟斷資源,更將臺灣物資運往中國,賺取利潤,致使臺灣米糧短缺,物價飛揚,通貨膨脹,生活比日治時代還苦;在文化方面,接收人員歧視臺灣文化,處處排斥臺灣人的價值觀,造成臺灣人與中國人之間文化認知與衝突。這些政治、社會、經濟、文化因素才是爆發二二八事件的原因。〉(《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1頁第10行)
(評註:上述有關指控未必全是事實,應該更深入研究調查公布。)
[註2]:《解密國際檔案的二二八事件:海外檔案選譯》(第080頁至093頁)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人物誌〉(1946年3月11日)
1、行政長官:陳儀(浙江紹興,日本陸軍士官學校、陸軍野戰砲兵學校和陸軍大
學校畢業,歷任軍務部兵工署長、常務和政務次長、福建省主席、行政院秘書
長、陸軍大學代理校長和中央訓練團教育部等職)
2、秘書長:葛敬恩(浙江嘉興,北平陸軍大學和日本陸軍大學校畢業,曾任國民政府參謀部參謀次長)
3、秘書處處長:夏聲濤(安徽懷寧,國立北京大學,福建省浦田縣長、福建省政府秘書、行政院參事等)
4、民政處處長:周一鶚(福建建陽,國立北京師範學校學士,法國普瓦捷大學
士,歷任大學教授、福建省糧食管理局局長和中央設計局台灣調查委員會委員
兼中央訓練團台灣行政幹部訓練班副主任等)
5、財政處處長:張延哲(後調秘書處處長,由嚴家淦繼任)
6、工礦處處長:包可永(江蘇吳縣,德國柏林工業大學學士,歷任大學講師、
交
通部上海電報局長、福建省建設廳長、重慶國家資源委員會工業處長和戰
時生產局製造處長等)
7、教育處處長:趙迺傳(浙江杭州,國立北京師範大學畢業,美國哥倫比亞大
學學士和碩士,歷任大學教授、國民政府教育部參事立法委員和中央訓練團
台灣行政幹部訓練班教育組,主任導師)(後回任立法院委員,由范壽康繼
任)
8、農林處處長:趙連芳(河南連山,美國愛荷華大學學士、威斯康辛大學碩士
和博士,歷任大學教授、全國經濟委員會農業處長和農林部參事)
9、交通處處長:嚴家淦(江蘇省吳縣,上海聖約翰大學畢業,曾任京滬,滬杭
鐵路管理局材料處長、福建省政府財政廳及建設廳廳長、時時生産局採購
處長)
11、警務處處長:胡福相(浙江寧海,浙江省警官學校、日本內務省警察講習所
和明治大學畢業,歷任警官和憲兵學校教官、福建省建陽縣和永春縣縣長和福
建省政府委員等)
12、警務處副處長:揭錦標(浙江常山,浙江省警官學校和日本內務省警察講習所畢業,浙江省警官學校教官、浙江省杭州市民政廳警務處處長、浙江餘姚公安局局長、警察局長、台灣警察幹部訓練班副主任等)
13、會計處處長:王肇嘉(江蘇,北京大學法學士,福建省政府審計處長、會計
處副處長、重慶主計部會計局第5組組長和重慶黨政工作考核委員會專門委員
等)
14、宣傳委員會主任委員:夏聲濤(安徽懷寧,國立北京大學,福建省浦田縣長、
福建省政府秘書、行政院參事等)
15、法制委員會主任委員:方學李(廣東惠來,德國波昂大學法學博士,大學
教授和福建省政府法制室主任、福建省第四區保安司令及行政督察專員等)
16、機要室主任:樓文釗(Min Kuo Law College和中央訓練團24期結業,歷任
青島市政府公用局長、南京警察廳主任秘書、安徽省縣長和財政部緝私署簡
任秘書等)
17、人事室主任:張國鍵(安徽宿松,國立北平大學法律學系,福建省連江縣長和南安縣長、福建省政府人事室主任)
18、氣象局長及基隆市長:石延漢(浙江績溪,東京帝國大學碩士,福建永安氣
象局長、福建省永安縣建設廰主任秘書和福建省醫學院教授等)
19、專賣局局長:任維鈞(湖南,中央政治學校學士和美國愛阿華大學碩士,國
防最高會議中央監察委員會成員湖南省專賣局局長和財政部專賣事業技術
室主管等)
20、台灣省貿易公司總經理:于百溪(雲南宜良,日本京都帝國大學畢業和東京帝國大學研究,全國經濟委員會技術專員、雲南省糧食廳儲運處長和雲南省合作社總經理等)
21、台灣省地方行政幹部訓練團教育長:韓逋仙(浙江紹興,日本東京法政大學和東北帝國大學,福建省警官訓練所政訓主任、三民主義青年團福建支團部宣傳組長和暨南大學教授兼訓導長等)
