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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3/13 13:35:15瀏覽3438|回應3|推薦16 | |
上次寫了一篇「搜索引擎提供盜版鏈結」,比較中國和台灣在網路時代的著作權修正規定。讀友路人Juno 提醒我,實踐舒淇的事應該也可以寫一下。 網路人權議題本來就是我的專長領域(之一),為了回饋讀友的熱心提議,特別寫了下篇:比較實踐舒淇和犀利哥的偷拍事件,會不會成立妨害祕密罪。這一點,台灣的規定比較週密一些。 各位網友在熱心之外,也要注意尊重別人的隱私喔。 下文登於2010年3月13日《旺報》: 台灣的「實踐舒淇」、對岸的「犀利哥」乞丐,因為熱情網友的「關切」、設立粉絲專頁,在網路上爆紅。網友若未得當事人同意,私自偷拍,在兩岸分別要負怎樣的法律責任? 隱私權在台灣受憲法保障,台灣《刑法》有「妨害祕密罪」,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成立犯罪。易言之,若網友在公共場所對任何人拍照,並不構成妨害祕密罪,被拍者若感到不愉快,可以依《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賠償。但若網友拍攝對方的非公開活動、或隱私部位:例如偷拍「實踐舒淇」在家中的活動就構成妨害祕密罪。 大陸的《刑法》尚無妨害祕密罪規定,但在「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這一規定為保護公民個人隱私權以及相應的司法解釋,留下了廣闊的空間。最高人民法院亦承認隱私受損可以請求名譽權的賠償。因此若網友偷拍「犀利哥」在家中的活動、並在網路公開,犀利哥覺得名譽受損,也可以請求網友賠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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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兩岸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