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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說十法界 人間道講記板書
2024/10/14 12:03:36瀏覽39|回應0|推薦0

佛說十法界 人間道講記板書

【人間法界】

佛學大辭典: 「人道」,六道之一。人界也,云「人界」者,以五戒善因(戒「殺盜婬妄酒」之善因)而趣之道途,曰「人道」。

十法界圖解: 五戒堅持,全則富貴,缺則貧賤,「人道」之心。

佛學大辭典: 「五戒」     (一) 不殺生戒,不殺生物也。     (二) 不偷盜戒,不取不與也。     (三) 不邪婬戒,不犯有看守(有夫、有婦)者也。     (四) 不妄語戒,不為無實之言也。     (五) 不飲酒戒,不飲酒也。         此五者,在家之人所持,男子謂之優婆塞,女子謂之優婆夷。

【一、殺生戒】

佛學大辭典: 「殺生戒」,戒斷人畜之命者,自下手而殺,與教人使殺同罪-略-分之為殺人戒,與殺畜生戒之二種。「殺人戒」為大殺生戒,為四波羅夷罪之一。「殺畜生戒」為小殺生戒,為九十單提罪之一,罪分輕重也。

(注一)佛學大辭典: 「波羅夷」,戒律中之嚴重罪也,戒經謂之「棄」(犯者不收於內法而棄於外之意)。僧祗律謂之「退沒」(退沒其道果也)、「不共住」(不入僧數也)、「墮落」(墮阿鼻地獄也)-以下罪名多,皆略-

(注二)佛學大辭典: 「單提」,亦云「單墮」,有九十戒。

佛學大辭典: 「九十單墮」,見「但荼」條。

佛學大辭典: 「但荼」,又作「單拏」,譯曰「棒」。

(註一)慧琳音義: 「單拏」,梵語,唐云「棓」。

(註二)辭 海: 大杖曰「棓」,亦作「棒」。

佛學大辭典: 「殺人戒」,殺害人命也。「殺畜生」者,名「殺畜生戒」,是九十單提中之第六十一戒。

達摩血脈論: 若見性,旃陀羅亦得成佛。      問曰:「旃陀羅殺生作業。如何得成佛?」       答曰:「只言見性,不言作業。縱作業不同,一切業拘不得。從無始曠大劫來,只為不見性,輪迴生死。從悟得本性,終不作業。若不見性,念佛免報不得,非論殺生命。若見性疑心頓除,殺生命亦不奈他何。」

(注)佛光大辭典: 「旃陀羅」,印度社會階級種姓制度中,居於首陀羅階級之下位者,乃最下級之種族。彼等專事獄卒,屠宰等職。

佛光大辭典: 「方便殺生」,指大菩薩所行利益眾生之殺生。此等殺生,無染濁之過失,反生無量福德,速得無上菩提。如菩薩了知某人必作無間等業,唯有殺之,方能避免此惡,即謂「方便殺生」。華嚴經探玄記卷十九。

華嚴經探玄記: 若菩薩由如是方便勝智行殺生等,無染濁過失,生無量福德,速得無上菩提-略-了知此人定作無間等業,以方便令離此惡,唯可斷命,使不作惡。又菩薩自念,我行殺業,必墮地獄為彼受苦,彼雖現受少輕苦惱,來世必受樂果報也。

(注一)佛學大辭典: 「華嚴探玄記」,二十卷、賢首撰,華嚴經之注釋。

(註)佛學大辭典: 「賢首」,華嚴宗第三祖,唐、法藏,字「賢首」。

(注二)佛光大辭典(略記): 「漚和俱舍羅」,-異名多,略-意譯「方便勝智」。即菩薩為攝化眾生,而善巧方便,涉種種事,示種種相。法華義疏卷三:「外國稱漚和拘舍羅,漚和,稱為方便,拘舍羅,名為勝智也。」

