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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03 17:38:43瀏覽1294|回應2|推薦56 | |
筆者一直很好奇,宋七力究竟是如何跟謝長廷、游芳枝建立社會關係的,不過,宋七力的事件以及相關的社會現象,筆者倒是時有耳聞。這回,筆者讀楊智傑、錢世傑的【法律人的第1本書】時,也看到當時宋七力案件的法律討論,就這方面而言,兩人似乎對當時法院以沒有「主觀犯意」為理由的無罪判決,頗有意見。 另外,錢世傑在自己的部落格裡面,也有談到這方面的現象,也著實被一個讀者海扁一頓,然而,筆者發現楊智傑、錢世傑在書裡面談到宋七力的案子時,也僅止於對法院無罪判決的理由提出疑問,比較沒有做進一步的法律評析,後來,錢世傑在一次跟筆者討論的時候,建議筆者用社會學的觀點來看宋七力現象,對於這個建議,筆者要在這裡說:「社會學喔?那要看宋七力作為一種信仰的性質囉!」 從楊智傑、錢世傑在書中的描述看來,他們似乎對宋七力的崇拜現象不甚贊同,不過筆者認為,宋七力以及其他各式各樣的信仰、崇拜及其對日常生活的影響等,在社會學理論上都是可以站得住腳的。筆者也發現,從法律學的觀點來看信仰、宗教崇拜的相關現象,似乎頗有限制,因為相較於宗教而言,法律的論述比較沒有包含情感的成分,可是宗教的信仰、論述和生活實踐,卻幾乎是以情感的成分為主。 然而,筆者所定義的「可以使其站得住腳的社會學理論」,其實就是韋伯(Max Weber)提出的傳統權威、法理權威、卡里斯瑪權威等三種權威來源或支配形式,三者的邏輯關係如下:(1)傳統權威可能演變成卡里斯馬權威,爾後再變成法理權威;(2)傳統權威可能不經過卡里斯馬權威的演變,直接變成法理權威;(3)在一些特殊的情境下,法理權威有可能再變回卡里斯瑪權威,台灣目前頗有這種現象。 按照韋伯在【支配社會學】和【宗教社會學】裡面的討論,卡里斯瑪權威對人的支配條件,無非就是個人需具備感召眾人的人格品行、超人力量、天縱神才,基此,從宗教界的神職人員,到政界、商界或新聞界的當道大老、有力人士或意見領袖,都有可能以「卡里斯瑪」作為影響群眾、公眾或大眾的力量來源,就宋七力的案例而言,筆者認為應該是所謂的「宗教卡里斯瑪」,而信徒是屬於集體中的群眾。 筆者發現,這種論述似乎滿常出現的:法治社會竟然還有情緒化的個人崇拜。其實,從韋柏上述的權威邏輯關係來看,這種變化是在理性範圍之內的,當一個社會的不確定性因子越多,那麼這個社會當中的「重要位置」,例如總統、行政院長、出國比賽的運動員、宗教界領袖,本身具有的「法理權威」和「卡里斯瑪權威」,就有可能出現此消彼長的狀況,其中,「卡里斯瑪權威」將被突顯出來。 這也就是為什麼,當楊智傑或筆者的好友-錢世傑,試圖從法律學的觀點來看宋七力現象的時候,會受到一些人的抨擊或質疑,一來,若再考量涂爾幹(Emile Durkheim)【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當中提出的圖騰崇拜,那麼對信眾而言,宋七力呈現出來的各種圖像、影像或形象,其實就是他們所信仰的、所崇拜的圖騰或神跡,這樣的信仰、崇拜,是幾乎以情感為主要聯繫元素的,與法律相去甚遠。 二來,若考量韋伯三種權威來源的邏輯關係,那麼,若把宋七力現象視為台灣近年來個人崇拜之社會現象的例子,其實也是可能的。就此,韋伯主張的「法理權威」到「卡里斯瑪權威」的轉變,這幾年可能已經出現在台灣社會當中了,然而宋七力本人,之前對謝長廷選情的樂觀預言,就如同其他命理界或宗教界意見領袖對選情的預言一樣,都被媒體大肆炒作,顯見,台灣目前的不確定因子確實比之前多。 撇開筆者對宋七力的好惡不談,從社會學看,宋七力現象之所以一直被人拿出來討論,就是因為,對宋七力存有強烈信仰情感的群眾,依然是存在的,換言之,筆者認為宋七力可能仍對一些民眾具有影響力,依然有著一定的卡里斯瑪權威,儘管社會規範,如道德(這是法律正義情感的主要來源)對他的印象並不太正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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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事評論|社會萬象 ) |