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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精簡與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2014/03/20 23:30:19瀏覽2747|回應0|推薦0

甲公司為了將原來的三個單位整合成兩個單位,所以進行人事精簡計畫,並且分別於941月及948月因資遣員工,但是有開放讓有意願留下來的員工去申請整併後之職位,後來就有約50位的員工是回聘,但是均有簽署聘任同意書,特別約定了新的勞動條件,包括職務及薪水,並載明年資及特休相關權益重新起算。嗣候,有10位員工提起違法解僱訴訟請求給付工資,勝訴後,就又將這批員工回聘。當時沒有提起爭議的員工部分,941月的員工本就可以選擇新舊制,但是948月的員工部分就有疑異了,因為此時勞退新制上路,問題就來了:

請問如果雇主和員工先行結清年資,並依勞基法之計算給付了退休金,在回聘時請員工簽了聘任同意書同意其原有年資之部份歸零,這樣得作法有無違法?如違法要如何補正?

又當時雖是用優退(給予一年2個基數,選擇離去之員工則再加發3個基數,即2N+3)的概念,但是其實是資遣後再予以聘僱,這樣有無問題?

又,雇主可否與員工約定繼續採用舊制(退休條件將優於新制)?當時雇主又未將員工之勞保退保再另外辦理加保的動作,而是一值維持在加保的狀態中,則是否有問題?

一般企業在進行人事精簡時,所常採取的策略主要有幾種方式,第一種方式就是先資遣再回聘,第二種方式是把之前的年資結清,第三種方式則是把員工轉到派遣公司後,在回到原公司繼續工作。前述的幾種方式,其實適法性都有疑義,第一種方式,必需考慮企業是否確實有無勞動基準法所定的解僱事由存在,以及回聘後,有可能因為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規定,使得前後年資仍然併計,第二種方式,則是必需注意台灣勞動法並原則上不允許勞僱雙方結清年資,只有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可結清舊制退休金年資,至於第三種方式,則要考慮違法解僱或調動的問題。其實人事精簡程序,一般能做的應該是「合意終止」勞動契約,所謂的合意終止應該是勞僱雙方以合意的方式來終止勞動契約,而合意終止和一般解僱或單方終止勞動契約,最大的區別在於,合意終止的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勞工有權利選擇不終止,如選擇不終止,勞動契約繼續存在。反之,解僱或單方終止勞動契約,被解僱或終止契約的勞工,並無選擇不接受的機會。當然,雇主如要使勞工願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必需提供相當的誘因,所以一般所稱優惠退休或資遣,如果退休或資遣的原因不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其實性質上應該多屬於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而雇主所提供優於勞動基準法的資遣費或退休金,就是讓勞工願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的誘因。合意終止最大的問題,應該是雇主強迫勞工簽訂合意終於的同意書,藉以規避實際上屬於違法解僱的行為或是給付資遣費的義務,如果雇主願意給予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退休金或資遣費,該合意終止多不會產生爭議。

回到本案來看,甲公司分別於941月及948月資遣員工,但是卻給予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資遣費,如果甲公司符合勞動基準法的資遣事由,該資遣合法,勞動契約消滅,至於公司願意給予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資遣費,則為法所不禁。如果不符合資遣事由,但是勞僱雙方同意終止勞動契約,並且雇主願意給予優於勞動基準法規定的資遣費,則為合意終止契約,勞動契約消滅。如果雇主沒有資遣事由,勞工也不同意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則為非法解僱,勞動契約繼續存在,至於雇主逕自將資遣費匯入勞工帳戶,而認勞工亦同意資遣,司法實務上認為,並不可以此方式詎認勞工亦同意資遣,但是勞工如果主張雇主違法解僱,勞動契約繼續存在,對於帳戶內資遣費自無受領的權利,所以應該返還給雇主,當然雇主還是應給付違法解僱期間的工資。

問題一的部分,如果是合法資遣或是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並且勞工已經受領了資遣費或退休金,勞工在回聘的話,該年資就不應該計入新的勞動契約中。不過這裡有個例外,就是合法資遣但卻未給付資遣費的情形,如果雇主是在資遣後三個月內,重新回聘勞工的話,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0條規定,前後勞動契約的年資應該併計。至於如果是非法資遣的情形,勞動契約繼續存在,台灣勞動法不承認合意結清年資的情況下,該勞工受領的資遣費或退休金就應該返還,當然雇主還是應給付違法解僱期間的工資。至於第二個問題,其實和第一個問題相同,雇主給多少資遣費或退休金並非重點,只要不低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即可,當然如果優於勞動基準法的規定,會比較認為是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關鍵在於勞資雙方的真意是合意終止勞動契約還是雇主單方解僱。第三個問題,對於在941月資遣的員工應無問題,因為只要9471日前受僱用的勞工,都可以選擇舊制退休金制度,而948月後的員工,如果是合法資遣及合意終止在回聘的話,自然一定要適用勞退新制,最大問題在於,違法解僱後提起訴訟勝訴的勞工,吾人以為,法院的判決既然認為僱傭關係持續存在不中斷,似乎勞工沒有選擇新制,就應該是採舊制,不過對於雇主未提供勞工選擇新舊制的機會,可能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之規定,應予處罰,不過,也有認為應該適用新制,並要求雇主補提退休金,主管機關應該以雇主未提繳退休金的理由,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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