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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1 09:59:13瀏覽944|回應3|推薦15 | |
【金門超扯大違建!千坪農舍超蓋面積達「6座籃球場」議會徹查】報導指出,金門縣金城鎮民權路和環島西路T型路口處,有面積很大的農舍違建,金門縣政府建設處使用執照原核定面積是1024平方公尺,但後來增擴建至4374平方公尺,這除了是違建,也是農地違規常見的態樣之一。 農地違規的事情,主流媒體的輿論最關心的莫過於檢查機制,臺灣目前與農地違規相關的稽查機制,包括【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第2項規定的農舍稽查、【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3條第2項規定的農業設施抽查、【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第36條第1項規定的休閒農場查核、【農業發展條例】第40條規定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抽查,還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5條第1項規定,要鄉鎮市區公所執行的非都市土地查報。 而【國土計畫法】規定的國土功能分區雖尚未施行,但第19條第1項規定的國土利用監測及依同條第2項訂定的【土地利用監測辦法】中的衛星變異點監測,目前已經有在施行。 除了以上中央法規之外,這回被爆出超大面積農舍違建的金門縣,縣府本身另有訂定【金門縣農舍及其農業用地稽查要點】,但我想,金門縣的農舍稽查應該仍是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15條第2項的規定為主要依據,而這回被金門縣議會議長特別點出,位於民權路和環島西路T型路口處的農舍違建,其土地應屬【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為【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第4款定義的農業用地。 依照【金門縣農舍及其農業用地稽查要點】第4點規定,【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之農舍或農地稽查,由金門縣政府建設處農林科綜整,而違規使用與否的認定,是由金門縣農業試驗所、畜產試驗所、水產試驗所或林務所,以及土地所轄鄉鎮公所協同進行,後續再由建設處都市計畫科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裁處。 大家都知道,臺灣民眾向來普遍不守法,被罰了也都是怪法令太嚴,金門縣議員陳泱瑚說金門縣違建普遍,是鄉親不得已而為之,如果在建築法規及都計分區,容許蓋更大的面積,相信鄉親不去蓋違建,就反映出這種不反求諸己、只怪別人的偏差心態,估計是為了討好大批沒有法治觀念的違規仔才這樣說。 尤其像這回被爆出的農舍違建又是在【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而且其問題看來是取得使用執照之後,沒有申請許可便擅自增擴建(這也是臺灣常見的違建態樣之一),這個其實跟建築或都市計畫法規是否允許蓋更大的面積是兩回事,取得建築使用執照以後擅自增擴建,就算仍在法令容許之面積的範圍內,也依舊是違規,沒什麼好辯解的! 何況,有的違建還會危害公共安全、妨礙他人生活起居的權益,怎麼可以拿不得已當藉口? 依我之見,金門縣的疑似農地或農舍違建只有兩種處理方式,第一是依照【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金門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和【金門縣新舊違章建築劃分及處理自治條例】進行徹查並裁罰。 第二是要先依照【金門縣農舍及其農業用地稽查要點】進行徹查及違規認定,若屬【金門特定區計畫】的範圍,則再確認有無依照【金門縣金門特定區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土地使用審查要點】、【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或【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進行合法申請,若經查證未經合法申請,則再依照【都市計畫法】、金門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金門縣政府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案件統一裁罰基準】等規定進行裁罰。 農地違規使用,或者農地違建、農舍違建,絕對不只是個人私德問題,這方面的行為經常會妨礙他人日常生活起居、進出通行或活動的權益,甚至還會影響到公共安全(山坡地範圍內的農地違建便可能提高土石流的風險),而若一個公眾人物有這類行為,那更會造成不良示範,導致人們群起仿效,對公共利益的傷害不容小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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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公共議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