修真錄: 何名為「殺生」?昔佛陀制戒律,犯殺人者為四波羅夷之重戒。殺畜生者為九十單提之輕戒。鑒觀當今之世,犯殺人戒者多矣。如食品添加物之不當,亦施農藥之不如法,製造空氣污染,亦製造水源污染,販賣毒品,亦唆人吸毒,販賣偽藥,亦販賣變質食物等等,而致人以死者。又神棍、佛棍、訟棍、賭棍逼債等等,逼人於死者。又自殺、亦唆人自殺等,皆名為「殺生」也。

佛光大辭典: 「殺生」,即殺害人畜等一切有情之生命。-略-自殺則結「偷蘭遮」罪。殺害畜生,得波逸提(懺悔罪)。凡犯殺戒者,死後將墮地獄、餓鬼、畜生等三惡道。即使生於人間,亦不免多病短命。

(注)佛光大辭典:「偷蘭遮」-譯名多,略-意譯「大罪、重罪、粗罪」等--略--。

佛光大辭典: 「自殺」,即自己殺死自己。五戒之首乃「不殺生」之戒,含有禁止自殺之意。如比丘尼「獅子」歷七年修行,仍未能治其貪欲心,愧憤自身愚痴,遂萌自殺之意。然於森林投繯之際,頓然開悟(悟自殺是犯殺生之罪)-略-大智度論謂:無論如何勤修福德,若未遵守不殺之戒,亦將失其意義。梵網經亦謂:自殺亦無異殺父、殺母。-略-一般而言,佛教雖視人生為苦,然反對任何戕害生命之作法,而主張佛教徒應於有生之年,儘量求其善終(自然死亡),以取往生淨土之道。

戒律學綱要《聖嚴法師著》: 「殺戒」以殺人為重,殺旁生為輕-中略-在此讀者可能尚有一個疑問,即是守持「殺戒」是否必須素食?依照「五戒」,乃至「比丘戒」的律制,並無「素食」的要求。持五戒的「不殺生」,不得親自殺生,故不得屠殺雞、鴨、魚、蝦。如果買食已屠好的肉類,不在五戒的禁忌之列。當然如能發心「素食」,那是更好。

(注)佛學大辭典: 佛家稱「畜生」曰「旁生」。上自龍獸禽畜,下及水陸昆蟲,皆是業輪惡趣,非人天之正道,故曰「旁生」。

佛光大辭典: 純陀,又作周那-異名多,-略記-乃最後供養「佛陀」者-中略-近世西洋學者,根據巴利文之「大般涅槃經」之記載,謂「純陀」所供養佛陀者,乃為豕肉。

佛教學研究《略記》: 當佛陀於八十歲時,來到遮波羅塔。適值其地饑荒,各比丘紛紛往外乞食各自謀生。時佛陀與阿難來到波婆城,從金工淳陀中得了些食物果腹。有說是「旃檀樹耳」,有說是發了臭的「豬肉」(此說較正確),結果促使年老多病的「佛陀」發生赤病(根據巴利傳)。佛陀雖然想勉強旅行返鄉,但走至毘舍利的城外,祁連跋提西岸,娑婆樹下,由阿難舖好坐位後,遂安然入滅。享壽八十歲。

【二、偷盜戒】

佛學大辭典: 「偷盜」,新譯作「不與取」,他人不與而自取也。

(注)佛學大辭典:「不與取」,他人不與而自取,即「偷盜」也,五戒中第二者也。

智度論: 「不與取」者,知他物,生盜心,取物去,離本處,物歸我,是名「盜」。

佛光大辭典: 「偷盜」,不與而取,稱為「偷盜」。新譯作「不與取」,「偷盜」為戒律所嚴禁。

修真錄: 何名為「偷盜」,偷盜非惟強盜,搶劫,偷竊,詐欺等。若貪污、打回扣、漏國稅、騙斤兩、偷工減料、坐車不買票等等,亦名為「偷盜」。又佛棍、神棍、侵佔緣金或捐款等,亦名為「偷盜」。總而言之,不與而自取,即名為「偷盜」也。

