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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腦屬性與文書作業
2014/03/02 10:02:48瀏覽2812|回應1|推薦2

電腦屬性與文書作業

  民國93年,行政院函請立法院修正《公文程式條例》,將公文由傳統的直式書寫,修正為橫式書寫,理由有二:一是為能與國際接軌、一是符合電腦作業平台屬性,前項理由有些冠冕堂皇,真正的理由確與電腦有關。

  人類的書寫工具,幾經變革,從結繩、龜甲、皮革、布絹、竹簡到紙筆,工具不同,書寫方式也會隨之改變,即以竹簡為例,用刀刻在竹片上,直刻比橫刻順手,而且逐片貫串後,直式比橫式容易開展,以致漢字一直維持數千年的直書。20世紀末,電腦作為書寫工具後,雖可透過軟體,模擬直書態樣,但仍有諸多扞格之處,尤其不能充分發揮電腦的長處。

  公文由直式改為橫式,研考會早已列為目標,只是擔心「衛道人士」反彈,一直裹足不前。民國89年,政黨輪替後,行政院延攬台大法律系教授葉俊榮為研考會主委,在一個偶然的場合,我向他提及橫式公文的目標。或許,民進黨政府比較沒有傳統的包袱,《公文程式條例修正案》很快就在院會通過,未料立法院也沒有所謂「衛道人士」杯葛,順利三讀通過,行政院並規定自民國9411日起,正式實施橫式公文。

  直式改為橫式,牽涉甚廣,包含公文夾、公文封、便條、章戳、名銜、書狀……等,都要一併更改;即使裝釘、頁碼、浮貼、折頁及標記等,也都要隨之改變。此外,為確保網路傳輸的正確,非內建的文字、標點、項次……等,均應避免;非標準的排版,如上標、註記、側寫、合併文字……等,亦應避免;否則,對方所收到的公文,均有產生亂碼之虞。再者,除公文外,獎狀、證明書、褒揚令……等,均應使用直向橫書,避免橫向橫書,以維持書面的美觀。

  公文中若夾雜外文字或阿拉伯數字,橫式要比直式來得便利,也容易閱讀。所以外文字除縮寫(如CNN、WHO等)可用全型外,其餘均應使用半型。至於數字的使用,行政院特別訂定「公文書橫式書寫數字使用原則」(註一),以為依循。大抵上,該原則規定:凡具有一般數字意義及統計意義者,使用阿拉伯數字半型(註二);凡屬於描述用語、專有名詞及慣用語者,使用中文數字。過去,重要數字規定使用「大寫」,如今用電腦打繕,已無「手寫」容易竄改的可能,所以不再使用難以閱讀的大寫。

  據報載,馬總統有時會用毛筆「批公文」,他向記者表示「毛筆字可以永久保存」。毛筆字所以能夠永久保存,主要是墨汁深入紙的纖維,即使紙張枯黃,毛筆字依然清晰。當今,電腦已普遍成為書寫工具,我們不可能再回到從前,只是透過雷射印表機所印的字體(註三),能保留多久?這是現代人需要嚴肅思考的問題,如果50年後,這些字模糊不清或字體掉落,勢將成為文明浩劫!

  文書作業是一項多樣而細膩的工作,各機關應培養熟諳「電腦屬性及文書作業」的人,擔任規範及統一解釋的角色,當同仁製作文書而有疑慮時,得有一個解惑的對象;若因個人的喜好,以「想當然耳」的思維,任意作為,勢必又與過去一樣,每一個機關公文都有每一個機關的特色;如此,一套標準的「公文製作軟體」的誕生,也將越來越遙遠。

 

註一:行政院所訂的「數字使用原則」,乃參考香港政府的作法。1997年,香港回歸大陸時,為適應直式改為橫書,特別成立「法定語文事務署」作為「界面管理」的臨時機構;其中,對於數字的使用,便有「阿拉伯數字」與「中文數字」之分,與我們不同者,香港政府規定「十」以下的個位數,不必使用阿拉伯數字,或許著眼於鍵盤的操作?

註二:阿拉伯數字一定要用半型,若誤用全型而數字又寫到一行的末端,有可能會被電腦從中裁斷。

註三:雷射印表機印字的過程有四:(一)要印的字先描邊;(二)邊內帶負電,邊外帶正電;(三)邊內負電與帶正電的炭粉、鐵粉結合;(四)透過高溫滾筒,把字黏在紙上。所以,雷射印表機所印的字,是「黏上去」,而不是墨汁深入紙的纖維;多年後若黏度不夠,所印的字體或許會掉落。(註:滾筒溫度不足時,印出來的字,只要手劃過,炭粉及鐵粉便紛紛掉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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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11452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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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9 21:36

機關收發室收文員於電子公文交換管理系統(e-CLIENT)每月約有一次都會遇到其他機關發文員電聯云:已向電子公文交換管理系統e-CLIENT確認貴機關收到,惟貴機關尚未收文?我上e-CLIENT查詢,但無公文進來。經向資訊室反應後,外部公文在時間上才緊接陸續由系統確認收到約十件。

資訊室說:電腦網路連線會斷線,所以本機關沒有收到。要我每日依經驗法則判斷,若當日無外部電子文進來就要向他反應。

我認為:長官會誤以為我延誤公文收文,是否要會簽資訊室請其增設「e-CLIENT收文異常」選項供查詢?

夏老師(chhsia1113) 於 2015-12-21 17:44 回覆:

    實施電子公文交換時,本人已是高階主管,沒有實際從事電子收文工作,所以貴機關的情況,不是很了解。不過,依經驗判斷,電子收文員應該有【收文確認】的動作,而該項動作應置放於收文員上,不該放在資訊室,亦即收文員沒有按【收文確認】的動作,即使文已到貴機關電腦主機,也算沒有收到,如此責任才能釐清。至於所提:是否要會簽資訊室請其增設「e-CLIENT收文異常」選項供查詢?確實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