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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25 12:14:14瀏覽912|回應2|推薦8 | |
在中國常用現金買的購物卡、或台灣人愛用的禮券,都不應該有期限限制。請見下文,登於2010年3月25日《旺報》 案例:2008年,小玲在大陸一家知名超市用人民幣800元購買等值的購物卡。小玲於2010年到超市購物要使用當初買的購物卡,收銀員卻說購物卡上寫著有效期截止2009年12月底,卡已經過期無法使用。 問題:購物卡和禮券,過期是否成廢紙? 解答:依據大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倘若格式合同的內容含有此類內容的,其內容無效。本案經法院判決,消費者用等值現金所買的購物卡,超市單方標明有效期限,對顧客沒有效力。小玲可以主張繼續行使該卡或是要超市將餘款退回。 台灣人以現金購買的禮券亦同。經濟部於2006年公告,規定商家發行禮券不得記載「使用期限」。因此,假設業者在禮券上註明使用期限為兩年,此一限制在法律上亦屬無效。 延伸閱讀:房市資訊透明是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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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財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