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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遲到扣薪的限制。
2014/02/09 10:32:17瀏覽26764|回應2|推薦0

雇主以扣薪作為勞工遲到的處罰方式的適法性,行政機關認為,工資應該按工時的比例給予,也就是勞工工作8小時,雇主就應該按8小時的比例給工資,所以勞工如果遲到9分鐘,雇主只能扣勞工按9分鐘計算的工資,而行政機關引用作為處罰的條文,是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換言之,遲到扣薪如果未按缺勤時間扣錢,而有多扣的情況,行政機關是會處罰。

員工遲到的行為其實就是一種債務不履行的態樣,因為勞工並未依勞動契約按時的提供勞務,因此雇主如有損害,可以依民法債務不履行的規定,要求勞工負擔損害賠償的責任,也有人直接援引「no work no pay」的法理認為,勞工未提供勞務,雇主本來就不必給付工資給勞工,所以員工遲到,雇主扣除按遲到時間比例計算的工資,在法律上是許可的。但是如果雇主扣的薪水,比按遲到時間比例計算的還多時,則必需要考慮的情況就不一樣。

如上述,員工遲到既然是一種債務不履行的態樣,其實雇主也可以依據民法的規定,和勞工約定違約金,則勞工因為遲到所被扣的薪資,其性質就成為違約金,因此要考慮的反而是,違約金約定的金額是否過高而不相當,比如遲到1分鐘扣半天的薪水,這樣的違約金金額即不相當,如果在約定不相當的情況下,法院有權去酌減違約金。

另一方面,如果從雇主對勞工懲戒權的角度來看,對於懲戒權的性質多數學說及法院見解也認為,雇主的懲戒權是來自於契約所賦予,因此懲戒的規定必須在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中有明定,才會對勞工產生拘束的效力,不過對於某些對勞工影響重大的懲戒方式,必須有勞工明確的同意或是在勞動契約中明定,才會發生效力,減薪是一種懲戒的方式,並且對勞工權益影響重大,因此以減薪做為懲戒方式,必須勞工同意或是勞動契約中明定,當然懲戒的規定也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所以雇主如果將扣薪做為懲戒勞工遲到的一種方式,只要懲戒的方式經過勞工同意或是在勞動契約中明定,並且懲戒的內容符合比例原則,適當對勞工遲到行為扣薪,並無不可。

( 知識學習商業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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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
2020/07/07 15:02

請問一下,如果遲到49分鐘,也是只能扣49分鐘的錢嗎?

遲到分鐘數的上限是多久?

(pigey24@gmail.com)

Phoebe Chen
2015/01/12 18:35
曾老師:想請問一下,因為我是餐飲業,公司旗下有兩間餐廳,因公司的需求,所以必須兩間餐廳跑(公司並無給付車馬費),兩家店暫時以一店二店稱呼,一店下班時間1500,二店上班時間1500,車程的關係,去到二店可能都已經10或15分了,公司是否能因此,扣員工遲到的薪水呢? 我做的是正職!!!(phoebe2099@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