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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21 20:03:54瀏覽8368|回應2|推薦1 | |
箋函可否蓋用條戳new 在無名小站時,有網友問:「箋函可否蓋用單位條戳?」當時,本人回復:「猶如男人穿裙子?有何不可,只是不倫不類而已!」 依照《文書處理手冊》第84點第1項規定:「條戳:…刻機關(單位)全銜。於書函、開會通知單、移文單、建議單、通知單、催辦單等用之。」按條戳所蓋用的文件,都是屬於非正式性的公文;正式性公文如「函」,就必須蓋用首長簽字章或職章。 機關公文中,重要而嚴正者,用「簽」來簽辦;用「函」來行文;須以個人名義時,則以「箋函」為之;這三種公文都有一定的結構及用語,用印也特別慎重(註一)。惟普通且例行性的公文,則採較不正式的便簽、書函及便箋(註二)等,此種簡易公文,無須嚴謹結構,蓋用印信也不必過於講究。 正式公文大都採三段式結構,「箋函」也採前文、正文及後文三段結構(註三);前文尚有:稱謂、提稱語及開頭應酬語等項;後文有結尾應酬語、問候語及署名敬禮等項。箋函所以要有應酬語及問候語,緣於「箋函」猶如雙方晤談(註四),晤談程序,包括:招呼寒暄、陳述來意及道別祝福等,都須具備。 為免予人有「公事公辦」之印象,部分機關(單位)回復民眾陳情時,不採過去常用的「書函」,而用帶有情感的「箋函」。只是,「箋函」要有首長(主管)署名;當民眾再以電話聯繫時,逕以首長(主管)為對象,造成困擾;於是有人取用「箋函」的感性用語,卻蓋單位條戳。雖《文書處理手冊》對「箋函或便箋」的定義為:「以個人或單位名義於洽商或回復公務時使用」,但並不表示「箋函」可以蓋用單位條戳;否則,隨意搭用,徒增貽笑大方! 為能與民眾「搏感情」,又符應用文常規。本人以為:不如恢復《文書處理手冊》初定時對「書函」的規定:「書函的結構可視需要採條列式或三段式」(註五)。爾後,使用「書函」回復民眾,並採條列式(或敘述式),而將感性用語以條例式敘述,最後蓋用單位條戳,則不僅名正言順,且較無「公事公辦」的感覺。 註一:參見【文書作業問題/公文製作-簽署篇】乙文。 註二:參見【文書作業問題/便箋及便簽】乙文。 註三:參見【公文製作/箋函的作法】乙文。 註四:參考張仁青博士著《應用文》第三章實用書牘。 註五:研考會於民國87年7月13日以(87)會訊字第02760號書函給各機關,即是捨棄「主旨、說明、辦法」三段式,而採用條列式,就比較沒有「公事公辦」的感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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