戒律學綱要《聖嚴法師著》: 「盜」是「偷盜」,不與而取的行為,便稱為偷盜-細目略記-依佛法不得以任何理由,如饑餓、疾病、天災、人禍、孝養父母、供給妻兒等,而行偷盜,一律成罪。如有困難,可以求乞,受人布施者無罪。又借而不還者,亦犯「盜」罪。

【三、邪淫戒】

佛學大辭典: 在家五戒,惟制邪婬,出家十戒,全斷婬欲。(出家部分,參考佛法界)經中「婬」字,多從「女」旁,專指男女事也。今人欲依說文改從「」旁,書中之「淫」字,訓義甚多。經中專指「男女」事,故從「女」為妥。                           「邪婬」,非自己之妻妾而婬之,曰「邪婬」五戒之一。

佛光大辭典: 「邪淫」為十惡之一,五戒之一。即在家者,不可為之惡行之一。以男性而言,指與妻子以外之女性行淫(以女性而言,指與夫子以外之男性行淫),皆為「邪淫」。

智度論: 淫為不淨行,迷惑失正道,傷命而早死,受罪為頑癡,死後墮惡道,此故勿亂淫。

楞嚴經《卷六》: 淫心不除,塵不可出。縱有多智,禪定現前,如不斷淫,必落魔道。彼等諸魔,亦有徒眾,各各自謂,成無上道。我滅度後,末法之中,多此魔民,熾盛世間,廣行邪淫,為善知識,令諸眾生,落愛見坑,失菩提道。

馬可福音《第十章》: 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妻子若離棄丈夫另嫁,也是犯姦淫了。

馬太福音《第五章》: 凡看見婦女就動淫念的,這人心裏已經與他犯姦淫了。

路加福音《第十六章》:凡休妻另娶的,就是犯姦淫,娶被休之妻的,也是犯姦淫。

修真錄: 嫖淫非是娛樂,實乃誤落。

戒律學綱要《略記》: 除了夫婦之間的男女關係,均稱為「邪婬」。圓覺經說:「若諸世界一切種性,卵生、胎生、濕生、化生,皆因婬欲而正性命。」可知眾生的存在,皆由婬欲而來。若要凡夫眾生皆斷婬欲,那是不可能的事。-略-所以婬欲的煩惱,在人類世界是很難戒絕的。佛陀設教,固然盼望眾生皆能離欲,但終屬不可能的事。所以在家弟子,允許有其正當的夫妻生活。端在男女夫妻的和合正常的夫妻生活,不會帶來社會的悲劇。會造成悲劇,都是由於不正常的男女關係而來。如果人人安於一夫一妻的家庭生活,便不會發現姦殺、情殺、強姦、和姦以及破壞家庭等等的字眼了。為了造成人間男女的和樂等,佛陀為在家的男女信徒,制定了「邪婬戒」。

達摩血脈論: 若見自心是佛,不在剃除鬚髮,白衣亦是佛。若不見性,剃除鬚髮(指出家人),亦是外道。     問曰:「白衣有妻子,淫欲不除,憑何得成佛?」         答曰:「只言見性,不言淫欲,只為不見性。但得見性,淫欲本來空寂,自爾斷除,亦不樂著,縱有餘習,不能為害。」

【四、妄語戒】

佛學大辭典: 「不妄語戒」,在家出家,小乘大乘,一切戒中,皆制之,禁止一切虛妄不實之言也。

佛學大辭典: 妄語十罪,謂作「虛誑語」所生之十種禍也。智度論曰:「如佛說妄語有十罪,何等為十? 口氣臭。 善神遠之。 雖有實語,人不信受。 智人謀議,常不參預。 醜惡之聲周聞天下。 人所不敬,雖有教敕,人不承用。 常多憂愁。 種誹謗業因緣。 身壞命終當墮地獄。 若出為人,常被誹謗。」

