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體:小 中 大 | |
|
|
2010/02/27 12:45:29瀏覽1306|回應0|推薦9 | |
今天是227,立委補選結果即將揭曉,一定有不少人正焦急的等待著。不過,在選舉結果出來以前,先來點輕鬆的吧!! 我發現外遇可不可以離婚並請求對方賠償,在中國和台灣是不一樣的,不過,在「贍養費」部分兩岸差不多。請見下篇,登於2010年2月27日《旺報》: 台幹周先生和大陸女子趙靜結婚後,周先生外遇不斷,趙無法接受,周遂向法院申請離婚。後法院判決兩人離婚。趙靜向周先生請求賠償。外遇離婚,可否請求損害賠償? 台灣《民法》規定,外遇成立離婚原因,無過失的另一方並可請求損害賠償。但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換句話說,當事人須與他人同居,無過失的另一方才能主張損害賠償。不過,趙靜離婚後若生活困難,依大陸《婚姻法》仍可請求周先生給予適當幫助,與台灣規定的「贍養費」有相同意義。 延伸閱讀:「2009台灣人權論壇」 |
|
(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