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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4 10:04:57瀏覽250|回應0|推薦11 | |
【國土法實施後 農用地罰則恐成農民惡夢】這報導,引述黃馨、林玉芬、楊華美等3位花蓮縣議員對【國土計畫法】及現行【區域計畫法】優劣異同之比較的論點,來呼籲【國土計畫法】暫緩實施。 只是,3位議員可能對【國土計畫法】和【區域計畫法】及其行政實務也都有誤解。 即將在今年5月1日全面實施的【國土計畫法】,一般的土地違規使用案件就跟現行【區域計畫法】一樣,是裁罰新臺幣6萬元到30萬元,近日許多地方民代及新聞媒體配合帶風向所提的最高300萬元,或者判刑等,若有出現,也會是在違規面積大、釀成重大災害的時候,便由縣市政府主管單位基於各自訂的裁罰基準,出於各自的行政裁量而決定罰出那麼高的金額,或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後,由法官做出的入獄判決。 其次,現行以【區域計畫法】所為的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及容許或變更程序規定等,並非沒有依據任何計畫,而就是行政院早期核定的臺灣北部、中部、南部、東部區域計畫(只是臺灣媒體沒在報,就讓人覺得沒有計畫),各縣市政府再分別依照當時經濟建設委員會的區域分類,各自在進行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後續在依這公告,來執行【區域計畫法】,以及【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子法。 而【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又還有依據該規則而由內政部訂定的【非都市土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另方面,現行【農業發展條例】在第3條第11款,還有【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要點】、【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等的第2條,也有配合著依據【區域計畫法】編訂的土地使分區與使用地類別,分別對耕地、農業用地做出定義。 【農業發展條例】更進一步在第10條要求農業用地變更使用須依特定的規定和程序徵得農業主管機關同意,這規定和程序就在【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之中。 而就上開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的條文看,黃馨、林玉芬、楊華美等3位花蓮縣議員又有第三個誤解,那就是土地變更在實務上,那些依照【區域計畫法】編訂有使用地類別的土地,應該是說在現況非土地違規使用的前提之下,原先為非農業用地者,可以依據【非都市土土地容許使用執行要點】、【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辦理土地變更,而做原使用地類別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未列示的用途。 原先為農業用地者,則可在現況非農業用地違規使用的情況下,依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辦理變更使用,而興建與農業經營無關的建物或設施,這裡要注意,其中像是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等,都有容許一些非農業用途項目,但也還是要依據本段所提之要點,辦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後,才能真正地做非農業用途。 最後,現在臺灣主流媒體多引述民代、地政士或一些民眾的看法,覺得【國土計畫法】全面實施後比【區域計畫法】嚴格,但是就這兩部法律的條文,仍可發現【區域計畫法】比【國土計畫法】嚴格的地方:第一,【區域計畫法】有明定可連續裁罰,【國土計畫法】無;第二,【區域計畫法】可對不依規定恢復土地容許使用、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者判刑,【國土計畫法】則只有在釀成災害時方可判刑。 那些渲染【國土計畫法】全然比【區域計畫法】不人道的民代或新聞媒體,看來是有意無意地忽略掉,【區域計畫法】比【國土計畫法】嚴格的地方,而且遇著有依據【工廠管理輔導法】及【特定工廠登記辦法】申請納管、接受縣市政府工業管理單位輔導改善的未登記工廠,【區域計畫法】和【國土計畫法】都莫可奈何。 歸根結柢,我覺得那些批評說【國土計畫法】管太嚴,呼籲暫緩實施的民代、地政士或一些新聞媒體,骨子裡其實可能都希望,【國土計畫法】永不實施、土地使用都不要有任何的管制規定,而讓每一筆、每一寸土地都能多用途混合開發,畢竟即使是現行的【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也有同樣的批評聲浪,也常有民代介入關說個案、對承辦人施以政治壓力。 臺灣,真是個無處不政治的地方啊!而此特性,也是阻礙臺灣進步的絆腳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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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