22、台北市長黃朝琴(日本早稻田大學學士、美國伊利諾大學碩士,曾任舊金山總領事、駐印度加爾各答總領事、駐台北特派員,並兼任台北市長,民國35年擔任省參議會議長)
23、台灣省圖書館館長范壽康(日本東京帝國大學學士)
[註3]:〈寒假時,麗鏘又跟我說,他想運米到琉球賣,賺些錢,不用一直跟我們伸手要錢。於是,我先生拿了二十萬份給他,買了一噸米約三百包,裝滿一船運到琉球,沒多久,人跑回來,米卻丟在那邊。〉(《臺北都會二二八》第一四三頁第5行)
(評註:臺灣大學電氣工程系學生林麗鏘居然幹起走私「運米到琉球賣」。)
[註4]:〈戰後,臺灣物價飛騰,一日三市。官商勾結,米糖大量流往中國大陸,米糖之鄕的臺灣竟然鬧到米糖缺貨。官吏公然貪污,百姓生活困苦。為了追查走私,王育霖到新竹港口的船頭行捉走私,把涉案七、八個人全都關起來。有人送好多錢到我家,拜託王育霖通融,手下留情。〉(《臺北南港二二八》第一三九頁第2行)。
[註5]:〈走出兒玉町來到川端町,突遇到了角小姐。她一看到我就要求把我私人名義掛在她的門口,於是只好到她的家去拜訪了。⋯我看到二樓的六塊榻榻米房間,很喜歡,如果把這間當書房,⋯。由於這個關係,我就決定收下她的房子了。⋯。接收角小姐的房子後,我就把故伂鄉的妻兒來過著一家團圓的生活了。〉(《無花果》第171頁第8行)
(評註:這是吳濁流先生接收的第一間日產房子。)
[註6]:〈離開《新生報》,我沒有一點留戀,但辭職的第二天,由於颱風來襲而把角小姐送給我的二樓吹倒了。幸虧颱風揚威一天,第次日就逐漸減小了。《新生報》的舊同事來看我黃君看到災後還有遺跡,很同情我的失業又加上房子被吹倒,但是,我自己卻相當鎭靜。後來,我教過的學生余君跑來勸慰我搬到他接收的店舖去,我只好接受他的好意搬到城內去搬家的時候,余君和同鄕的吳君跑來幫忙。〉(《無花果》第182頁第八行)
(評註:這是吳濁流先生的學生接收的日產店舖。)
[註7]:〈(光復後,仼職《民報》),當時我沒有宿舍住,大家都很很關心,最後得到總務課長的幫助,接收一間在大正町的日本房子。〉(《無花果》第187頁第9行)
(評註:這是吳濁流先生接收的第二間日產房子。)
[註8]:〈他和地方上的人可能也有一些過節,陳仔接收房子公家用,我們住的是自己的房子,有些地方人士已經佔用公家的房子,陳仔命令他們搬走,阻止地方人士接收公家的房子做為私用,公事公辦,他們就不高興,會想辦法害他啊。其中有一楝棟是劉傳來占的,這是陳仔告訴我的,⋯⋯。〉(《嘉義驛前二二八》第二四頁第1行)
(評註:陳復志「接收房子公家用」,「有一棟房子是劉傳來占的」。)
[註9]:〈很多人早年受過張七郎的恩典,口口聲聲說張七郎以前怎樣怎樣,結果在結骨眼上怎麼講張七郎?說他侵佔政府的財產!哪來的侵佔?那個房子我們從來沒有住過,連去都沒有去過,只是接收可以做為校長宿舍,那時候街角周邊,都是張七郎的房子,那會差那一間?但是這些校長卻不這麼說,當他們跟遊客講解的時候,說是侵佔,怎麼這樣黑白講,講得這麼難聽?〉(《花蓮鳯林二二八》第二六二頁第15行)
(評註:涉嫌「侵佔政府的財產」「做為校長宿舍」。)
[註10]:〈自2月28日下午,臺北市發生長官公署前衛兵開槍事件,造成臺灣群眾累積已久的不滿情緒爆發而怒打『外省人』的情形後,消息透過電臺廣播及民眾口耳相傳,衝突事件因而逐漸擴大至全臺各地。〉(《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1頁第10行)
(評註:毆打外省同胞,並侵入臺灣廣播電台,且對外廣播。)
[註11]:〈3月4日,臺北多數政府機關已被民兵佔領,唯有位於上海路的警備總司令部與中華路的憲兵第四團團部尚能據守。】(《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248頁第8行)
(評註:「臺北多數政府機關已被民兵佔領」。)
[註12]:〈隔日(三月一日),板橋鎮秩序也失控,民眾…衝入縣政府,毆打職員,…襲擊供應局倉庫,搬走軍用物資,並放火焚燒倉庫。〉(《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2頁第1行)
(評註:涉嫌侵占官署、傷害公務員及盜取與毀損公物。)
