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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法律研究所》亂放煙火 兩岸皆罰
2011/09/29 14:29:51瀏覽574|回應0|推薦10

  好久沒有更新兩岸法律的小專欄囉,下篇登於2011年9月29日《旺報》  

       在喜慶時施放爆竹煙火,是中國傳統習俗之一,但隨著都市化後,人們對居住寧靜與安全的要求越來越高,兩岸也對爆竹煙火的施放有越來越多的管制與要求。近日台灣新聞報導,有人到淡水海邊施放煙火求婚,結果被新北市消防局依違反相關法令開紅單,浪漫不成反將被處新台幣3萬至15萬元的罰鍰。

     究竟放煙火是否要事先申請呢?依據台灣《爆竹煙火管理條例》及地方政府據此訂定的自治條例,要放煙火不能在人多的公共場所或危險場所、深夜大家睡眠時間也不得施放。上述的例子,就是因為違反「新北市爆竹煙火施放管制自治條例」中關於時間的管制(下午10時後、上午6時前,不得施放飛行類、升空類、摔炮類一般爆竹煙火)。

     大陸《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對施放地點、種類、時間的管制主要是授權地方政府規定,而各地方政府的規定差異不小,普遍而言禁止的施放地點較多、禁止的時間也較長,處罰為人民幣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與台灣相比較輕。

(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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