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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註記
2014/03/02 09:57:39瀏覽2006|回應1|推薦1

時間註記new

  近日,媒體報導:有位社會新鮮人上班經常遲到,被老闆炒魷魚,於是找記者投訴,引發網友議論。

  近幾年,本人接受邀約演講,已超過千次,不管在南部,或住家附近,幾無遲到紀錄。有次在坪林,上課時間為8:10,但8:05還未見老師蹤影,有經驗的輔導員說:「夏老師一定會在8:07出現!」果然,8:07本人開車通過大門。

  有人問:「老師,您為何時間掌握如此精準!」我說:「除要感謝交通建設外,主要得力於公文對時間的註記。」民國74年,《文書處理手冊》初訂時,規定:「文書處理過程中之有關人員,均應於文面適當位置蓋章或簽名,並註明時間(例如11816時,得縮記為1108/1600),以明責任。」亦即,時間註記必須算到「分」為止。久之,本人掌握時間,幾乎分秒不差;數十年下來,早已養成習慣。

  事實上,遲到形同偷竊。上班遲到,猶如偷竊公司時間;與人約會遲到,猶如偷竊別人時間;老師上課遲到,更是偷竊眾多學生的時間。據報載:這位社會新鮮人說:以前一個月遲到11次,現在才遲到3次,為何還被老闆炒魷魚?噫!此種理由若是正確,就像偷人家東西,現在偷得比以前少,為何還要坐牢!

  對於這位遲到的社會新鮮人,網路都指責她的不是(註一)。個人認為:每人都有劣根性,在不能「自我約制」下,「遲到」成為常態。所以,任何書面的時間註記,都要算到「分」為止,培養約束自己的習性。子曰:「以約失之者,鮮矣!」(註二)願與大家共勉!

 

註一:參見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3780897&r=3&last=48850415

註二:語出《論語.里仁篇》,大意是:一個人內心有所約制,就會在行為上減少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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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lassic-blog.udn.com/article/trackback.jsp?uid=chhsia1113&aid=1145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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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老師
2014/03/12 15:46

  May Zeng 網友說的沒錯!雖按規定時間上班,但在辦公室內吃早餐,或作私事,稱為「公時私用」。眾所皆知,「公器私用」是違法行為,「公時私用」一樣是違法行為,都可視為「偷竊」。不過,身為主管或老闆的人,要寬大為懷,類似這種「微罪」,應先予以告誡,實在太不像話,如那位經常遲到的小姐,再作嚴厲處理。(註:使用FB回應,無法讓版主即時獲得訊息,必須正好看到那篇文章,才能發現;且須以「發表迴響」方式,予以回復。抱歉!)

(chhsia1113@yahoo.com.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