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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補償可否適用過失相抵原則。
2014/01/20 23:45:18瀏覽558|回應0|推薦0

某甲是電子廠的員工,在操作機械的過程中,某甲因為沒有按照公司所訂的作業流程來進行,不慎被機器壓斷手臂,於是某甲向公司請求職業災害補償,公司卻以傷害的發生是因某甲自己不依作業流程所引起的,所以不願意負責,究竟公司不負責任有無理由?

這個問題其實要討論的是,在職業災害補償中雇主可不可以主張過失相抵,首先要說明所謂「職業災害」是指,勞工在工作的過程中,因工作緣故而受到的傷害,而對於這樣的傷害有必要要求雇主提供一定的補償,因為勞工受傷是因為替雇主工作,雇主享受到利益,自然也應該負擔因此所生的風險,更何況,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往往會影響到勞工日後生活的維持,所以職業災害發生後,雇主所應該負擔的補償責任,自然較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為重,所以雇主對勞工職業災害所負的責任叫「補償責任」而非「賠償責任」,其實也是在強調雇主負擔責任不是因為雇主有不對的地方,而是基於一種社會連帶風險分擔的理由。

原本侵權行為人之所以需負擔賠償責任的理由在於,行為人本身因為故意或過失做了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導致被害人受到傷害,所以應該負賠償責任,反過來說,行為人沒有故意或過失或沒有做法律所不允許的行為,雖然對被害人造成傷害,也不需要負責任,同樣的,被害人傷害的發生如果被害人本身也有不對的地方,那也不應該要求行為人負所有的責任,所以行為人可以主張「過失相抵」要求被害人自行承擔一部份不利益,從而減低賠償金額。

基於職災補償責任和侵權行為賠償責任存在的理由不同,以及勞工在勞動過程中,因為不斷專注於某種作業流程或工作,難免會一時疏忽而發生災害,為保障勞工並避免勞工一時疏忽導致未來生活難以維持某些侵權行為法的法則就不能適用到職業災補償責任,「過失相抵」原則即屬之

回到主題,職業災害補償強調的不是雇主有無對錯,而是強調應該對勞工日後生活難以維持的風險負擔責任,所以縱然勞工對於職業災害的發生,本身亦有過失的話,雇主還是要負職業災害補償的責任,目前司法實務上亦是採此見解。所以在本案,如果確屬職業災害的話,雇主不可以勞工未遵守作業流程有過失,對所造成勞工的傷害,主張不負職災補償責任或對職災補償責任主張過失相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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