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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30 20:47:21瀏覽2075|回應0|推薦0 | |
甲公司員工A為先後以通訊軟體LINE及口頭方式向雇主表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甲公司可否以A未以書面方式申請,不同意A的申請。上述問題實務上有不同看法: 肯定說: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1 項規定:「受僱者任職滿1 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 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對於育嬰留職停薪應如何實施,勞雇雙方應遵守何種程序規範,同條第4 項則授權主管機關訂定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該辦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第2 項更詳細規定書面申請應記載之事項,其立法意旨係認為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漫長,若未以正式書面並詳載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聯絡方式等事項,將嚴重影響資方人力安排調度。是以,雖雇主不得任意拒絕受僱者育嬰假之申請,然受僱者仍應循正式程序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非謂受僱者有權恣意主張留職停薪之權利(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03年度簡上字第104號)。勞工如果僅以通訊軟體LINE或口頭方式向雇主申請,因不符合書面申請方式知要件,雇主仍有不同意的權利。 否定說:依最高行政法院101 年度判字第313 號判決意旨,法令規定法律行為應遵守一定之程序或方式者,若無特別規定不能事後補正,本於法律行為有效性之原則,應准許當事人提出補正。故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第4 項所授權訂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 條固規定,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惟並無明文規定不得事後補正,因此勞工以通訊軟體LINE及口頭方式向雇主表示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可於事後補正書面申請文件。如果在勞工以通訊軟體LINE及口頭方式申請時,雇主斷然拒絕,仍應認為雇主已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1條第1項(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3年度簡字第4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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