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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0 20:14:08瀏覽1233|回應2|推薦17 | |
關鍵評論網刊登一則光電業者太平洋綠能PGE的置入性行銷業配文【永續發展如何走?PGE太平洋綠能以農地種電推動能源自給,讓太陽能與環境共好成為可能】,當中業者關於農地種電法令的認識,顯然仍有不足。 以臺灣現行的法令看,雖然農地種電頗有限制,但是仍然有不用作農地變更也可以興建太陽能發電設施的法律途徑,按照關鍵評論網報導所傳遞的訊息,太平洋綠能希望弄的,應該是不與農業經營結合的地面型太陽能發電設施,目前,這類設施有規範一些許可設置於農業用地的區位。 根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第一是經濟部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屬不利農業經營之農業用地,可以申請設置太平洋綠能所希望的那種不與農業經營的地面型綠能設施,但是這至少要經過縣市政府依【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劃設作業規範】,研提劃設區位,送經濟部審議並公告。 再來,縣市環境保護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公告之污染控制場址、污染整治場址或污染管制區,因為其土質或地下水水質已經不適合種植農作物,所以目前也有開放申請興建不與農業經營結合的地面型綠能設施。 第三、就是經濟部103年11月12日訂定【陸上盜濫採土石坑洞善後處理計畫】列管有案,並經縣市政府整體規劃的國有農業用地,也可以申請興建不與農業經營結合的太陽能發電設施。 上面的規定,適用於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還有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以及國家公園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會同有關單位,依【國家公園法】認定的農業用地,不過很明顯,太平洋綠能還是想找荒廢或休耕的農地弄不與農業經營結合的地面型太陽能發電設施,而不想循上面的規定走。 再看【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的規定,目前是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可以用再生能源發電設施的名義興建太陽能發電設施,這須由申請人依照該規則第6條之1的規定準備必要文件書表,再由縣市政府農業單位、能源管理單位依照【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進行審查。 而且,以非都市土地容許使用的途徑申請興建太陽能發電設施,還有三大附帶條件,第一,太陽能發電設施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者,需經保護區主管機關許可;第二,太陽能發電設施限於點狀使用,點狀使用面積不得超過660平方公尺(0.066公頃);第三,太陽能設施所在的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不可以是特定農業區。 此外,倘若是依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的規定申請興建太陽能發電設施,還要依照【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繳交回饋金。 總之,我在這裡想要讓關鍵評論網、太平洋綠能知道的是:太陽能發電設施,目前是可以有限度地在不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農地變更的前提下,依照【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的規定,進行申請興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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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