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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5 22:56:22瀏覽2512|回應0|推薦0 | |
新聞報導臺中市某麵包店員以通訊軟體LINE向雇主請假,被雇主以曠職三日之理由解僱,並經臺中地院判決解僱合法。該新聞案件的事實乃是,員工僅以LINE向雇主請病假,未依公司工作規則所規定之請假程序請假,請假程序不完備,法院認定員工曠職,因此爭點並非使用LINE作為告知請假的方式,而是勞工並未完成請假程序。勞動基準法第43條前段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勞工請假規則第7 條、第10條分別規定,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事由及日數,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勞工未依公司規定程序請假,是否構成「無正當理由連續曠職三日」之要件,有不同說法: 肯定說:法律既然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13號判決);新聞所報導的案件,臺中地院102年度勞訴字第110號民事判決:「原告雖曾於102 年7 月1 日、102 年7 月5 日、102 年7 月12日以行動電話通訊軟體LINE委請店長邵榮泉代為請假手續,惟請假手續均未完成,而原告上開病情亦未嚴重到喪失意識及行動能力之程度,其復未提出舉證有何急病或重大緊急事故等情,原告既未完成請假手續,且無故不上班,則揆諸上開說明,已屬無正當理由無故連續曠職」即採此見解。另外,值得注意勞動部官員在亦表示:「勞工不能只告知一聲,又沒有證明文件就自己請假,所謂的請假手續仍須回歸公司規定,以及勞資雙方當初簽的勞動契約,請假涉及到的勞資權利義務是對等的,雙方必須以誠信原則處理,因此必須的義務仍應遵守。」 否定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勞訴字第30號:「或謂原告請假手續未稱完備,因而未獲准許或與被告所訂工作規則之請假手續不符,惟既以事先表明請假,即難謂原告係無正當理由而曠工。」本案勞工也是以LINE向雇主表示請假。 勞工請假規則允許勞工以「口頭」方式請假,不過勞工請假規則的母法勞基法並未授權勞工請假規則對請假程序做規範,因此勞資雙方另行約定或是在工作規則中規定請假程序應無不可。勞工如未依工作規則所定程序請假,雇主也知道勞工有請假事由,如直接認定為無正當理由曠職,似乎過苛,或許給予適當懲處即可。另外,使用LINE傳簡訊,似乎不符合「口頭」的要件,口頭應該是對話的意思表示方式,如面對面、使用電話、甚至視訊電話都可算,但LINE傳簡訊,並非以對話方式表達意思。從法院見解及勞動部官員的說法來看,肯定說似乎是主流的說法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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