佛光大辭典《略記》: 「妄語」,特指以欺人為目的而作之虛妄之語,「妄語戒」為五戒之一,十戒之一。小妄語(虛偽不實)為波逸提(向眾懺悔之罪)。大妄語(未得言得,未證謂證。)即犯波羅夷,犯妄語戒而無懺悔心者,自斷於至涅槃,及生天之道。

呂純陽祖師: 「妄語」者,四惡口業之一。四惡口業者, 妄言 兩舌 惡口 綺語等。妄語雖一,在「五戒」中之「妄語戒」則含「四惡口業」。故欲守「不妄語戒」,當禁此四,則「不妄語戒」全。若破其一,則「不妄語戒」不全,是名「破戒人」也。

(注)佛學大辭典: 「妄言」,與「妄語」同。

戒律學綱要(一)《略記》: 「妄語」是虛妄不實的言語。在今天來說,我們的世界,我們的社會,確是充滿了妄語的氣氛。從個人之間,到國際之間,大家都在互相說謊,彼此欺騙,以求達到自私自利的目的-略-在古代,妄語的散播僅在有限的範圍之中,受騙的人不致太多。今日的人類,有報紙、電視等作為散播妄語的工具,只要運用得巧妙,說一句謊,可以欺騙全世界的人-略-打開每天的報紙,從時人的談話,到商業的廣告,誰能保證它們含有幾分真實的意向?可憐的讀者,誰個不受騙了。所以今日來提倡戒除「妄語」是絕對必要的。

戒律學綱要(二)《略記》: 「妄語」在佛教中說,分為三大類:大妄語,小妄語,方便妄語。最重要的是犯大妄語罪。自己未證聖果,而說已證聖果,以期求得第三者的恭敬供養,而實則皆非聖人者,也算是大妄語罪。如果不以大妄語騙人者,一切欺誑皆屬小妄語。若為救護眾生,菩薩可作方便妄語。比如有醉漢要殺某人,實見某人而騙醉漢言:「未見某人」者,無罪。-略-妄語之中,包括「兩舌、惡口、綺語」。「兩舌」是挑撥離間。「惡口」是攻訐,罵詈等。「綺語」是情歌艷詞,說笑搭訕等。受了「五戒」的人,皆應隨時檢點,否則動輒犯過,猶不自知。

大乘義章: 言不當實,故稱為「妄」。「妄」有所談,故名「妄語」。

智度論: 「妄語」者,不淨心欲誑他,覆隱實,出異語,生口業,是名「妄語」。

格 言: 立身不以妄言為本。

論 語: 子曰:「君子恥其言而過其行。」

禮 記: 有其言而無其行,君子恥之。

修真錄: 無益之言口莫開。

論 語: 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為知也。

佛學大辭典: 「兩舌」,謂言語反覆,掉弄是非也。佛教亦以兩舌、惡口、妄言、綺語為口業,新譯曰「離間語」。大乘義章曰:「言乖彼此,謂之為兩。兩朋之言依於舌,故曰兩舌。」

