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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與農地優惠的共同問題
2023/05/13 16:21:20瀏覽368|回應0|推薦12

菱傳媒報導【獨家/一支釣「假漁民」黑數充斥 爭搶用油補貼、休漁獎勵年逾15億】指出,台灣政府目前的漁業補貼,有動力用油優惠補助、自願性休漁獎勵金、免徵貨物稅與營業稅等三大項,但數年來一直無法有效排除非漁民身分,導致許多沒有漁民身分、從事休閒釣魚者也能領到補貼,或享受免稅優惠。

這爭議似曾相識,因為臺灣的農業用地只要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38條,還有【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的規定,就可以核發農用證明,甚至都市計畫內的非法定農業用地,若地目是田、旱、溜等,則若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和前述辦法的規定,也能取得農用證明,而免徵贈與稅或遺產稅,又或者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而農用證明的核發,目前實務上並未將申請人是否具有農民資格或身分納入要件,而就單純只看所申請的農業用地,現況是否符合農業使用的認定基準,基本上,只要不違反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不雜草叢生、不做庭園造景、不堆置砂石磚瓦、混泥土塊、營建剩餘土石方、未經申請便填土,或者沒有未經任何申請就蓋固定基礎之建物、設施,又或者土地現況存在的建物或設施,能證明是各縣市非都市土地編定或都市計畫實施前就合法存在的,便能通過農用證明審查。

不過【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所定義的農業用地之中,比較特別的是水利用地,它是否符合農用證明核發的認定基準,完全是在於它有沒有農委會農田水利署所屬各管理處,或者以前各農田水利會所施設或轄管之農田灌溉排水設施,有就可以核發,沒有就不能核發。

臺灣農業用地核發農用證明的制度,一開始是管地又管人,但是現在是管地不管人,加上目前農地可自由買賣,不具農民資格或身分者亦可取得農地,常見很多其實不懂或沒在務農,而是為了應付土地所轄公所農業課室或縣市政府農業單位的審查才做做樣子的,也因為土地現況符合農業使用的認定基準而能取得農用證明,進而能節省掉土地增值稅、贈與稅或遺產稅。

更常有民眾主張自己已取得農用證明,意圖規避農地違規使用的罰則,但農委會企劃處早在民國102年11月11日就在農企字第1020013125號函說明三表示,農用證明與農地違規使用與否係屬二事,不能逕以農用證明作為農業用地違規審認之依據,而且農用證明核發之後若查獲農地違規,則農用證明就要廢止,若是查獲農地違規在先、未恢復原狀或恢復土地容許使用便核發農用證明,那麼後續該農用證明就要撤銷。

上面這些農用證明的亂象,也跟不管人、只管地的制度設計脫不了關係,就跟現行動力用油優惠補助、自願性休漁獎勵金、免徵貨物稅與營業稅等漁業優惠一樣,還是應該修正相關法規命令,甚至修改相關法律變成管人,不然以臺灣人不守法、愛貪便宜、愛投機取巧鑽漏洞的民族性,任何的獎勵、補貼或優惠措施,最後都會被濫用,進而浪費公帑。

唯有儘速將漁業和農地相關優惠措施的規定修改變成管人,則民眾的納稅錢才不會被亂花。

(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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