[註13]:〈士林與新店地區發生供應局物資被搶、武器被劫之情形。〉(《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2頁第3行)
(評註:涉嫌搶奪槍械及公物。)
[註14]:〈淡水、瑞芳等地則是毆打外省人,金瓜石銅礦籌備處職員宿舍被搗毀。〉(《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2頁第4行)
(評註:涉嫌傷害他人及毀損公物。)
[註15]:〈北部地區大多在當日下午或傍晚時分即傳出零星衝突;以基隆為例,在事件發生後當晩,已有群眾攻擊警察局、派出所、機關宿舍等,以及毆打外省人和軍人的情形。〉(《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1頁第14行)
(評註:涉嫌攻擊官署、傷害及叛亂。)
[註16]:〈桃園鎮自1日起接收縣政府及驅趕警局官員。〉(《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2頁第5行)
(評註:涉嫌侵佔官署及恐嚇官員。)
[註17]:〈新竹市則於3月2日清晨,有一批從臺北來到新竹的青年和學生,…並呼籲民眾參加起義。…市民開始毆打外省人,或是搗毀外省人經營的商店,或是分頭襲擊派出所、法院、市府機關和官員宿舍。〉(《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2頁第6行)
(評註:涉嫌煽動群眾、傷害他人、毀損他人財物及攻擊官署。)
[註18]:〈中南部則約在3月2日才開始有反抗行動:如臺中市民於3月2日先是遊行示威,爾後分別包圍警局、專賣局臺中分局以及臺中縣縣長劉存忠的住宅。〉(《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3頁第1行)
(評註:涉嫌攻擊侵佔官署及叛亂。)
[註19]:〈彰化市爆發市民毆打警官,搗毀什物,向市長要求罷免警察局督察長沈寶通和保管武器等事件。〉(《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3頁第3行) (評註:涉嫌傷害、毀損公物、恐嚇及搶奪武器。)
[註20]:〈嘉義市民則是包圍市長孫志俊公館,民眾除燒毀市長公舘物品外,並毆打外省人及接收警察局、電臺、市府等機關。〉(《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3頁第7行)
(評註:涉嫌侵佔官署、毀損公物及傷害。)
[註22]:〈雲嘉地區的武裝流血衝突開始於3月5日,嘉義民軍發動攻擊紅毛埤軍械庫以及水上機場,戰況激烈,民軍傷亡慘重,期間曾有阿里山原住民及臺中、斗六的武裝部隊前來增援民軍,形成與機場、紅毛埤守軍相互對峙的情形。〉(《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2頁第12行)
(評註:「嘉義民軍發動攻擊紅毛埤軍械庫以及水上機場」,「阿里山原住民及臺中、斗六的武裝部隊前來增援民軍」。)
[註22]:〈3月7日,民軍又攻下紅毛埤軍火庫,國府守軍在撤退前放火焚毀庫房物資,隨後轉往機場。3月8日,機場守軍糧食有匱乏之情形,然由於得自臺北空運與民間的補給情況逐漸好轉;又和民軍之和談也暫時達成協議,機場水電恢復供應。最後在國府援軍源源不絕地進入中南部地區後,部分民軍乃逃往嘉義小梅山中,進行長期游擊戰。〉(《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3頁第1行)
(評註:「民軍又攻下紅毛埤軍火庫」。)
[註23]:〈雲林地區於2日發生地方青年、學生襲擊區署辦公室和警察局所,焚毀物品並接受槍械彈藥,以及編組武裝部隊。〉(《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3頁第4行)
(評註:涉嫌攻擊官署、毀損公物及搶奪槍械彈藥。)
[註24]:〈同(6)日,另一支民軍則包圍雲林的虎尾機場駐軍,雙方爆發激烈戰鬥。是夜,駐守軍隊因糧食不足等原因,乃突圍而出,逃往林內。〉(《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62頁第17行)