正法念處經: 甚多言語者,他人畏之,兩舌為第一。

修真錄: 一簧兩舌,言詞反覆,離間世人,得無量罪。

佛學大辭典: 罵詈惱人之言。法界次第上之上曰:「惡言加彼,令他受惱,名為惡口」。

(注)辭 海: 「罵」,詈也,以惡言加人也。「詈」,罵也,韻會云:「正斥曰罵,旁及曰詈。」

報恩經: 佛告阿難:「人生世間,禍從口出,當護口甚如猛火。猛火熾然,燒世間財,惡口熾然,燒七聖財。一切眾生,禍從口出,故口為毀身斧,滅身刀。」

修真錄: 人之作孽,莫甚於口。惡語傷人,必為人忌。語由口出,故名「惡口」。亦名「惡語」。

法句經: 「惡言」罵詈,憍慢蔑人,疾怨茲生。遜言辭,尊敬人,疾怨自滅。

明心寶鑑: 利人之言,暖如綿絮,傷人之語,痛如荊棘。

佛學大辭典: 「綺語」,一切含婬意不正之言詞也。舊譯曰「綺語」,新譯「雜穢語」,十惡之一。後世騷人積習,多喜以美人香草寓言。凡涉於閨閣者,皆謂之綺語。

(注)辭 海: 言文有寄託之意者,曰「寓言」。

大乘義章: 邪言不正,是名「綺語」。

修真錄: 一切雜穢,不正言詞,皆謂之「綺語」。

修身寶鑑: 造物者,製人兩其手,兩其耳,兩其目,而一其舌。使多聞,多見,多行而小言也。其舌又置之口中深奧處,而以齒如城,唇如郭,鬚如柵,三重圍之,誠欲其警之,使訒於言耳。      格 言: 處世戒「戲言」,言多必失。             格 言: 病從口入,禍從口出,故誡「戲言」。             格 言: 莫言閒話是閒話,往往事從閒話生。              格 言: 言語切勿刺入骨髓,戲言切勿中人心病。

【五、不飲酒】

俱舍論: 契經說,諸有苾芻稱我為師,不應飲酒。乃至極少如一茅端(茅草的末端),所沾酒量亦不應飲。

(注一)辭 海: 「契經」,梵語「修多羅」之義譯,三藏之一。亦單稱「經」,對「律」「論」而言也,即佛說教法也。

(注二)佛學大辭典(略記): 「苾芻」,同於舊譯之「比丘」,譯曰「乞士」,出家為佛弟子,受「具足戒」者之都名也。

分別善惡所起經: 喜飲酒醉,來生為人,常愚癡,無所知識。今見有人愚癡,無所知識者,皆由故世宿命,喜嗜酒之所致也,如是分明,酒亦可慎。

佛學大辭典: 僧俗之戒,通嚴禁酒,五戒之第五,十戒之第五,具足戒中,九十單提之第五十一戒。

分別功德論: 祗園有比丘病經六年,優婆離往問所須。答:「唯思酒。」優婆離曰:「待我問佛。」至園問佛:「有比丘思以酒為藥,可否?」佛言:「我所制法,除病苦者。」優婆離復往索酒使飲,病尋平復,重為說法,使得「羅漢果」。

戒律學綱要《略記》: 「飲酒戒」是佛戒的特勝。「酒」本身並無罪惡,所以飲酒屬於五戒中唯一的遮戒。因為飲酒之後,可能造成罪惡,為了遮止因飲酒而造成犯戒的罪惡,所以不許飲酒。「飲酒」雖不即是犯罪,酒卻最易使人犯罪。酒一下肚,由於酒精的刺激,使得神經系統,興奮膽大,衝動盲目。失去了理智的控制,可以罵人、打人、殺人、強姦、放火-略-。

(注)佛光大辭典: 「遮戒」,「遮」,制止之意。指對輕罪之禁戒,又作「息世譏嫌戒」,「客戒」,為相對於「性戒」而立者。所謂「性戒」,乃不論當初佛陀是否制戒,原本即須持守之戒。例如「殺、盜、淫、妄」等四戒,所謂「遮戒」,係佛陀因事,因地所制之戒。即一般社會不認為罪惡,而佛教為防止世人譏嫌,避免由此引發其他犯罪,故制此戒。

