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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11 21:11:47瀏覽582|回應0|推薦0 | |
女性勞工如欲請生理假依舊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之規定,雇主必要時得要求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勞委會勞動3字第 0910026837號函進一步解釋,受僱者提出申請生理假時,原則無需提出證明文件,必要時雇主得要求其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同一人請生理假之原因通常固定,雇主若要求每次生理假皆須提出醫師證明,則非屬「必要」之範圍。不過實務上女性受僱者申請生理假,雇主一般皆要求提出醫療證明文件,然經期不適症狀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縱使就醫,醫師亦是根據病人描述生理症狀而診斷,而每個人對疼痛的忍耐程度不同,亦難以區分忍耐程度,因此在認定上十分困難。故為使生理假之設置符合維護女性受僱者身體健康之意旨,103年1月16日勞委會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13條生理假之規定,刪除必要時雇主得要求申請生理假之勞工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換言之,女性員工請生理假,雇主不可要求勞工提供證明文件,雇主如因此不給假,主管機關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規定裁罰新台幣1到10萬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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