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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落格與博客貼文 兩岸法律上皆屬「公開發表」
2010/07/12 15:38:29瀏覽734|回應1|推薦12
世界盃結束了,真正大獲全勝的是章魚哥。您也和他一樣猜對了嗎?

對了,一段時間沒有貼《兩岸法律研究所》的稿子,日前發了一篇「部落客和博客貼文,皆屬公開發表」的主題,剛好也看到近日有惡劣網友故意上網討罵,再提告求賠償金,在此再強調一次:網路「不是」私人空間,匿名不代表可以隨意亂罵人。以下兩則案例供參,登於2010年7月10日《旺報》

  台灣有位孫姓女子與寵物店發生消費糾紛,遂在自己的部落格上轉貼店家照片,並貼文批評「該死的寵物美容師」、「身上有很重的菸味」、「牙齒不知道是不是因抽菸搞得超黃」、「沒有耐心善待貓狗的人」,遭寵物店業者提告。經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孫姓女子在部落格文章字句涉及個人私德、足以毀損店家名譽,但卻無法舉證批評內容為真實,故判她拘役30天,並得易科罰金。

     無獨有偶,近日浙江省溫州市也有一起博客作者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有位網路寫手馬加幸在博客上發表小說《黃縣長和他的情婦們》,內文詳細描寫貪官黃縣長任職期間發生的眾多不正當男女關係,尤其是他與其中兩位女幹部的情色交往。小說發表之後,當地兩名女幹部認為馬加幸寫的正是自己,因而告其妨害名譽。法院一審判決馬加幸敗訴,但馬加幸認為該兩名女幹部不應對號入座,堅決提起上訴。

     馬加幸另外強調博客形式私密、不同於公開發表的小說,這一點在法律觀念上並不正確,網路是一個公開空間,部落格和博客貼文在兩岸都等於是公開發表的作品。

延伸閱讀:兩岸的智慧財產保護協議 異質法文化的交流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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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risty21&aid=4217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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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7/17 2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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