佛光大辭典《略記》: 「息世譏嫌戒」,又作「遮戒」-性戒部份略-比丘之戒法多為持比丘之資格,具止息世人之譏嫌而制定者。例如:作媒、飲酒、食五辛、茹葷等戒條屬之。

修真錄: 「戒」,有共同之戒,有不共同之戒。何為共同之戒耶?即佛家所謂之「性戒」也。「性戒」乃不分其教別,不分其派門,在戒律中皆有共同制禁之戒,如殺、盜、淫、妄等。何謂不共同之戒律耶?即佛家所謂之「遮戒」也。如飲酒亂性,性亂則易犯餘戒,故佛家戒之。道家則謂「飲酒可鍊性」,酒飲而不醉,醉而不亂,是名「酒仙」。又儒家據孔子曰:「酒無量,不及亂。」故道儒家二家皆不制禁飲酒。如善本淺者,有殺害之心,食肉凶性,易犯殺畜生戒,故下乘者制禁之。若修大菩薩行,心不懷殺害心,於大乘戒律中不制禁其食肉,於「文殊師利問經」有載其事,故修上乘之菩薩則食肉無有罪過也。

(注一)佛光大辭典: 「性戒」,二種戒之一。乃針對性罪而立之禁戒,與「遮戒」相對。此類戒律,犯罪之果報而言,屬於本質之罪惡行為。如五戒中之「殺生、偷盜、邪淫、妄語」等戒,不待佛之制禁,亦不論在家、出家、與受戒、不受戒。若犯之,未來必定受報。因其自性就是罪行,受業報之正因,係社會普遍承認的罪惡,並有法規制止之,故稱「性戒」。反之「遮戒」則依佛陀之遮制而設,如酒戒即是。蓋除「殺、盜、淫、妄」等四波羅夷外,其他諸戒皆屬「遮戒」。

(注二)辭 海: 「善本」與「善根」同,詳「善根」條。

(註)辭 海: 「善根」指「身、口、意」三業之善法而言。「善」能生妙果,故謂之「根」,亦云「善本」。

(注三)文殊師利問經: 佛告文殊:「以眾生無慈悲力,懷殺害心,故斷食肉,若不懷殺害心,有大慈悲心,為教化一切眾生故,則食肉無有罪過。」

(註一)佛學大辭典(略記): 文殊師利問經-略-分別大乘諸戒,屬大乘律藏。

(註二)法華經(文句記): 諸經中「文殊」為菩薩眾首。

心地觀經: 文殊師利大聖尊,三世諸佛以為母。

佛學大辭典: 小乘比丘,以「舍利弗」為智慧第一。大乘菩薩,以「文殊」為智慧第一。故有「覺母」之稱,見「覺母」條。

佛學大辭典: 「覺母」,文殊之德號,譯「佛」為「覺」。故「覺母」即「佛母」。「文殊」於理、智二門中,司智門之義,因稱為「佛母」,以諸佛自智慧出生故也。

佛學大辭典: 「十戒」, 不殺生。 不偷盜。 不婬。 不妄語。 不飲酒。 不著華鬘好香塗身。 不歌舞倡伎,亦不往觀聽。 不得坐高廣大床上。 不得非時食。 不得捉錢、金、銀、寶物。

道法元: 「十戒」:       第一戒者,不得殺生,泯滅仁心。                           第二戒者,不得竊盜,損他財物。             第三戒者,不得邪淫,貪愛美色。                            第四戒者,不得妄言,以為口過。             第五戒者,不得酗酒,貪飲亂性。                            第六戒者,不得驕溢,妄自尊大。             第七戒者,不得輕師,違昧賢聖。                           第八戒者,不得瞋恚,嫉妒勝己。             第九戒者,不得背道,埋沒天理。                           第十戒者,不得貪昧,妄求財利。

聖經辭典: 摩西「十誡」,相傳為上帝口授摩西者。 敬天至上。 不得造偶像。  不得妄稱呼上帝之名 (耶和華)。 謹守安息日。 當孝敬父母。 不可殺生。 不可姦淫。 不可偷盜。 不可虛言。 不可貪他人之財物。見舊約全書出埃及記

呂純陽祖祖註解 玉真真人講述十法界講記板書 正心講堂整理抄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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