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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06 12:38:41瀏覽1101|回應3|推薦11 | |
利用 yahoo 或是 google 等搜索引擎,找到盜版的音樂下載,唱片公司除了告網友,還能不能一併告真正的有錢人--搜索引擎呢? 由美國為首的國際潮流,要求搜索引擎在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後,要配合立刻把內容取下,這樣就沒有責任。去年台灣的著作權修正就是在講這個,中國也兩年多前,有了類似的法規。請見下文,登於2010年3月6日《旺報》: 案例:大陸網友使用雅虎搜索,找到提供免費音樂檔案的網站並下載,雅虎被唱片公司控告侵害侵權。 問題:搜索引擎提供檔案鏈結,也會有責任? 解答:大陸於2006年將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議題於《著作權法》中獨立出來,另訂《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該條例大幅參考美國1998年《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DMCA)」,有「通知與刪除(Notice and takedown)」的規定。簡言之,網路服務提供者應根據著作權利人的通知,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的鏈結;倘若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作品侵權而仍繼續提供鏈結,則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台灣也於2009年修訂《著作權法》,增加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免責條款,亦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若能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移除侵權的內容,則可免除侵權責任。這和大陸的條例規定精神一致,均是在國際潮流下的立法產物。 延伸閱讀:中國缺工潮對台灣的啟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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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