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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17:30:23瀏覽243|回應1|推薦15 | |
根據【彰化將設火葬場引地方反彈 議員:回饋和自治條例都應訂清楚】、【彰化火化場選址惹議 傳二林鎮要罷免鎮長 蔡詩傑回應了】、【彰化火葬場選址將召開公聽會 洪子超:完整透明報告解民疑慮】等報導,彰化縣縣政府民政處將規劃於芳苑鄉草湖南段228-2地號土地設置火化場,這引發鄰近二林鎮鎮民質疑。 經查詢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城鄉發展分署【國土規劃地理資訊圖臺】、國土測繪中心【國土測繪圖資服務雲】資料,本案土地係屬一般農業區殯葬用地,為彰化縣政府管理的彰化縣縣有地,並業經經濟部水利署依據【地下水管制辦法】第2條規定,以117年1月27日經授水字第11120201550號函公告為地下水管制區第一級管制區,故本案土地興建火化場,如後續有抽地下水使用之情事,亦將涉及【地下水管制辦法】及其母法【水利法】之規定。 本案土地既然是一般農業區殯葬用地,則若興建殯葬設施用途的火化場,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之規定,只有一項附帶條件,那就是位於全國區域計畫規定之沿海自然保護區者,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使用地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許可,本案土地經查沒有被劃入沿海自然保護區,故蓋火化場並沒有土地違規使用的問題。 然而鄰近二林鎮部分居民反對、議員質詢的主要內容,也就是空氣、水質、土壤及染及噪音之問題,我查了吳韋達議員提的【彰化縣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裡面針對殯葬設施或其中的火化場,均未明訂上述環保問題的因應規範,而中央層級的【殯葬管理條例】,則有在第15條規定要設置公共衛生設施、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等環保相關設施。 相較之下,我覺得本案的重點應是在於環境影響評估。 因為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33條第3款規定,興建火化場,無論在什麼區位都要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故彰化縣政府民政處自治行政科會同彰化縣環境保護局綜合計畫科,確實就興建火化場對當地周邊空氣、水質、土壤、地下水,還有對附近居民生活安寧的影響。 但【彰化火化場落腳芳苑 二林民眾不滿 將發動罷免鎮長蔡詩傑】這則報導所提的,一些二林鎮居民不滿鎮長蔡詩傑未表態反對芳苑蓋火化場,於是就要提出罷免,我則覺得蔡詩傑之所以不表態,可能是因為他是二林鎮鎮長,不是芳苑鄉鄉長,芳苑鄉不在他管轄的範圍,不在其位,不謀其政,以此理由喊要罷免蔡詩傑的民眾,我覺得不可理喻,一點權責劃分的觀念都沒有。 對公共建設有疑慮或反對,要麼就自行寫民意信箱或首長信箱到縣市政府或中央各部會,或者致電、親赴中央部會或縣市政府有關單位陳情,再不然就是找選區議員或立法委員,由他們代表向縣市政府或中央部會反映意見,不該胡亂牽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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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