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4/12 12:34:22瀏覽921|回應4|推薦9 | |
中國廣西的韓峰「日記門」事件,讓我想到順便介紹一下台灣去年修過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對付貪官,兩岸都是嚴刑峻罰伺候!! 登於2010年4月12日《旺報》: 大陸廣西菸草專賣局銷售處處長韓峰,因於日記中詳細記載了他與諸多女性的不倫戀及收賄等事,日記公開後引起軒然大波。 該日記內容經調查:韓峰涉嫌利用先後擔任欽州市煙草專賣局局長、來賓市煙草專賣局局長職務之便,多次收受承建商的賄賂款,共計人民幣48.2萬元及價值30萬元的商品房一套。 日前韓峰已先被開除黨籍和公職,本案檢察機關還在進一步偵查中。一旦證明屬實,大陸《刑法》規定受賄罪和貪汙罪,都以貪汙或受賄的數額來決定處罰,如個人貪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可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尚可處死刑外加沒收財產。 台灣於《刑法》規定外,另有更嚴格的《貪汙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收受不正利益,可處7年以上徒刑,科7000萬罰金。若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則可以罰至無期徒刑,處1億元罰金。為了打擊貪汙,台灣去年底並修正通過「財產來源不明罪」 ,要求嫌疑人須就來源可疑之財產提出說明,無法說明或說明不實,均會成罪。 |
|
( 心情隨筆|雜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