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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濟兩大土地使用爭議之比較
2025/01/06 08:02:56瀏覽218|回應0|推薦9

簡稱為慈濟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近日因為其分支機構財團法人慈濟傳播人文志業基金會(即大愛電視台)【姊的魔法廚房】停拍事件,與該劇導演、製作人之間的合約糾紛而再度登上媒體版面,而經我查詢,慈濟本部過往則有過兩起鬧得較大的土地使用爭議事件。

其中一起是2005年發生的內湖保護區反慈濟開發事件,依照今周刊【追蹤地籍圖 還原慈濟內湖買地真相】、中央社【看懂慈濟內湖園區開發案爭議】的報導,系爭土地位於臺北市內湖區的【臺北市都市計畫】保護區,包含大湖一段133、144、145地號等土地,屬於【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4款定義的農業用地,內湖區於民國58年8月22日實施都市計畫。

另外,內湖保護區反慈濟開發事件系爭土地經查還因位於山坡地的範圍而適用【水土保持法】、【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水土保持技術規範】等,最關鍵的母法是民國83年5月27日公布;並位於【民用航空法】、【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所規定的禁止或限制建築地區或高度管制範圍,其中關鍵的民用航空法是在民國42年5月30日公布。

今周刊報導指出,慈濟民國86年購買的內湖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早在民國63年七星農田水利會賣出之後,就被人作與使用分區規定不符的使用,主張是歷史共業,這讓我感覺企圖要偷渡法不責眾的觀念,而都市計畫保護區要變更,不只要考量【都市計畫法】的規定,也要考量【農業發展條例】第10、12條,以及【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墊更審查作業要點】的規定。

換言之,臺北市內湖區自民國58年8月22日起,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要辦理變更,除了要符合【都市計畫法】規定的要件外,也要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墊更審查作業要點】規定的要件,特別要注意的,是其中第5點所列不同意變更使用的情形。

儘管依照2005年當時最新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即現在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臺北市的都市計畫保護區土地對社會福利設施是附條件允許使用,但看來慈濟要申請的案子並未符合規定,所以才要考慮都市計畫保護區變更使用的途徑,惟相關報導忽略掉,都市計畫保護區也是法定農業用地,還要符合農業用地變更使用的相關規定,而慈濟營建處的人看來也沒搞清楚。 

除此之外,山坡地進行整地開發使用,依據【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4條規定,除了超過1公頃要依據【環境影響評估法】(民國83年12月30日公布)、【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外,沒超過此面積規定者,也要依據【水土保持法】第12條、【水土保持計畫審核監督辦法】申請許可,通過後還要依據【水土保持法】第8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施工。

要在內湖大湖公園對面的都市計畫保護區做與林業或自然保育無關之用途,以慈濟想要開發的「慈濟內湖社會福利園區」看來,土地變更使用是要向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產業發展局、社會局這三個機關申請,水土保持要向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申請,環境影響評估要由臺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實施,並還要由交通部民航局來就與【民用航空法】、【航空站飛行場助航設備四周禁止限制建築物及其他障礙物高度管理辦法】相符與否進行審認。

顯然,慈濟涉及土地開發使用事項的營建處人員,沒有全盤考慮上開規定,就貿然決定開發,然後對批評、質疑的聲浪以道德綁架、情緒勒索的措辭來回應。

另外一起爭議,依照三立【精神堡壘遭爆違建!慈濟靜思精舍蓋了7成才補環評】、自由時報【爭議爆不完! 名嘴爆慈濟拿善款炒房炒股】報導,就是慈濟總部、發跡地,也就是花蓮縣新城鄉的靜思精舍,在民國96年被人檢舉農牧用用地違規使用,當時該精舍所包含的花蓮縣新城鄉廣安段269、297、298、299、300、301、302、303、304、305、305-1、306、307、308、309、310、312等17筆土地。

當時這17筆土地中,除了廣安段307、308目前是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之外,其餘15筆土地則都是特定專用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對此,經我查尋內政部地政司官網資料,花蓮縣新城鄉慈濟靜思精舍所含的上開17筆土地中,廣安段307、308地號以外的15筆土地,依據花蓮縣政府105年7月15日府地用字第1050127847號函核准分區及用地變更,限依花蓮縣政府101年8月1日府民宗字第1010142486號函核准興辦事業計畫及花蓮縣政府104年9月14日府地用字第1040172771A號函許可限作靜思精舍園區用地使用。

由此可知,慈濟位於花蓮縣新城鄉的靜思精舍應是在民國74年11月16日,花蓮縣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公告之後興建,抑或在該日期以前,但卻是在【建築法】實施之後興建而無合法建築執照,被人檢舉違規經花蓮縣政府農業處認定不符合農業使用,方遭花蓮縣政府地政處依據【區域計畫法】、【花蓮縣違反區域計畫法罰鍰案件裁罰基準】及該府建設處依據【建築法】、【花蓮縣政府處理違反建築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等規定裁罰。

爾後,花蓮縣政府地政處、農業處、民政處再依據【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審查作業要點】等規定同意慈濟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該府建設處並依據【花蓮縣違章建築申請補辦建築執照作業要點】讓慈濟位於花蓮縣新城鄉的靜思精舍補照。

只是,農業用地變更使用或違建補照,依規定都至少要先繳清罰鍰之後才可以辦理,可是慈濟位於花蓮縣新城鄉的靜思精舍,卻是開罰當天就同時補照,這就啟人疑竇了。

這樣我也懷疑,該精舍也可能在土地違規罰鍰尚未繳清,甚至尚未繳交之時,就獲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而且農業用地獲准同意變更使用之後,慈濟其實也還要依照【農業發展條例】第12條、【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撥繳及分配利用辦法】規定繳交回饋金,這可能就還要由花蓮縣政府農業處再去調查、釐清了!

環境影響評估的部分,依照【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23條第4款規定,慈濟位於花蓮縣新城鄉的靜思精舍開發面積總計超過5公頃就要實施環境影響評估,倘若慈濟是在該標準的條文開始明令其開發情事要做環評之後,仍未先環評就逕自興建,那就有違法問題,這時再讓其補做環評就可能有行政程序上的瑕疵了!

上述兩起爭議,凸顯慈濟在土地開發利用方面,也就像臺灣其他的一些宗教團體那樣欠缺法治觀念,也可能跟一般民間企業一樣,搞土地開發都會想要找相對便宜好取得的農業用地下手,當法令對其不利的時候,也會想要打通關節,而不想守法。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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