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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派公司需負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義務嗎?
2014/03/03 22:17:30瀏覽757|回應0|推薦0
 

派遣勞工如在要派公司被性騷擾應由派遣公司或要派公司負擔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要求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之義務。派遣勞工雖然是被派遣公司派至要派公司提供勞務並且受要派公司指揮監督,但勞動契約關係仍存在於派遣勞工與派遣公司間,因此派遣公司被認為是勞動契約上的雇主,除需負擔契約上得義務外,亦為勞動法令有關雇主義務的履行主體,因此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義務的履行主體應為派遣公司(勞委101年勞訴字第1010007001號訴願決定、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1523),實務上多數是派遣公司被依違反第13條第2項之規定處罰,上述勞委會訴願決定認為台北市政府處罰要派公司的罰鍰處分違法予以撤銷該處分,不過該案在後續引起很大討論,因為派遣勞工提供勞務的處所既然在要派公司所在,要派公司反而不需負擔處理派遣勞工被性騷擾的問題,在一般人的情感上很難接受,有論者從解釋論上有認為性別工作平等第3條第3款代表雇主行使管理權或代表雇主處理有關受僱者事務之人,視同雇主之規定,應參酌勞基法功能性雇主的概念,要派公司在此可認為是代表派遣公司處理有關派遣勞工之事務,故依該條可視為雇主。另外有從要派公司依要派契約對派遣公司的附隨雖義務,派遣勞工為派遣公司履行輔助人,故要派公司對派遣公司勞工負有保護義務推論要派公司亦須負擔性別工作平等法的雇主責任。不過在法律並未明文規定要派公司需負責的情況,上述推論已超過法律文義涵蓋的範圍,因此在勞動部所提勞動派遣保護法草案中已規定要派公司對派遣勞工負擔性騷擾防治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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