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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7 23:08:34瀏覽994|回應0|推薦0 | |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於102年12月11日修正為「女性受僱者因生理日致工作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一日,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計算,其餘日數併入病假計算。前項併入及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依各該病假規定辦理」,修正理由係因原條文規定女性生理假之請假日數需併入病假計算;而依勞工請假規則,勞工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30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換言之,女性受僱者因請生理假將使其年度病假額度減少,影響到女性受僱者之權益,故修法使勞工多出3天非屬病假的生理假空間。至於不併入病假之生理假薪資,應由勞資雙方協商,如協商未有結果,則應屬無薪生理假。修法後勞工如何請假,舉例如下:甲勞工於當年度9月底已將病假30天請完,且均未請生理假,故甲10月、11月及12月每月均可請一天無薪生理假;甲如果當年度6月底已將病假30天請完,其中包括6天生理假,則甲全年尚可請3天無薪生理假(勞委會103年勞動三字第1020132872號函)。 修法後女性受僱者只要在全年病假30天未請完的情況下,所請生理假仍併入病假,雇主仍應給付半薪,如果全年30天病假請完,剩餘的月份最多有3次無薪生理假可以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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