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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2/13 12:28:27瀏覽2027|回應1|推薦14 | |
各位親愛的讀友 / 網友們大家好: 待會兒就要吃年夜飯了,在此向大家拜個早年!!祝 大家 虎虎生豐,虎到旺到!! 對了,除夕一樣開工,繼續貢獻一篇「兩岸法律研究」的小文章吧……愈研究中國的《勞動合同法》,愈覺得中國對勞動者的保障實在比較佳。例如說,在中國做生意,簽了勞動契約後,可不能亂裁員喔!! 裁員要有法定原因,規定比台灣嚴多了。否則就要賠2個月的工資喔!! 本篇登於2010年2月13日《旺報》: 案例:新員工試用期滿,與公司簽了一年的書面勞動合同。但一年不到,老闆覺得公司人力過剩,就把小李辭退了。 問題:違反合約,員工小李可以申請賠償? 解答:勞動合同依法簽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因此員工若沒有違法違紀、或工作有過失等各種法定原因,老板裁員必須負賠償責任。按大陸《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若老闆沒有法定原因辭退員工,員工每上工一年,就要支付2個月工資的賠償金,未滿一年以一年計算。因此,老闆須額外支付2個月的工資給小李。 台灣《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亦須有法定原因才可終止契約,不過相較之下,大陸的《勞動合同法》對雇主比較嚴、對勞動者保障比較多。 延伸閱讀:Google案背後的中美角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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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