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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7 20:58:57瀏覽3310|回應0|推薦0 | |
勞工本人結婚,雇主依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之規定應者給予勞工婚假8日;勞工如有勞工請假規則第3條各款之親屬死亡,雇主應依死亡親屬不同給予勞工3至8天的喪假。不過勞工請假規則並未限制婚假或喪假應該在請假事由發生後多久期間內申請,比如親屬死亡後一年勞工可否在請喪假?抑或雇主可否限制請假需在事由發生後一定期間內? 勞工請婚假的時點,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0月11日勞動二字第0940056125號函:「婚假至遲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請起,且應一次連續請足。勞工於到職前結婚,應無勞工請假規則第2條之適用」,勞工結婚後才取得請婚假之權利,我國民法係以登記作為婚姻生效要件,故勞工辦理結婚登記後,才能向雇主請婚假,雇主基於照顧勞工的理由,從寬給予婚假並無不可;至於喪假部分,法令並無規定勞工請喪假的時點,且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3年1月4日台(83)勞動二字第80275號函可知,喪假之給予除為處理親屬喪葬事宜,尚有平復心中哀慟之目的。甚至該解釋函認為外籍勞工如確因父喪,雖無法返國,並不需處理喪葬事宜,但為體恤勞工喪父之慟,事業單位於勞工提出請求時仍應給予喪假。另外,上述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10月11日勞動二字第0940056125號函另指出,勞工如有勞工請假規則所定之親屬於到職前喪亡,如勞工於到職後基於禮俗原因必須請喪假者,事業單位可視實際情形給假。但勞工如果在家屬往生後一年才向雇主請喪假,應可認為權利濫用,雇主可不給假。 勞工之婚、喪假等假別,雇主倘於工作規則中就其申請之時點及程序等事項,訂立相關規範,如不違反法令之強制或禁止規定或其他有關該事業適用之團體協約規定,自屬可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1年6月19日勞動2字第1010016629號函)。司法實務見解亦認為,審酌上開請假規定既未違反勞動基準法上開規定,核其制度設計亦未悖於情理及民間習俗,且為一般公司經營及人事管理所必需,依前揭說明,已構成兩造勞動契約內容之一部分,上訴人自應受其拘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勞上易字第6號),因此雇主可於工作規則中訂定請假申請時點之規定。 依勞動部的解釋令來看,雇主可於工作規則中規定,勞工請婚假或喪假的時點,如果未規定,婚假僅可從結婚之日請起,喪假則視實際狀況給予,不過這裡指的是從寬給喪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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