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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盜版鏈結的雅虎 在中國要不要負著作權責任?
2010/03/06 12:38:41瀏覽1101|回應3|推薦11
利用 yahoo 或是 google 等搜索引擎,找到盜版的音樂下載,唱片公司除了告網友,還能不能一併告真正的有錢人--搜索引擎呢?

由美國為首的國際潮流,要求搜索引擎在接到著作權人通知後,要配合立刻把內容取下,這樣就沒有責任。去年台灣的著作權修正就是在講這個,中國也兩年多前,有了類似的法規。請見下文,登於2010年3月6日《旺報》:

       案例:大陸網友使用雅虎搜索,找到提供免費音樂檔案的網站並下載,雅虎被唱片公司控告侵害侵權。

     問題:搜索引擎提供檔案鏈結,也會有責任?

     解答:大陸於2006年將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議題於《著作權法》中獨立出來,另訂《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該條例大幅參考美國1998年《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法案》(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DMCA)」,有「通知與刪除(Notice and takedown)」的規定。簡言之,網路服務提供者應根據著作權利人的通知,立即刪除涉嫌侵權的作品或者斷開與該作品的鏈結;倘若網絡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作品侵權而仍繼續提供鏈結,則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台灣也於2009年修訂《著作權法》,增加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免責條款,亦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若能在接到權利人通知後,移除侵權的內容,則可免除侵權責任。這和大陸的條例規定精神一致,均是在國際潮流下的立法產物。

 延伸閱讀中國缺工潮對台灣的啟示

( 時事評論兩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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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risty21&aid=3829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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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请教,台湾的法律对于人肉搜索之类的问题,有否设限?
2010/05/06 20:04
另外,台湾法律对于儿童参与广告拍摄有否限制?因为本人有想法,希望法律对儿童参与广告拍摄应有所限制。

江雅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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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juno
2010/03/06 14:02
juno 提供的意見很好。不愧是長期讀者,知道我喜歡網路人權議題。

我看看能否寫一篇關於這個的文章來回饋你。

路人Juno
等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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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ogle的三名主管應對Google Video上的一個影片負責
2010/03/06 12:45

最近義大利米蘭的一個法官,認為Google的三名主管應對Google Video上的一個影片負責。  那個影片好像是一個兒童被別人欺負。

Google說有人通知它後兩個小時內這段影片就被移除,但是網站討論區裏也有人說其他網友一個星期前便已向Google檢舉。

這和版權無關,但是和網站是否對其內容有責任有關,建議版主注意。  現在台灣的實踐舒淇事件也可能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