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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罵人狐狸精和色狼 兩岸都有法律責任
2010/05/17 10:30:35瀏覽1911|回應0|推薦13

這是先前看到babyhome熱心媽媽們被告的新聞,因此為文,提醒一下讀友們網路留言是有法律責任的喔(都可能涉及公然侮辱、妨害名譽)。登於2010年5月13日《旺報》

 台灣有一位被丈夫背叛的妻子,在網上寫下遭遇,得到許多網友同情。男方跟外遇對象的照片被網友PO上網,並招來痛罵:「長那樣也敢外遇」、「死男人」等,結果男方將30多位罵他的網友告上法院。在網路上留言批評特定個人,若與公共利益無關、且非出於自衛自辯,就可能觸犯台灣《刑法》的妨害名譽罪。

 大陸在2005年,浙江就有一起網路侮辱他人被告案件:網友「熊太保」發文暗指另一名網友「浪漫櫻木」是「色狼」,之後又有網友公布「浪漫櫻木」照片,近千人流覽並跟帖斥罵。「浪漫櫻木」痛苦不堪,控告「熊太保」公然侮辱。

     在網路上發言,常因為它具有匿名的特性使得網友忘了網路也是個公共空間,任何人都可以隨時瀏覽這些留言。在網路上留言罵人,在兩岸都同樣有法律責任,網友需多加注意。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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