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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2 12:24:10瀏覽1288|回應5|推薦7 | |
不好意思,原本要繼續推出的「中港台高房價:政策篇」,由於最近台灣推出不少新的房價政策,我要重新整理一下。 在此,先談一下傷感的婚前協議在法律上的效力。怎麼說傷感呢?前一陣子我還在電視上看到「鐵達尼號」重播,雖然已經是十年前的舊片,但還是讓我為羅絲和傑克的超唯美戀情感動不已。愛情修成正果而結婚,卻要來談「你是你的,我是我的」婚前協議,豈不有些傷感? ![]() ![]() 不過,回到現實,兩岸原則上都承認婚前協議的效力。只是台灣仍然不像美國社會,有關「離婚後如何如何的」的條款,是無效的。 請見下篇:登於2010年3月8日《旺報》,獻給偉大的婦女們: ![]() ![]() 案例:南京人張斌與鄒小書在婚禮前夕,簽下「動手就賠償1到10萬元(人民幣)」協議,但婚後不到50天,丈夫又動手,小書向法院申請離婚,並要求張斌依婚前協議賠償。 問題:婚前協議書,在法律上有無效力? 解答:現代人愈來愈重視婚姻生活中的自我權益,因而婚前立下協議的情況,也愈來愈多。上述案例是發生在大陸的真實故事。南京玄武法院最後判決兩人離婚,並認為張斌違反承諾書,應付醫藥費及違約金1萬元給鄒小書。換言之,大陸法院承認婚前協議的法律效力。 而在台灣,《民法》本身就有明文規定一些可以協議的事項,例如自由處分金、是否冠夫姓等。此外,婚前協議只要不違反公共利益或善良風俗,亦為有效。舉例來說,約定婚後家務如何分工是有效的。但約定離婚後贍養費之給付,則為無效。 延伸閱讀:中港台的高房價:現況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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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