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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知照改為查照」說起
2014/01/17 22:37:22瀏覽40442|回應0|推薦3

從「知照改為查照」說起new

  民國62年,行政院為擺脫陳舊落伍的程式用語,進行一次「公文改革」;同時,頒布《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註一),以為各機關製作公文之依據。該手冊對於公文用語有11項規定,其中第7項規定有「知照改為查照」。

  檢視前述11項規定,現已無人使用者,包含:無意義的「竊」字;累贅用語的「合行」、「相應」及「理合」等。但當年規定不用或改用,目前仍有人繼續使用者,包含:不用的「前開」、「在案」及「在卷」等;應改用「請」的「謹請」、「呈請」及「敬請」等;應改用「查照」的「知照」;應改用「照辦」的「遵照」等。 

  所以選擇「知照改為查照」作為標題,加予解說,緣於前年有位網友提問,他寫「查照」,被主管改為「知照」,究係「查照」還是「知照」?本人答以早就改為「查照」了,不知其主管為何仍用「知照」。結果該網友向其主管爭論,造成主管的尷尬與不滿。本人特別向該網友勸戒,不要為這種小事與主管爭執;畢竟,真理是一回事,和諧更重要;若要追求真理,不如立定志向,設法升為該主管位置,再將「知照改為查照」!

  當年,行政院所以要將「知照改為查照」,係因「知照」乃老式公文用語,用口語化解釋就是:「你們知道就好了,照著辦就是,不必多說!」十足威權的口吻。而「查照」意思就是:「你們查查看,對的話,就照著辦;不對的話,可反映意見!」所以,「查照」2字比較符合民主觀念。令人訝異的事!經過40年,居然有人不知早有規定,而且還自以為是!

  由此觀之,多數人對於公文的認識,多半口耳相傳,傳到最後,常有「知其然而不知所以然」的迷失。因此,想要從頭認真學習公文,本人貼有「公文入門」及「入門公文」兩篇文章(註二),可作為參考!

 

註一:民國62年,行政院頒布《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民國743月,另編《文書處理檔案管理手冊》,並廢止《行政機關公文處理手冊》。民國9011月《檔案法》實施後,改編為《文書處理手冊》,該手冊最新修正為99122日。

註二:參閱【文書作業問題/公文入門】及【文書作業問題/入門公文】兩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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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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