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荒謬可笑的發展觀光條例
2016/02/26 16:17:16瀏覽5605|回應2|推薦7

中華民國的政府官員們與立法豬公們一向有個很莫名其妙的錯誤觀念。他們認為立法的目的是政府用來管理人民的,用來處罰人民的。因此我們見到很多法律、條例,條文寫的模模糊糊,留給執政者一堆貪贓枉法、曲解法令的空間,在罰則部份則訂的鉅細彌遺,只差沒有定個條文叫做「不孝順者,罰10萬新台幣,逾期一個月不繳者,可加倍罰之!」

從以上的理解來看民國58年以來,主導台灣觀光政策最荒謬可笑的最高法源「發展觀光條例」,也就不那麼奇怪了。多年來雖幾經修正,還是不脫上位者對下管理跟處罰的思維,見不到發展跟鼓勵觀光之處。我真的建議下次修正時,請把名稱改為「限制觀光條例」。

舉幾個例子來說說吧。

第 27 條 旅行業業務範圍如下:
一、接受委託代售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或代旅客購買客票。
二、接受旅客委託代辦出、入國境及簽證手續。
三、招攬或接待觀光旅客,並安排旅遊、食宿及交通。
四、設計旅程、安排導遊人員或領隊人員。
五、提供旅遊諮詢服務。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與國內外觀光旅客旅遊有關之事項。
前項業務範圍,中央主管機關得按其性質,區分為綜合、甲種、乙種旅行業核定之。
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但代售日常生活所需國內海、陸、空運輸事業之客票,不在此限。

這一條最可怕之處就是這句話「非旅行業者不得經營旅行業業務。」因此,假設有外國朋友5個人來台灣玩,如果我幫他們代訂車票,幫他們規劃行程,帶他們去平溪放天燈,我就是違法。

全世界風行的沙發交換,也就是airbnb發起從私人換宿,演化成把家裡的沙發、空房間提供給背包客短租住宿,這股背包客旅行的風潮,也在台灣被觀光局以消防法規跟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的法條,認定違法,抓到就罰款。

猜猜看,全世界把airbnb、背包客短租住宿判定違法的國家有幾個?真的不多,只有中國大陸,北韓跟台灣三個。我已搞不清楚台灣究竟是極權國家還是民主國家了?

曾經有南部的計程車司機,載了一車來自日本或香港的觀光客去阿里山,到了停車場被觀光警察攔下來開了張6萬元的罰單(我在網路上見過那張罰單)。理由是他載的是觀光客,沿途有解說景點,不是單純的出租計程車行為,而是旅行社業務。

所以計程車只要載到外國人或疑似觀光客者,一律要裝啞巴。只要說一句「這裡是台北101,台北101曾經是世界第一高樓...」,觀光警察就可以罰你錢。

第 32 條 導遊人員及領隊人員,應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
前項人員,應經中央主管機關發給執業證,並受旅行業僱用或受政府機關、團體之臨時招請,始得執行業務。

民國102年,導遊、領隊普考11萬8千多人報考,3萬4千多人及格,創下新高。這幾年來,每年導遊、領隊普考及格人數幾乎都在萬人以上。但是全台灣有執照可接待外國觀光客的旅行社只有約245家,真正有在營業接團的恐怕只有百來家。千千萬萬個導遊只能在家裡蹲,或是做別的行業。只因為有「受旅行業僱用才能執業」這條緊箍咒,真不知這個政府在做什麼?獨厚這些旅行社有讓台灣的旅行團品質跟水準提昇嗎?沒有,缺乏競爭反而是劣幣逐良幣!

再者,每年數百萬來台的商務客及自由行旅客,他們對一日遊兩日遊或個人化行程的旅遊形態,有大量的需求。但因為旅遊業務被旅行社獨佔,旅行社只想做團進團出的生意,放著全台灣有數萬名導遊及計程車廂型車遊覽車司機卻不准他們做,平白放棄龐大商機,這是什麼道理!

第 53 條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或民宿經營者,有玷辱國家榮譽、損害國家利益、妨害善良風俗或詐騙旅客行為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定期停止其營業之一部或全部,或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經受停止營業一部或全部之處分,仍繼續營業者,廢止其營業執照或登記證。
觀光旅館業、旅館業、旅行業、觀光遊樂業之受僱人員有第一項行為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都什麼時代了,還在擔心玷辱國家榮譽?太好笑了。有這種條文,才是玷辱國家榮譽吧?

發展觀光條例總共65條條文,從53條以後,全都是處罰、罰鍰、停止營業等等內容。50多年前戒嚴時期制訂的條例,到了現在,政府還要這樣管東管西,扼殺產業嗎?看看以下發展觀光條例的附件及附表名稱,你覺得這個政府究竟是要發展觀光,還是把觀光當成洪水猛獸在限制管制?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
發展觀光條例裁罰標準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
附表一 觀光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裁罰基準表
附表二 旅館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館業管理規則裁罰標準表
附表三旅行業、旅行業經理人與旅行業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裁罰標準表
附表四觀光遊樂業與其僱用之人員違反本條例及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裁罰標準表
附表五民宿經營者違反本條例及民宿管理辦法裁罰標準表
附表六導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導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標準表
附表七領隊人員違反本條例及領隊人員管理規則裁罰標準表
附表八水域遊憩活動違反本條例及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裁罰標準表
附表九違反本條例與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有關風景特定區及觀光地區管理規定裁罰標準表
附表十旅客進入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未依規定申請專業導覽人員陪同進入裁罰標準表

最後,談到另一條法:「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第二條 觀光旅館業經營之觀光旅館分為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其建築及設備應符合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之規定。

第三條 觀光旅館業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核、籌設、變更、轉讓、檢查、輔導、獎勵、處罰與監督管理事項,除在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得由交通部委辦直轄市政府執行外,其餘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之發給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
前二項委辦或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我真的不懂,有什麼必要非要把旅館分類為非觀光旅館跟觀光旅館?然後觀光旅館又再分為「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這不是太可笑了嗎?難道一間申請為非觀光旅館的旅館,例如汽車旅館。有客人上門的時候,要強迫客人簽下聲明他住宿是為洽公或「辦事」的,絕對不是來觀光的,才能讓客人入住嗎? 或是說,外國觀光客一定要入住「國際觀光旅館」,台灣人不准入住「國際觀光旅館」嗎?

時空彷彿忽然回到20多年前,那時候台灣人去大陸必須持外匯卷而不是人民幣消費,中共規定只能住在限外賓入住的「國際觀光旅館」,那種旅館,大陸本地人連大廳都不准進入,在門口徘徊也會被驅趕。

事隔多年,大陸上早已不來這套,國際連鎖五星飯店裡中國人入住的比外國人還多。而台灣卻還在區分「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唉~,只能說,真是落漆啊!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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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frank108bank&aid=4806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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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
2018/12/28 08:36
那僅是您的個人了解與意見。(sasa0665@yahoo.com)

亞魯司基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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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
2017/03/02 09:23

這種政府

還有存在的必要嗎?微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