(評註:「包圍雲林的虎尾機場駐軍」。)
[註25]:〈高雄市發生衝突事件是從3月3日傍晚開始,先有一〇五後方醫院(即陸軍第二總醫院)的獨立團第7連第1排軍隊遭到攻擊;塩埕區也聚集四、五百民眾,欲攻擊憲兵隊。市警察局也被群眾包圍,警察局長童葆昭的座車遭人焚毀,槍械彈藥被接收。街上亦可見到毆打、搶奪外省人及商店之事不斷發生。〉(《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3頁第9行)
(評註:涉嫌攻擊官署、毀損公物、搶奪槍械彈藥,傷害他人及搶刧。)
[註26]:〈3月5日,高雄市軍政機關都已被民兵佔領,唯一尚未攻破只剰高雄要塞。民兵以日軍遺留之噴火車多輛逼近壽山,喊話要求投降,揚言不繳械投降即用火攻。高雄要塞司令彭孟緝一方面以日語廣播,要求民兵放下武器,否則將砲毀整個高雄市以作嚇阻,一方面以七五砲8門集中轟撃高雄市體育館示威,民兵驚惶撤去噴火車,並喊話願意「停戰談判」。〉(《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245頁第15行)
(評註:「高雄市軍政機關都已被民兵佔領」,「民兵以日軍遺留之噴火車多輛逼近壽山,喊話要求投降,揚言不繳械投降即用火攻」。)
[註27]:〈屏東至3月4日…是日清晨有群眾在火車站毆打外省人,不久又集合在郵電局前抗爭。〉(《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4頁第3行)
(註:涉嫌傷害及攻擊官署。)
[註27]:〈宜蘭…3月4日地方民眾收繳宜蘭機場倉庫及市警察局槍械,以及將外省人悉數集中保護和設立救護站,救護傷患。〉(《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2頁第10行)
(註:涉嫌侵占官署、搶奪軍火及妨害人身自由。)
[註29]:〈東部及離島地區…在事件發生後約2至3天才有抗爭動作,…僅有接收警所武器或代為保管之事。〉(《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4頁第5行)
(註:涉嫌反抗叛亂。)(註:「接收警所武器或代為保管」。)
[註30]:〈觀察各地的衝突反抗,可以發現大部分的反抗行動多為反對官署的腐敗,進而包圍佔領地方機關單位,有毆傷人員或是接收警察局、派出所、兵營軍火庫武器及物資等情形,另外也有許多因「省籍」的摩擦而引發的街頭流血衝突。〉(《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51至054頁)
(評註:「包圍佔領地方機關單位,有毆傷人員或是接收警察局、派出所、兵營軍火庫武器及物資等情形」。)
[註31]: 〈國府面對臺灣民眾的要求,不但不思改革之道,反而派兵前來鎮壓,視臺灣民眾為叛徒,任意逮捕槍殺,造成無數寃魂,致使肅殺恐怖氣氛籠罩全臺,從此二二八事件成為最大禁忌,長期以來無法公開討論、公開硏究,只能在暗夜的角落,私相流傳。〉(《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005頁第七行)
(評註:「視台灣民眾為叛徒」純屬挑撥離間,製造仇恨之詞,確不可取!)
[註32]: 〈蔣介石擔任國民政府主席,是國家最高領導人,掌握黨政軍特大權,唯有他才能決定派兵來臺,也唯有他的支持,陳儀才敢漠視臺灣民意,任意非為,也唯有他的默許,軍隊才敢任意逮捕,不經審判,槍殺無辜;且事件之後,軍政首長無一受到懲處,反而擢升。因此,蔣介石是事件元凶,應負最大責任。〉(《二二八事件責任歸屬研究報告》第476頁第一九行)
(評註:「唯有他才能決定派兵來臺,也唯有他的支持,陳儀才敢漠視臺灣民意,任意非為,也唯有他的默許,軍隊才敢任意逮捕,不經審判,槍殺無辜;且事件之後,軍政首長無一受到懲處,反而擢升」純屬毫無事實根據的「推論」,確不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