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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17:22:22瀏覽262|回應0|推薦18 | |
有關「南投縣埔里鎮一新遊憩用地(旅館)開發案」,〈批一新旅館未依環評法如實登載 環團要求南投縣府退件〉報導提到,守護台灣白魚永續棲地自救會發言人、南投一新里長林宥岑表示,開發單位玩兩面手法,在汙水排放方面宣稱「零排放」,然在環評書卻登載汙水處理後要排入側溝和設置涵管,且排入的就是農業灌溉所使用的史港溪圳,因此此案排放的廢水依法應該符合「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的「灌溉水質基準值之品質項目」,應檢測導電度及氨氮等,但開發單位卻只寫符合放流水標準,營運後的水質監測也拿掉導電度、氨氮及總有機碳等,刻意迴避農業灌溉用水標準,南投縣政府應退件。 經查詢環境部「環評書件查詢系統」,本案包含22筆農牧用地、4筆林業用地,均係《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1~3款定義的農業用地,在這些土地上頭依據《旅館業管理規則》做旅館這種非農業用途,會涉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之規定,臺灣目前要在農業用地作非農業使用,都須依據此要點經過目的事業主管單位、使用地主管單位、地政/都市計畫單位審查核准,不然就是土地違規使用,而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6條第3項附表1之規定,要依據《區域計畫法》第21條及各縣市政府鎖定裁罰基準的規定裁罰。 然而本案開發單位環境影響評估書件第四章最後一頁之內容,卻顯示本開發案「排放廢(污)水之承受水體,自預定放流口以下二十公里內有農田水利會之灌溉用水取水口」,只是所依據的法令《農田水利會灌溉排水管理要點》經查已廢止,目前是要依據《農田灌溉排水管理辦法》,而開發單位宣稱符合《放流水標準》、《再生水水質標準》。 我認為,本開發案在排放廢汙水部分的一大重點,是南投縣政府農業處農務發展科應會同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南投管理處管理組灌溉股及所相關工作站等相關單位,去審認本開發案有無《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5點所述此項不同意變更使用的情形:「使用具有農業灌溉功能之系統作為廢污水排放使用或有妨礙上、下游農業灌排水系統輸水能力之虞。」若有,就不能同意本案農牧用地、林業用地變更使用去蓋旅館。 又若南投縣政府觀光處觀光產業科就本案事業設置之必要性與計畫使用農業用地所提區位、面積之必要性、合理性及無可替代性,未提出評估意見或未表示支持意見,則也不能同意本案上述兩種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蓋旅館。 另一方面,本開發案預定使用的土地也都在山坡地的範圍,這就必須依據《水土保持法》第8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規定向南投縣政府農業處山坡地管理科申請水土保持計畫許可,取得同意函、開工報告等文件之後方可整地開發,而這整地開發還須依據《水土保持法》第8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進行,若不照做就要依據《水土保持法》第33條規定裁處,且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0條第7款,本案旅館開發因在山坡地進行且面積超過1公頃,因此要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 最後歸納而言,本開發案主要涉及《區域計畫法》、《水土保持法》、《環境影響評估法》這三部法律的規定,而環團及輿論明顯聚焦在《環境影響評估法》符合與否的問題上,不過若本案開發業者沒通過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水土保持計畫的審查仍逕自開發,那就還分別有農地、林地及山坡地違規的問題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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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環保生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