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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8 13:24:58瀏覽957|回應0|推薦0 | |
勞工於公司討論減薪的會議中,未對減薪的措施表示意見,是否可以認為勞工已經同意公司的減薪措施呢? 由於減薪涉及勞動條件的變更,原則上應該經過勞工的同意才可以,但是怎樣才算勞工已經同意呢?其實同意就是一種意思表示,所謂的意思表示就是表意人表達出想要達成某種法律效果的表示,比如勞動契約中的僱主表達出願意僱用某位勞工的表示,就是代表該雇主有想要和某位勞工形成勞動契約關係的意願。而意思表示有分為明示的意思表示和默示的意思表示,明示的意思表示就是表意人直接表示其意思表示,默示的意思表示則是表意人透過其他行為,使得相對人可以間接推知表意人心中所要表達的意思,比如報社將報紙寄送到民眾家中,民眾雖未對報社表達同意訂報的意思表示,而直接匯款到報社,從匯款的動作應該可以推知民眾有同意訂報的意思表示。 不過默示的意思表示最常被混淆的就是單純的沉默,也就是未為任何行為的人,可否因為其未為任何行為就認為該人同意或不同意,其實單純的沉默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意義,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或是雙方當事人又特別約定沉默的法律效果,否則不可以直接認定其法律上效果,如果可以這樣的話,報社只要把報紙送到民眾家裡,民眾沒有表示任何意思,報社就可以認為雙方契約成立,所以民眾應該付報費,如此對民眾而言,似乎是不太公平。默示的意思表示和沉默最大的不同在於前者其實仍然有表示行為,後者完全沒有任何行為。 回到原來的問題,勞工如果在該次會議終沒有表達任何意見,並且沒有其他任何積極的行為來表示其意見,應該只是沉默所以不應該認為勞工已經同意減薪,即便雇主已為減薪的公告或按減薪後的標準將薪資匯到勞工帳戶,仍不能認為勞工已經同意減薪(台灣台中地方法院92年度勞簡上字第29號判決),不過也有法院認為,勞工被雇主片面減薪後,未向雇主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及請求給付資遣費,且長期領取扣減後之薪資,而未為一部清償之保留表示,自足以間接推知該勞工經權衡自身利益後,已默示同意領取扣減後之薪資,而與雇主繼續勞動契約關係,即與單純之沉默有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重勞訴字第38號)。多數法院還是採不認為勞工未表示意見就是默示同意的見解,因此勞工只要在工資請求權時效的期限內,向雇主要求給付減薪前的工資,雇主都不能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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