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說矧字
矧,音ㄕㄣˇ,本作「矤」字,當名詞用,齒本曰矧,《禮記.曲禮上》:「笑不至矧,怒不至詈(ㄌㄧˋ)。」當副詞用,況且之意,《書經.大禹謨》:「至諴感神,矧茲有苗」;當連接詞用,「也」之意,《書經.康誥》:「元惡大憝,矧惟不孝不友。」
「矧」字,常見於法院判決書,前年司法院官網推出「法律小辭典」,讓大家查詢艱澀詞彙,並推薦想知道的用語,其中「矧」字被重複推薦最多,因此建議法官以後寫判決書時,用大家容易理解的「況且」,代替連發音都不知道的「矧」字(註一)。「矧」字,鮮有用在公文書裡,行政院編著的《文書處理手冊》未見有「矧」字;即使國家文官學院編著的《公文製作與習作》乙書,厚達500頁,也未見有「矧」字,足見這個字,與「爰」、「渠」、「失所附麗」、「合先敘明」(註二)…等,都是屬於艱深費解的詞彙。
公文講求「簡、淺、明、確」,過份艱澀的語詞,不利於公務的溝通與推行。過去,總有公務員喜歡「賣弄學問」,不寫「分析」而寫「縷析」;不寫「列陳」而寫「臚陳」;不寫「繼續」而寫「賡續」;不寫「致送」而寫「齎送」;還有人硬把「諒察」改成「諒詧」;把「並不相同」改成「迥不相侔」;此外,有人喜歡摻雜書牘用語,如:無任感禱、至紉公誼、用申謝悃…等;都會讓人以為公文與法院判決書一樣難懂。民國62年,行政院推動「公文改革」(註三),經四十多年的演變,目前的公文書無論在結構、程式及文字,都趨於簡單明瞭。可惜當年沒有把「法院判決書」納入改革範圍,以至於當今許多司法文書常為人所詬病。
推究判決書常用「矧」字,或許與歐陽修的《瀧岡阡表》有關,文中敘述歐陽修母親告訴歐陽修說:「汝父為吏,嘗夜燭治官書,屢廢而歎。吾問之,則曰:『此死獄也,我求其生不得爾。』吾曰:『生可求乎?』曰:『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與我皆無恨也;矧求而有得邪?以其有得,則知不求而死者有恨也。」相信現職法官大概都讀過這篇與法律見解有關的文章,其中「矧」字,因為被前人引用,所以相沿至今。
有人認為:何不把判決書寫成白話文,只是白話文並非一定能懂,判決書無需「為白話而白話」,讓人一目了然,更為重要。建議法官就廢棄類似「矧」這種難懂的古字,作為改革判決書的發端。
註一:參見https://www.setn.com/News.aspx?NewsID=318236
註二:參閱【合先敘明】乙文。
註三:參閱【回顧民國62年的公文改革】乙文。
圖/翻攝司法院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